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4/2018-85227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单位 南湖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18-11-13
文  号 - 关联类型
文件登记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13 17:13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0年7月,省司法厅制定实施《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浙司〔2010〕108号,以下简称“老规则”),该文件是全省各地办理律师投诉查处工作、加强律师执业监管的一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近年来,中央、司法部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律师执业监管力度不断加大。2016年司法部修订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两个规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制定了新的会员违规处分规则等行业规范;2017年3月、7月,司法部先后下发《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70号),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办理律师投诉查处和惩戒工作作了新的规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此,省司法厅根据依法行政相关精神和司法部新的规定要求,结合多年来律师投诉查处工作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生效后,“老规则”将同时废止。

  二、“新规则”主要内容

  “新规则”体例分为总则、办理机关、受理、调查和处理、复查、纪律和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六条,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投诉举报事项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办理机关分工、受理与不受理的标准、调查处理期限和要求、投诉举报人的救济途径等作了明确规定。与“老规则”比较,“新规则”的一些新规定或变化主要有:

  (一)将“投诉”改为“投诉举报”。实践中,对投诉和举报一般理解为:“投诉”是投诉人与反映事项有利害关系;“举报”是举报人与反映的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不管是“投诉”还是“举报”,司法行政机关都有调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司法部司发通〔2017〕23号文件中,全文表述的也都是“投诉举报”。为避免实践工作中只受理投诉,不受理举报的情形发生,“新规则”明确为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规则。

  (二)调整了适用范围。“新规则”只适用于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律师协会办理投诉举报工作的具体规程由律师协会自行制定行业规范。

  (三)进一步明晰职责分工。“新规则”明确:对投诉举报人的首次投诉举报,原则上由被投诉举报人执业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司发通〔2017〕23号的规定),但同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转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办理。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举报,一般由被投诉举报人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事项情节严重、情况紧急,或者可能造成社会较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转有行政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

  (四)调整了受理和办理的期限。“老规则”规定的受理和办理期限分别为5日和30日,重大疑难复查的经批准程序可延长30日。司法部司发通〔2017〕23号文件对查处律师投诉举报的期限有了新规定,所以“新规则”根据该文件规定,将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的期限分别调整为10个工作日和60日;投诉举报的事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办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五)继续保留复查程序,强化复查的“层级监督”功能。根据依法行政要求,为履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职责,同时基于保障投诉举报人的救济权利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新规则”继续保留了复查程序。复查救济程序并不影响可诉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投诉举报人有自由选择权。

  为强化复查程序的“层级监督”功能,“新规则”对复查机关如何办理复查作了相关规定,如:以调阅原办理机关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为主;复查的重点是对原办理机关在案件调查认定的事实、适用依据和程序上进行审查,并根据核实情况分别提出六种不同的复查处理意见,对处理不当的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调查处理。

  (六)对复查期限要求做了明确。投诉举报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调查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告知函(投诉举报答复函)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查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后办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七)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矛盾化解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规定调查人员要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和诉求,并就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内容与投诉举报人交流、沟通和解释;听取被投诉举报人的申辩陈述;对不涉及违法违规的收费争议等投诉举报,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等,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