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50065/2018-10597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单位 | 南湖区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8-06-15 |
文 号 | 南政发〔2018〕33号 | 关联类型 | |
文件登记号 | FNHD-2018-0003 | 有 效 性 | 废止 |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深化企业综合评价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深化企业综合评价推进“亩均论英雄”
改革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及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构建我区更加科学合理的企业评价体系,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激发企业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按照“亩均论英雄”要求,更加科学合理地实施企业综合评价,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和投资方式,全面建立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的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摆脱传统的依靠消耗物质资源实现增长的路径依赖,树立依靠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全新价值追求,形成创新引领和单位资源产出最优化的发展导向,通过综合评价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区范围内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领域外,所有占用土地的工业企业、实际占用工业用地的非工业类企业主体。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1)占地5亩(含5亩)以上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
(2)占地5亩以下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
3.物流企业(占用工业用地):亩均税收。
(三)计算方法
1.权重设置(百分制)。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①一般行业:亩均税收(权数3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25)、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权数1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数10)、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权数1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10)。
②化工、印染行业:亩均税收(权数2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20)、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权数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数20)、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权数2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1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①占地5亩(含5亩)以上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数6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40)。
②占地5亩以下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数100)。
(3)物流企业:亩均税收(权数100)。该项指标按企业近2年平均值取数,经营1年以上未满2年的企业,指标值取当年评价年度数据。
2.指标基准值。
为保持指标基数的合理和稳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5项指标的基准值按照《嘉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嘉政办发〔2017〕73号)确定。2017年执行标准为:亩均税收3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与规模以下企业一致),亩均工业增加值14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2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30万元/人,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3.5%,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446万元。
3.计算公式。
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零分,其中确无排放的企业,排污权指标得基本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工业企业能耗、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等数据由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用地数据由区国土分局负责提供,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许可量由区行政审批局提供,其余排污权数据由区环保局负责提供,税收数据由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国税、地税收入分别由区国税局和市地税一分局负责提供)。综合得分由区经信商务局负责汇总核算。
(四)加减分
对涉及税收贡献、科技创新、品牌质量、改造提升、上市融资、示范创建、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真实统计等相关指标,在企业综合评价中实行加减分。(详见附件1)
三、分析评价
(一)企业分析评价
根据区级相关部门核实上报的企业调查数据,计算出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分行业按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分别进行排序,分为A、B、C、D四类:
1.一般行业:
A类为优先发展类。总得分位列全区前15%(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前5%(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B类为提升发展类。总得分位列全区15%~70%(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5%~50%(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应达全区规下工业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上)。
C类为调控转型类。总得分位列全区70%~95%(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50%~85%(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应达1万元以上)。
D类为倒逼整治类。除A、B、C类外的所有纳入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
2.化工、印染行业综合评价结果分别单独排序,按照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实施。
3.物流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单独排序:
达到规上一般行业A类企业亩均税收水平的,可列入A类;达到规上一般行业B类企业亩均税收水平的,可列入B类;达到规上一般行业C类企业亩均税收水平的,可列入C类;除A、B、C类外的所有纳入综合评价的物流企业,列入D类。
(二)特殊情形规定
对下列情形,按特殊情形规定执行:
1.投产不到两年的新办工业企业、“小升规”不满两年的工业企业及经营未满一年的物流企业,暂不开展评价;参与评价的,暂不列为D类;对“升规”后“退规”再“升规”的工业企业,不再享受新“升规”企业两年保护期。
2.区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工业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列为D类。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不列为D类。
3.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即只评价出租企业不评价承租企业)。承租方列入“低小散”企业整治对象的除外。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分别超过1000万元、100万元的,年产值超10亿以上且亩均工业增加值高于全区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
5.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列入D类;对列入南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范围的企业,未完成年度整治任务的,评价时下降一档。
6.未完成当年节能减排任务、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列入A类;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违规排放等行为且受到累计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存在用地失信行为且未消除的,超核定用能未实施市场化交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7.占地面积10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占地面积20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直接列入D类。
8.列入南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关停淘汰类,直接评为D类;列入各主体“低小散”企业“退散进集”整治名单的企业,不得评为A、B类;列入南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限制发展类、降低风险类的企业,不得评为A、B类。
上述特殊情况中的第1、2点,涉及“安全、环保事故”的,按第5、6点执行。
四、结果运用
根据企业A、B、C、D分类结果,推行以差别化要素价格为手段、多元化综合措施并举的结果运用政策体系。评价结果将作为对镇(街道、园区)年度目标责任制企业转型发展水平指标考核的依据,鼓励各镇(街道、园区)实施区域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相关职能部门深化“亩均论英雄”工作情况视为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考核的依据。
(一)分类定策
1.A类企业。
(1)优先申报国家、省、市以及区级产业发展资金;
(2)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备案,保障用地需要和申报省重点产业项目;
(3)优先保障用电、用水需求和新增用能指标;
(4)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
(5)按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6)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7)优先申报国家、省项目,市长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8)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优先组织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等活动。
2.B类企业。
(1)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实施“零增地”技改,对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在申报国家、省、市以及区级产业发展资金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3)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4)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5)按规定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6)适当支持申报国家、省项目,市长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7)适当支持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组织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等活动。
