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4/2018-52648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单位 南湖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18-06-22
文  号 - 关联类型
文件登记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共享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22 16:08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公众和企业对公证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多,2017年全省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件数已达84万余件,公证书发往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为了方便当事人办理公证,我省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过程中,除通过电话咨询、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方式提高办证效率,让当事人尽量少跑腿外,省厅还与积极与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与省民政厅签署了《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的共享协议》,同意为我省公证机构开放查询权限,方便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通过互联网查询核实当事人相关信息,免去了当事人四处奔波开具证明之累,极大地提高了办证效率。鉴于婚姻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保护个人隐私不被泄露,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与省民政厅签署的共享协议,制定了《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共享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查询用途及范围

  婚姻登记信息查询仅限于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业务时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使用,严禁非公证业务用途的各种查询,严禁随意扩大查询对象。查询范围仅限于浙江省内的婚姻登记信息,不包括省外和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信息。

  (二)明确查询系统的使用管理

  省厅向每家公证机构分配一个查询登录账户,由公证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和管理。查询时只能使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固定的计算机通过专网进行查询,并应当征得公证当事人的同意,且不得向当事人额外收取调查核实费用。省厅对各公证机构的查询行为以管理系统后台日志的方式自动记录以备检查,各市、县(市)司法局对公证机构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三)明确责任追究

  公证机构如有对账户口令管理不善,或违反本规定使用查询系统,或泄露查询获得的婚姻登记信息的,省厅将取消其查询权限,并对公证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对公证员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司〔2018〕78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共享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