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0-13424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3-20
文  号 南政办发〔2020〕8号 关联类型
文件登记号 FNHD01-2020-0004 有 效 性 有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8号)

发布日期:2020-03-20 15:42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切实推进乡村振兴,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养殖业发展新格局。

二、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5.稳产保供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三、禁养区范围

(一)城镇居民区和科学教育文化研究区

1.南湖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按照《嘉兴市“多规合一”规划》技术报告成果中2020年城镇规模控制线划定的南湖区中心城区范围。

2.各镇政府所在地镇区及集镇建成区范围。按照《嘉兴市“多规合一”规划》技术报告成果中2020年城镇规模控制线划定的各镇政府所在地镇区、集镇建成区范围。

(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嘉兴市区杭嘉湖133、139(新塍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95、99、142(长水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复函》(浙环便函〔2019〕75号)中划定的准保护区范围。

(三)其他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四、工作要求

(一)城镇居民区和科学教育文化研究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已建成的限期完成搬迁或依法关闭。

(二)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搬迁、关闭完成后,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对治理情况的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坚决防止禁养区内“反弹”“复养”现象发生。

(三)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本方案中涉及城镇居民区、科学教育文化研究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有调整的,从其新规划。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南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图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集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印发




附件:南政办发〔2020〕8号 (编号)关于印发《南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