3.C类企业。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用地项目;
(2)除技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不予申购新增排污权指标;
(3)除零土地技改外,不享受区级产业发展资金补助,市区两级配套相关产业政策,不再享受区级配套补助;
(4)除符合条件的可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一律不予减免;
(5)严格控制申报国家、省项目,市长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6)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4.D类企业。
(1)不予享受产业发展资金补助;
(2)不予核准和审批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投资项目,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3)实施差别电价、水价、排污政策;
(4)不得通过申购、租赁等各种途径新增排污、用能总量,提高用能和污染物削减指标以及交易指标的价格;
(5)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一律不予减免;
(6)关注企业资金风险,从严控制信用评级、信贷支持;
(7)企业负责人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二)综合施策
1.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用能机制。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企业存量用能权和年度核定电量按照基准量的80%核定总量,同时执行加价0.1元/千瓦时的用电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企业存量用能权和年度核定电量按照基准量的70%核定总量,同时执行加价0.3元/千瓦时的用电加价政策。对超额用能的企业,实施用能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
2.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用水机制。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D类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执行加价0.3元/立方米的用水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加价0.5元/立方米的用水加价政策。
3.落实和完善差别化排污机制。对A类企业实行新增项目排污权指标优先购买政策,D类企业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D类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执行1倍的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执行1.5倍的加价政策。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企业综合评价及其结果运用有关工作的统筹推进。各镇(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企业综合评价工作,针对A、B、C、D类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一企一策,精准服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要分别建好工作台账,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好有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完善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工作协调机制,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
(三)加强工作联动。由各镇(街道、园区)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定期对C、D类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各镇(街道、园区)要定期对C、D类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引导企业进行改造提升,对无法达到提升要求的企业采取强制淘汰退出;地税部门在执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过程中要加强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财政部门要对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扶持A类企业发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道、园区)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六、其他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加快推进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的意见的通知》(南政发〔2017〕55号)文件废止。
附件:1.南湖区企业综合评价加减分指标一览表
2.有关指标说明
附件1
南湖区企业综合评价加减分指标一览表
指标 | 加减分标准 |
税收贡献 |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区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万元加0.01分,最高加30分。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2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区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200万元部分每增加1万元加0.01分,最高加10分。 |
科技创新 | 1.近三年内,工业企业已建立国家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4分,已建立省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2分。 2.近三年内,工业企业引进或培育顶尖、国家级高端、省级高端、市级高端人才的(根据嘉兴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标准),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 3.近三年内,工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被科技部门评为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2分。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未设立市级以上研发、技术机构的,减2分。 |
品牌质量 | 1.近三年内,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加2分;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1分。 2.近三年内,被评为省级和市级出口名牌企业的,分别加2分、1分。 3.近三年内,工业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级质量奖(含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和1分。 4.工业企业在上年度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经核实、造成较大经济和社会影响,并被立案查处的,减2分。 |
改造提升 | 1.被评价年度,技改投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最高加5分。 |
上市融资 | 1.近三年内,工业企业在主板上市的,加4分;在新三板上市的,加2分;完成股改的,加1分。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类、B类企业,未实施股改的,减1分。 |
示范创建 | 1.近三年内,被评为省级、市级“机器换人”、管理创新(精细化管理、卓越绩效评价)、“两化融合”等示范企业,分别加2分、1分。 2.近三年内,被评为或列入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培育企业的加2分。 3.近三年内,被评为省“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加2分。 4.近三年内,获得军民融合产业军工资质证书的,每证加1分。 5.近三年内,对“美丽工厂”创建评定为五星企业的,加1分。 |
安全生产 | 1.近三年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加1分。 2.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的,减1分。 |
劳动保障 | 1.工业企业在上年度被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确定为“劳动保障信用警示企业”“劳动保障失信企业”的,分别减1分、2分。 |
真实统计 | 1.在上年度工业企业存在统计数据未应报尽报等违法行为的,被省级、市级、区级统计部门立案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分别减3分、2分、1分。 |
备注:上述加减分项可累计加减,同一加分项中,按照就高原则加分,累计加减后,最高分上限为50分。减分不保底。 |
附件2
有关指标说明
一、占地面积:指年度统计报告期末工业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对“一地多企”的情况,应把该宗土地上所有租赁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归入到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以宗地使用权人作为调查对象。“一企多地”的,则把相应土地合并计算(其他数据也合并计算)。工业用地中已有部分土地改变用途,对工业生产没有发挥作用的,则应扣除改变用途部分的土地面积;若工业企业占地中包括非工业性质用地,但实际作为工业用途使用的,则非工业性质用地部分应计入占地面积。
二、实缴税收:“实缴税收”指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国税、地税收入的合计数,即为企业公历年度1至12月份国、地税税金(基金)实际入库金额及“免抵调”中视同入库税额。
(一)国税实缴税收。包括工业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自查查补税款、征管查补税款、稽查查补税款、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个人利息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生产型出口企业入库的“免抵”税额,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和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发生的政策性减免退库税额和先征后退税额,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视同企业实缴税额。
(二)地税实缴税收:包括工业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自查查补税款、征管查补税款。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合伙、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代收(代扣)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年度统计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化掉的货物和服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工业生产活动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现行调查方案工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四、企业总用能: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和非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企业用能总量按等价热值计算。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工业企业的工业增加值除以全部从业人员的平均人数。
六、排污权:指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以四类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之和计。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集团。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印发 |
(编号)南政发〔2018〕33号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