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065/2020-147495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南湖区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文 号 | 南政发〔2020〕107号 | 主题词 |
水仙坊毛纺四村21间平房地块房屋征收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嘉政办发〔2017〕62号)等有关规定,经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水仙坊毛纺四村21间平房地块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品质提升,改善旧区(老居)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嘉兴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水仙坊毛纺四村21间平房地块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项目名称:水仙坊毛纺四村21间平房地块房屋征收
三、征收范围:东至小区道路,南至水仙坊18、19幢,西至南溪花园二期围墙,北至中元公司办公楼。详见附件1(水仙坊毛纺四村21间平房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图)
四、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南湖区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水仙坊毛纺四村21间平房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签约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7天内;搬迁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75天内。
八、现场办公地点:纺工路432号办公点。
九、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1. 水仙坊毛纺四村21间平房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图
2. 水仙坊毛纺四村21间平房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水仙坊毛纺四村21间平房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水仙坊毛纺四村21间平房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水仙坊毛纺四村21间平房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城市有机更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老城区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项目符合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对于促进嘉兴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二、征收范围
东至小区道路 南至水仙坊18、19幢
西至南溪花园二期围墙 北至中元公司办公楼
(具体详见水仙坊毛纺四村21间平房地块屋征收项目红线示意图)。
上述征收范围共涉及拟被征收住宅房屋约989平方米。
三、实施征收时间及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签约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7日内
搬迁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75日内
本项目为旧城区改建项目,根据《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附带协议生效条件,即:在上述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5%(含)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在上述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95%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四、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南湖区征收服务中心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嘉政办发〔2017〕62号)等有关法规政策。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
七、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价值,由同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便于被征收人协商,征收部门将向被征收人发放《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意见书》,如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一致。协商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二)被征收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根据被征收人《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意见书》的投票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参加投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不少于3家;
2、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户数达到本项目被征收人总户数的50%以上;
3、以得票多少顺位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获得的选票须达到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50%以上。
(三)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户数未达到被征收人总户数50%以上的,或各参加投票的评估机构均未能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50%以上选票的,由征收部门采取随机方式从不少于3家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
(四)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标准具体详见《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及《嘉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嘉政办发〔2017〕62号)。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装修、附属物、车库等)补偿的20%予以货币补偿奖励,另外还可享受按16平方米计发的房屋套型货币补贴。套型补贴的单价,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同类型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中心价计算(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上靠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总层数为7-12层(含)的,可享受按10平方米计发的货币形式的套型补贴。套型补贴的单价,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同类型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中心价计算(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搬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1500元搬迁补偿费。
(四)签协搬迁奖励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7天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签协搬迁奖励费。
(五)住房保障
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对被征收人依照以下规定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45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支付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九、安置房源和选房原则
(一)安置房源
水仙坊毛纺四村21间平房地块与2020年房屋征收其它地块的安置房源合并使用,住宅安置房源位于:湘都公寓(房屋类型为多层、小高层,具体房源信息以实际公布为准)。
(二)选房原则
选房原则:“公布房源,一次商定,先办优选,违约无效”。
十、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房屋原产权人已亡故的,未办理继承公证的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须完成司法调解和法院裁定等相关手续,根据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新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仍未办理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三)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不一致或权证遗失的,在签约前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补证等相关手续。
(四)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五)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六)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相关权属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的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七)为保证本次征收的公开、公平、公正,被征收人可以凭登记的手机号码(或身份证号)注册登录嘉兴市区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系统(网址:http://fwzs.jxbuild.gov.cn),查询相关信息。
(八)本次征收仅针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
(九)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等房屋资料同时收回。
(十)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抄送: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建设局、嘉兴市征管中心、南湖城投集团。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