嘉兴市建委关于要求批转实施《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两轮征询操作规程》的请示

发布日期:2014-08-27 10:14 信息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尊重民意,依法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我委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两轮征询操作规程》。

  现予上报,请批准实施。

 

  附件:1.《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两轮征询操作规程》

   2.关于《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两轮征询操作规程》的起草说明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43月17

  (联系人:薛宇梅联系电话:82872702

 

 

 

 

 

 

 

 

 

附件1

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两轮征询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嘉政发【201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改善居住条件实施的老旧住宅小区改建工程,按照本规程采用“两轮征询”方式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两轮征询包括第一轮征询和第二轮征询。第一轮征询是指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征求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征收意愿,第二轮征询是指在第一轮征询通过后就补偿安置等具体事宜征询拟被征收人意见,并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拟征收补偿协议。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 采用“两轮征询”方式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拟征收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公告,公布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单位、拟征收范围、工作步骤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 拟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拟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拟征收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范围内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工商登记、户口迁入、分户,房屋装修等行为的,不增加补偿。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在拟征收范围内公布。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政府。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并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发布房屋征收意愿征询公告,并按照如下流程开展第一轮征询工作:

  (1)向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发放《房屋征收意愿征询意见书》,一户一书(票);

  (2)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认真填写《房屋征收意愿征询意见书》,并在房屋征收意见征询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征收意愿征询意见书》投放至指定地点投票箱内;在规定期限内未投票的,视作不同意征收;

  (3)投票期结束后,及时做好《房屋征收意愿征询意见书》的清点统计工作,并将清点统计的时间、地点在拟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清点及统计过程需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现场见证;

  (4)将《房屋征收意愿征询意见书》的统计结果在拟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九条 根据《房屋征收意愿征询意见书》的统计结果,拟征收范围内同意征收率未达90%的,项目终止征收;同意征收率达到90%(含)以上的,启动下一步程序。

  第十条 通过第一轮征询的项目,拟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时点为第一轮征询结果公告之日。拟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拟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 第一轮征询通过后,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提出房改购房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购房申请按照房改政策进行资格预审并公布预审结果。具备房改购房资格的承租人视作拟被征收人,在签订拟征收补偿协议且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办理房改购房。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拟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拟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随机确定过程需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十三条 完成相关评估工作后,启动第二轮征询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就补偿安置等具体事宜征询拟被征收人意见,并与拟被征收人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拟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签约情况及相应结果在拟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五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拟征收总户数为300户(含)以下的项目,签约率达到98%(含)以上;或拟征收总户数为300户以上的项目,签约率达到99%(含)以上的,第二轮征询通过,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拟征收总户数为拟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户数、视为拟被征收人的公房承租人户数以及拟认定的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户数之和。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拟征收补偿协议即生效。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签约率未达到相应比例的,项目终止征收,拟征收补偿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国家、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2

关于《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两轮征询操作规程》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老旧住宅小区的改建既涉及城市建设与发展,又涉及旧城区居民的切身利益,既体现公权力的行使,又涉及私权利的保护,因此,必须兼容城市发展和居民利益保护的双重需要。在老旧住宅小区改建项目中引入事前、事中“两轮征询”机制,在充分尊重民众意愿的前提下实施改建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维护群众权益,同时可以促使群众从“要我搬”向“我要搬”观念的转变,有利于充分调动群众支持、配合征收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征收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

  二、主要内容

  《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两轮征询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共21条,分别对起草依据、适用范围、操作程序、施行时间等内容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适用范围

  嘉兴市市区范围内因改善居住条件实施的老旧住宅小区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本规程采用“两轮征询”方式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关于操作程序

  实行事前、事中“两轮征询”。

  第一轮征询: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征求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征收意愿。当拟征收范围内同意征收率达到一定比例,方可启动下一步征收工作。

  第二轮征询:在第一轮征询通过后就补偿安置等具体事宜征询拟被征收人意见,并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拟征收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规定比例的,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拟征收补偿协议即生效。

  3、关于施行

考虑到2014年我省将出台《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故明确“国家、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求意见情况

  本《规程》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南湖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秀洲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嘉兴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嘉兴市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嘉兴市南湖区征收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以及我委规划、建管、园林和住房4个局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4份。

