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4/2019-108198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单位 | 南湖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19-05-13 |
文 号 | - | 关联类型 | |
文件登记号 | 有 效 性 |
2018年底,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对司法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取消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8项工作材料。同时,司法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修订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为此,我厅结合近年来各地工作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了《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
《考核细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大幅度精简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修订后的《考核细则》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三)本所律师执业证书。与修订前相比,减少了8项证明材料。二是将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纳入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内容。修订后的《考核细则》分别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情况”和“开展党建工作情况”中,明确了基层党组织建设要求以及党对律所建设、管理全面领导等内容。三是规范完善了部分用于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