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0-1342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2-24
文  号 南政办发〔2020〕4号 关联类型
文件登记号 FNHD01-2020-0003 有 效 性 有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2-24 12:52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办理资产的交付使用和权属登记,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惩防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发改基综〔2017〕4号)、《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95号)和《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南政办发〔2019〕9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竣工验收项目范围,与《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和《南湖区国有公司投资项目暂行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国有投资项目管理范围相一致。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指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或者受其委托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所述的项目范围,组织进行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验收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审计局、区政务数据局(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档案局、区项目办组成,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验收组要求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由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验收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职能做好项目的专项验收,最终由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文,施工图审查报告,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招投标批文,中标合同,设计变更或者概算调整批文,设备技术资料,行业技术验收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为主要验收依据。

第七条  自工程竣工并经过试用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工程承建等相关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经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进行结算并由区审计局进行监督。自工程结算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条  自工程竣工并经过试用期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应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专项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勘测、规划核实、工程质量、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监、档案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当尽量联合办理。

第九条  自工程竣工并经过试用期之日起六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项目竣工验收计划,一年内正式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  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之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先行完成项目初步(交工)验收。项目初步(交工)验收是指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完成各自的报告,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单位一般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下一年度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和历年立项且未完成验收的项目,确定下一年度的项目竣工验收计划。项目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原则上应当在计划年度的年底前完成。

虽未列入项目竣工验收年度计划,但已达到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报请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启动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自收到项目业主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资料符合性的初审。初审通过的,一般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初审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不属本实施意见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设批文。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文,施工图审查报告,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招投标批文,中标合同,以及设计变更或者概算调整批文等;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总结、试用报告、初步(交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备技术资料等;

(三)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批复及项目审价报告。由财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批复或者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意见。应当审价的,需提供工程结算审价报告;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应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五)各专项验收结论。由资规、环保、消防、档案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专项验收意见或者备案证书。

无须办理专项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报请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无须办理专项验收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一)审查项目建设各项批文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到位;

(二)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报告,具体包括项目总结、试用报告、初步(交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备技术资料等;

(三)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是否已经依照有关规定,办毕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核及工程结算审计;

(四)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是否已经依照有关规定,办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是否已经依照有关规定,办毕各专项验收;

(六)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若确定无需实施的,在办理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再行办理项目竣工验收;若确定需要实施的,以经审定的内容、数量、投资额和完成期为依据,对先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确认,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完成以后,依照实际投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最终调整,但最终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项目批复概算为限;

(七)对项目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解决意见;

(八)签署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意见。

第十五条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概(估)算调整问题,依照《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南政办发〔2009〕120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审批部门受理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拟调整概算进行评估,召开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提出概算调整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同意后出具相关批复;概算或估算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10%(含)或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受理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拟调整概算进行评估,召开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提出概算调整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审核,经区长同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复。

第十六条  关于概算或估算调整办法:

(一)低于概算或者估算的项目,不论幅度均准予开展竣工验收,且项目业主单位需递交项目情况说明至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实施意见发布后,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少于概算或估算的且差额大于20%的,差额部分的50%划归区财政;不编制概算、超概不调整及概算误差纳入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畴;

(二)各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于每年5月和11月上旬向调概(估)算负责单位递交政府投资项目调整超概(估)算的项目清单。

第十七条  自工程竣工并经过试用期之日起六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未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的,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及时督促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有关手续。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项目稽查,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督促,仍无法正常提交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稽查部门应当参照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及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计划或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意见,制作项目竣工验收纪要。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的交付使用和权属登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财政部门拨付剩余项目资金;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过项目竣工验收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凡未依照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资公司的考核管理,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纳入对国资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并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督促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关责任追究,依照《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13〕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项目代建单位履行项目业主单位的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核管理等办法和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09〕120号)中与本实施意见相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集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