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4/2019-126557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单位 | 南湖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19-11-08 |
文 号 | - | 关联类型 | |
文件登记号 | 有 效 性 |
为加强和规范职称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律师公证员系列职称改革,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省司法厅警务人事处修订了《浙江省律师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以下简称《评价条件》)。
一、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2010年11月,省人力社保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0〕320号),为律师公证行业人才评价提供了制度保障。评价条件施行7年多来,评选出了一大批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优秀专业人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我厅在职称工作中的人才价值导向,有效促进了我省律师公证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现有职称评价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的需要,中央和省委提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建立设置更合理、评价更科学、管理更规范、运转更协调、服务更全面的职称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机制,建立更加科学的评价标准,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着手修订了《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充分吸收省两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形成征求意见稿,在行业协会和省市两级业务主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印发实施。
二、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
1.建立赋分式量化评价机制。将原先定性评价改为定量评价,减少评价过程中主观人为因素,强化评审刚性,突出业绩导向,全面客观反映申报人的专业水平、能力贡献、岗位履职绩效等。
2.优化申报条件。打破学历资历限制,注重申报人的能力素质、事业成就和社会贡献度,进一步增强优秀人才申报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操作中只要评分表自填项目得分达到破格分数,即可破格申报。
3.树立拓展律师公证员综合素质的鲜明导向。一是注重理论研究,设置论文著作加分项目,将论文发表的要求调整为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名义在指定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著作,提升理论研究的质量。二是鼓励律师公证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设置律师公证员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的评价指标,引导律师公证员为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同时,提升自身多方面的法律实务能力。
4.提升职称评审质量。一是坚持以德为先,将职业道德纳入评价指标。二是完善业绩与成果评价,律师职称评价条件第十三条中增加符合职业特点的三项业绩条件,将原先的申报人须具备一项条件改为须同时具备三项,公证员职称评价条件第十三条将原先的申报人须具备一项条件改为须同时具备两项,充分体现好中选优。三是注重以荣誉体现能力,将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因素。四是加强对典型案例、论文著作等方面的质量把关,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全面客观评判。五是根据律师职业特点,增加体现法律素养的担任法律顾问指标,使职称评审要素更加多元合理,申报人综合素质反映更加全面。
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