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索引号 | 1/2019-12637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9-11-14 |
文 号 | 南政办发〔2019〕90号 | 关联类型 | |
文件登记号 | FNHD01-2019-0011 | 有 效 性 | 废止 |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九届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南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嘉政办发〔2019〕20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二、职责分工
(一)成立南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统筹领导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镇(街道)应相应组织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日常工作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街道(镇)、社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公示审核、矛盾协调等工作。
(三)相关部门职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对接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以及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水、供气、排水等管线迁移统筹协调及管线迁移监督管理工作。
区政务数据局负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联合审查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加装电梯补助费用方案制定及资金拨付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困难户家庭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进行消防技术指导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加装电梯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指导工作,土地和房屋权属审核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全维稳配合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加装电梯建设及后期运行等可能影响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管线移位的,要积极予以指导支持,主动做好管线移位、设施设备改造等工作。
原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予以协助和支持。
三、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生产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保险公司等其他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申请人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的,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符合负面清单管理要求。
(二)有明确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四)四层及以上(含四层)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街道(镇)和社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经费分摊指导意见。
本人及配偶无公积金贷款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对南湖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含四层)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按照电梯加装费用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的补助,在市级财政承担25%的基础上,剩余25%由区、镇(街道)按比例承担;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在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助的基础上,区、镇(街道)按比例保障剩余部分。财政补助实行“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 两项费用区与镇、街道分摊的方式为:建设街道、新兴街道、新嘉街道、南湖街道、解放街道按7:3分摊,与科技城管委会(大桥镇)、湘家荡管委会(七星街道)、南湖新区(东栅街道)、各镇承担比例为5:5。
电梯加装完成后的运行电费、管理费、年检费、维修维保费、更新改造费等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五、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二)协议公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检验及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申请人报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初审,社区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书面实名制异议的,所在社区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不予初审盖章,暂时中止申请加装电梯。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由社区初审盖章并报送街道(镇)审核。
(三)专项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协议和方案经街道(镇)审核同意后,由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生态环境、应急救援及特种设备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联合审查。申请人应当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经街道(镇)审核后的加装电梯协议;
3.经街道(镇)审核后的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4.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各专业负责人章的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原工程地址勘察报告(原无的加补)、加装电梯房屋的原建筑(结构)竣工图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申请人授权设计的委托书(原件)等施工图图审资料;
5.相关证明文件(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6.管线迁建方案;
7.其他材料。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政务数据、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生态环境、消防、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勘察、施工图审等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纪要。同时,要积极协调供水、供电、排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单位进行管线移位工作。
(五)工程施工。加装电梯施工前,安装单位应书面告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申请。施工过程中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六)竣工验收。加装电梯相关业主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参加。
(七)使用登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八)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街道(镇)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六、实施步骤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南湖区实际,坚持先试点再逐步推开的原则,推进南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各项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6月-8月中旬前)。一是成立工作机构。制订南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共同协助配合推进。二是召开工作部署会。对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行相关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为顺利推进工作奠定基础。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9年9月至12月)。一是试点先行。各镇、街道在充分排摸梳理基础上,对照方案要求,先选择1个小区或社区进行加装电梯工作试点,积累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操作流程,确保安全安装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二是加强沟通。各职能部门对照工作职责,积极履职,主动作为,靠前指挥,全面支持加装电梯试点工作。三是总结经验。年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前阶段的试点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及时完善工作方案,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全面推开,常态化受理奠定坚实基础。
(三)全面推开阶段(2020年1月起)。南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对申请人实行常态化受理,常态化推进。
七、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因加装电梯而增加的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和减少的绿地率等均不计入该地块经济技术指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八、保障措施
(一)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在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
(二)加装电梯后既有住宅发生不动产交易的,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由新业主承担。不动产交易时,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三)对已经通过联合审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五)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九、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由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10月30日起施行,原南政办发〔2019〕7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南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负面清单
附件
南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负面清单
序号 | 负面清单内容 | 备注 |
1 | 四层以下(不含四层)的多层住宅 | |
2 | 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 | |
3 |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既有多层住宅 | |
4 | 无桩基基础、构造柱、圈梁,且楼板为多孔板的既有多层住宅 | 楼板为多孔板、但有桩基基础、构造柱和圈梁的可列入 |
5 | 电梯拟加装位置已埋设有无法移位的化粪池等管线(网) | |
6 | 无合法权属证明的既有多层住宅 | |
7 | 已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或棚户区改造范围 | |
8 | 经排查为疑似危房,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 |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根据鉴定结论,按清单第3项确定 |
9 | 侵占城市道路和消防通道,影响车辆通行,不能满足消防安全条件的 | |
10 |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设计单位出具专项设计图纸的 | |
11 | 低洼易积水地段既有多层住宅 | |
12 | 未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 | |
13 | 其他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集团。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