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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019-116899 | 主题分类 | 福利待遇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9-05-13 |
文 号 | 南政办发〔2019〕46号 | 关联类型 | ![]() |
文件登记号 | FNHD01-2019-0006 | 有 效 性 | 有效 |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是改革的先锋、发展的主力、稳定的骨干,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使其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省、市、区劳模推荐评选和服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及南湖区人民政府与南湖区总工会第四次联席会议纪要精神,就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五)区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六)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医疗补助标准
(一)城镇在职、退休的劳模医疗费补助按市政府文件执行,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由个人自负部分:
1.全国劳模全额补助;
2.省部级劳模不低于80%补助;
3.省先进生产(工作)者不低于60%补助;
4.市级劳模不低于50%补助。
(二)南湖区级退休劳动模范每月享受50元定额医疗补助。
(三)原嘉兴县退休劳动模范门诊实行医疗费定额补助,每月享受40元医疗费,年终一次性发放;住院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由个人自负部分按40%比例给予补助,所需费用由区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在劳模经费中列支。
(四)城镇无固定收入或无工作单位劳模和农业劳模在参加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镇、街道财政负责支付。其符合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住院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按同级别的城镇在职、退休劳模标准补助,补助经费由镇、街道财政解决。门诊医疗补助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体检和疗休养
区级劳模每五年参加一次疗休养,模范集体负责人只在当选模范集体的五年内参加一次疗休养;市级及以上劳模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区级及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省级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每年安排一次体检,上述两项费用由区劳模办在劳模经费中列支,由财政局核拨。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一)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费用补助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企业转制、破产的应按有关规定优先计提劳模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交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由区劳模办和区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主管单位确无法解决、个体工商户及无工作单位的劳模,其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由所在镇、街道负担。
(四)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和医疗费补助的资格由区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批、报批。
五、实行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
对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各级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1956年至1964年期间),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镇、街道给予一定特殊困难补助。劳模住房有困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六、其他事项
(一)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月起停止执行。
(二)南湖区各级劳模待遇落实过程中具体政策问题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涉及经费列支渠道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南政办发〔2015〕67号文件同时废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集团。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