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相关政策的意见(南政发〔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02-28 10:57 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级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主体作用,积极支持帮扶企业共渡难关,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和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企业和单位。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返岗复工保障。

1.补贴返岗交通费用。疫情期间,鼓励企业包车、包机、包专列、拼车接返员工,产生的费用(包括途中的交通、餐饮等费用),企业提供明细清单及财务凭证,经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包车产生的费用,市区两级政府补助2/3,包机、包专列产生的费用,区级政府补助1/2,企业承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在组织包车中发挥积极作用并随车做好防控工作的,相关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商务局、区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区税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各镇(街道、园区)

2.稳定职工队伍。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以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3.优化招工服务。为南湖区企业联系老员工返岗、新引入嘉兴市以外劳动力,按实际到位的员工人数计算,给予人力中介每人30元的奖励。为南湖区企业联系老员工返岗、新引入对入驻南湖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企业正式引进年薪20万元及以上且学历硕士及以上、副高职称及以上、高级技师,或者年薪30万元及以上的紧缺实用人才,给予中介服务费20%的奖励。对来南湖区务工人员在抗疫中有突出贡献者,其志愿服务可纳入新居民积分,同等条件下,子女优先积分入读公办学校,并优先向员工推荐提供技能培训,提高其岗位技术和再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4.加强东西部劳务协作。鼓励就业协作地区组织劳动力到南湖区企业参与复工生产,对由当地人社部门组织镇、村集体劳动力到南湖区企业工作的,按照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并在南湖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单独工伤险)3个月以上,一次性给予当地相关人员3万元补贴;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当地相关人员6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二)加强进出口保障。

5.协调处置合同纠纷。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与政府或国有企业签订的合同的,不予追究;对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积极帮助其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指导企业进行网上申请。【责任单位:区经信商务局、各镇(街道、园区)】

6.加强检验检疫服务。疫情期间,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以及进口国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对因疫情原因增加人员安检或商品检测项目的,应积极协调嘉兴海关,落实企业加速办证,免收援助项目检验检疫费,按成本收取额外增加的检测项目费用。【责任单位:区经信商务局】

7.加大出口信保支持。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缴纳保费困难的出口企业,经申请可适当延后缴纳;对新投保及续转保单出口的企业,进一步下调保费费率;对在小微联保平台新续转年度的出口企业,在不提高费率的前提下增加保障金额的20%,支持小微企业防范出口风险。【责任单位:区经信商务局】

8.鼓励外贸企业积极参展。按照“能展尽展、全力促展”的原则,大力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防控影响,列入区级重点展,已支付展位费用却未能参加的,经核实后,按照参展的标准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商务局】

(三)加强减负保障。

9.减免企业房租。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3个月50%左右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为业主(房东)年度综合评价和荣誉申报的加分因素;对租用小微企业园、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的,鼓励各园区为租户减免租金(已有租金减免政策的除外),并作为小微企业园政策扶持、星级园区评价的加分因素。责任单位:区经信商务局、各镇(街道、园区)】

10.扶持疫情应对企业。对生产、运输、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由财政予以新购设备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涉及新增贷款的,予以1年的财政贴息;工业企业实施技改改造的,补助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10%,实施“机器换人”的,补助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20%。【责任单位:区经信商务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11.减免税费、延缓税款。企业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办理申报税款缴纳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税务局】

12.加强贴息支持。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财政予以最高50%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13.加强要素保障。疫情期间,合并1、2月电费回收考核,适当延期电费滞纳金缴纳截止期限,1月份电费违约金统一延期至2月11日,后期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对已签订临时用电设备租赁协议的小微企业,对2020年受托新增(扩)小微企业临时用电项目,免收2020年度设备租赁费用;2020年3—5月,工业和商业用水费减免10%,采取欠费不停水措施;自2020年2月起,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供热结算价格降低10%,疫情结束后按原计价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住建局、电力南湖分局】

(四)加强金融保障。

14.强化信贷支撑。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要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到疫情结束1个月后或续贷。对纳入重点企业名单的,按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7%以上。【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15.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嘉兴银行、农商银行等地方性银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区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再下浮30%以上。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比2019年下降7%以上。【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五)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

16.开辟审批快车道。对商事登记类审批事项,材料提交后除需要现场核查外,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药品、食品等涉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的行业,企业承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现场核查应免尽免;对因物流速度、人员隔离等原因导致企业无法及时提交材料的,在企业提交相关影像资料的情况下容缺受理,企业具备主要生产条件先行发放相关许可证书;推迟相关证件有效期期限,可延期使用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内。对投资项目类审批事项,实行特殊情况免于审批,因抗击疫情需要,临时改变生产内容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免于审批环评、能评、水土保持和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从施工许可前推迟到办理施工许可证后20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区政务数据局(行政审批局)】

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疫情开始起到疫情结束后3个月。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南湖区遵照执行。本意见由区经信商务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印发




附件:南政发〔2020〕6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相关政策的意见.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