  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如下:

  1、第八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政府。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并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公众意见”建议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资金筹集及与有机更新资金预算结合方案,并报同级政府,政府就当对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我们认为:由于资金筹集、组织相关听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根据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都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必要前提,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本《规程》中未再作出规定。

  2、第九条“根据《房屋征收意愿征询意见书》的统计结果,拟征收范围内同意征收率未达100%的,项目终止征收;同意征收率达到100%的,启动下一步程序”中100%的比例过于保守。我们认为:在实际操作中确实不可避免地可能出现房屋产权人不明确或产权人无法联系等不可控因素,故将第九条同意征收率调整为90%

  我委住房保障局提出意见如下:

  由于征收地块内房屋权属不同,有可能存在着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根据房改政策,在符合房改条件的前提下,承租人有权对所承租的公房以房改成本价进行购房,这时就会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在《规程》中未明确操作方法。对此,特在《规程》中加入了“第十一条 第一轮征询通过后,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提出房改购房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购房申请按照房改政策进行资格预审并公布预审结果。具备房改购房资格的承租人视作拟被征收人,在签订拟征收补偿协议并且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办理房改购房”。

  南湖区征收办提出意见如下:

  1、建议将第一轮征询设置在入户调查阶段完成。我们认为:在老旧住宅小区的改建中,被征收人更多地关注的是补偿问题,而非建设本身,补偿问题也是产生矛盾和纠纷的焦点。在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征询意见,拟被征收人作出的意愿选择往往带有盲目性,其后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如果不能达到其预期目标,即使原来表示同意征收,此时实际意愿也仍然会发生变化,而无法实现征询的实际目的。因此,我们将第一轮征询的时间节点设置在补偿方案确定之后,这可以让拟被征收人充分掌握和了解本地块的补偿标准,有利于获取拟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愿,真正达到征询目的。

  2、建议参照周边做法,先发布征收决定,在决定中明确签约生效条件,之后再进行签约,签约率达到规定比例,补偿协议生效。我们认为:在第一轮征询通过后开展第二轮征询,先通过民事行为的形式与拟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拟补偿协议,并只有在签协率达到规定比例的前提下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是可以保障项目在取得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支持的情况下实施,有利于缓解因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二是可以避免先决定后签约所带来的相关纠纷。例如:根据规定,列入征收范围的公有住宅房屋,符合房改购房政策的,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房。也就是说项目一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就有按规定购房的权利,而后如项目达不到生效要求而要取消征收决定的,这部分因房屋征收而房改购房的则无法取消。

  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意见如下:

  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认为因两轮征询具备的灵活性,适宜在各类征收项目中运用,不必对适用范围作出限制。同时,由于《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如将两轮征询模式限制于老旧住宅小区改建这类旧城区改建项目,会给征收中的安置房筹措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建议将《规程》第二条修改为“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可按照本规程采用两轮征询方式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我们认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目的是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其中政府因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需要实施的房屋征收,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老旧住宅小区改建项目,是对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实施的改建,主要目的是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应当充分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改造意愿。

  四、其他说明

  1、关于适用范围

  对于因国家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住房保障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以及直接关涉房屋所有权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问题的旧城区改建项目,政府必须实行强制征收。在除此之外的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而实施的老旧住宅小区改建项目中,引入“两轮征询”机制,在充分尊重民众意愿的前提下推进改建,有利于维系公益与私益、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有利于实现和谐征收,维护社会稳定。

  2、关于基础户数设置

  在第一轮征询中,设置的基础户数为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户数,以合法产权证件(不包括共有权证)为计算依据,其中同一产权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有多本产权证的,按一户计算。

  在第二轮征询中,设置的基础户数为拟被征收人户数,除第一轮征询的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户数外,还包括符合《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涉及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规定》条件,拟同意核准参加房改购房的户数以及根据《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未经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建筑的认定处理暂行办法》,拟予以认定的户数。

  在两轮征询中,基础户数的设置有一定的差别,主要是考虑到实际的可操作性:在拟征收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是确定的,而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是否可以参加房改,以及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需要一定的周期。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张仁贵副市长,蔡山林副秘书长,陈祖生调研员。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3月2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