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及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0-11-12 16:40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长效运营机制,根据《嘉兴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兴市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嘉兴市本级社会养老服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湖区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照料中心)是指在城乡社区建设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等服务,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照护服务,开展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的专用场所或服务机构。

第二条 照料中心名称统一为“村(社区)名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使用统一标识,并将名称标识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民间资本投资或部分建设资金来源于民间资本的照料中心经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可在照料中心名称“村(社区)名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下方加注“XX单位援助”进行冠名。

第三条照料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区民政局是照料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照料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照料中心的规划建设和运作保障,指导做好日常管理和运营。村(社区)是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安全。

第四条照料中心应满足城乡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健康服务、精神文化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节约集约。

第五条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凡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料中心由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运营和管理。支持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通过设施改造增挂照料中心牌子,按要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探索“机构社区化”服务模式。

第二章建设

第六条 照料中心建设坚持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可以通过改造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室,整合利用现有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和场地,并对照《嘉兴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等级建设指南》(以下简称《建设指南》),合理规划功能布局。

第七条照料中心宜设在建筑低层部分,建筑面积原则要求在200平方米以上,配备无障碍设施,具有适用老年人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有独立出入口,配安防、消防等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及通风换气装置。有条件的应毗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资源和服务共享,形成养医结合服务模式。

第八条 照料中心应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生活服务、健康服务、文体娱乐及辅助用房,并配备相关设施设备。

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包括休息室(日托室)、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等,休息室(日托室)配有可休息的躺椅或床位,并配有降温、取暖设备;餐厅能提供2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老年人健康服务用房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应配备老年人安全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

老年人文体娱乐用房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应配有桌椅、书架和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杂志。

老年人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厨房应符合食品卫生防疫规定,并备有灭火器具。卫生间应方便轮椅出入,便池安装扶手。

第九条 经批准建设的照料中心,其服务用房未经区民政局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如改变用途的,将收回该照料中心的所有补助资金。

第三章服务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村(社区)60周岁(含)以上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第十一条 照料中心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老年人口信息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采集、整理和档案管理。

(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协助评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收入状况及服务需求。

(三)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四)健康保健服务: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五)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包括知识讲座、上网阅览等服务。

(六)精神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心理疏导、协助交友等服务。

(七)法律维权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八)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十二条服务形式:照料中心主要提供集中式的日托照料服务和分散式的上门服务。

(一)日托服务:为在照料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二)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为失能、空巢老人提供定期上门查看、定期电话查访等安全服务。

第十三条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应以无偿和低偿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娱乐、图书阅览、知识讲座、聊天谈心、法律维权、志愿者服务及健身、康复器材设备使用等实行零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的日托、就餐、送餐、家政等服务,可根据服务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照料中心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四条照料中心应当与享受日托或上门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老人在照料中心接受服务期间身体不适或遇有突发事件的,照料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并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家属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照料中心应采取信息化服务方式,依托南湖区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照料中心服务延伸进家庭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照料中心应配有与《建设指南》所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不低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照料中心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制度应予以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

第十八条照料中心应有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及相应办公设备。

第十九条 照料中心可以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照料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照料中心应增强自身运行能力,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原则上推行市场化运作,委托第三方托管,村(社区)负责对第三方日常服务进行指导、监督。第三方主要指具备资质的、专业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照料中心委托给第三方运营管理,应与第三方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鼓励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照料中心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照料中心应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定期开展演练。并保持环境整洁,严禁任何形式赌博行为发生,确保在照料中心内老年人舒适、安全,开展的活动、服务健康向上。

第二十二条照料中心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经常听取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照料中心根据《嘉兴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实行“五A级”管理。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照料中心建设及日常运营的经费来源主要由各级财政资金、村集体经济以及社会捐赠等构成。

第二十五条对验收合格的照料中心实行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5A、4A、3A、2A及以下等级,由市、区两级财政在等级认定的当年度共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规范运行的照料中心每年给予日常运营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5A、4A、3A、2A、1A由市、区两级财政共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首次等级认定的照料中心,其运营补助资金自等级认定的下一年度下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重新参评认定的,其运营补助资金自重新参评认定的当年度下拨。每次等级认定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七条照料中心应当建立财务独立核算科目,做到专款专用,账证相符,村(社区)日常工作经费不得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各级补助资金中开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照料中心于每年11月10日之前向所属镇(街道)提交当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行管理以及收支等情况。经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每年11月25日之前,统一上报到区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

第二十九条镇(街道)每季度对照料中心运行管理情况至少检查1次,并根据《南湖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评分表》进行评分,区民政局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或抽查评分结果低于80分的,为运行管理不善,不予当年度运营补助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