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0-135192 主题分类 农业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4-10
文  号 南政办发〔2020〕16号 关联类型
文件登记号 FNHD01-2020-0005 有 效 性 废止

[废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16号)

发布日期:2020-04-10 11:06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新丰镇、余新镇、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相关单位:

《南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乡村产业振兴战略,提升我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水平,加快优质要素资源向现代农业发展集中,在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9〕15号)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优扶强农业产业

(一)支持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对符合现代都市生态农业发展方向、产业优势明显、发展全产业链且带动作用强,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竞争性立项,按其实际投资额的4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奖补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二)深化农业平台建设。对经认定并验收通过的国家级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强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

(三)培育新型农业主体。对新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区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强化农业科技支撑

(四)加快科技成果应用。鼓励开展农业产学研合作,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创新水平,对农业主体同国内外知名专家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在新品种、新技术、品牌标准化领域取得实效且当年支付合作费用5万元以上,给予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50%的补助,单个主体年度限额10万元。

(五)鼓励技改投入。对区级(含)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先进生产加工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按审定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加大科技人才集聚。围绕加快农业转型升级,着力引进培育一批引领农业科技前沿、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农业科技高端人才、顶尖人才,每年来南湖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推进农业“机器换人”。对成功创建省级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镇(园区)、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智慧化农业机械补贴试点,对加装北斗导航定位系统和原有系统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给予每台60%补助;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植保无人飞机,除省定政策外,给予每台2万元的补贴,各级财政补贴总额上限为购机额的50%。

(八)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科学推进秸秆还田,对茭白秸秆实施翻耕还田的农机服务组织,给予60元/亩补贴(区、镇各承担50%);推广秸秆离田利用,对晚稻秸秆实施机械化打捆离田利用的主体,给予40元/亩补贴(区、镇各承担50%)。

三、推进农业品牌建设

(九)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实现主体追溯和全程追溯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已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给予0.2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建设并达到优秀的,给予0.5万元补助。对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的,给予1万元补助;对已建立的检测室,正常开展检测业务,并上传检测数据的,给予每年0.5万元补助。

(十)鼓励“三品一标”认证。对新认定的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分别给予农业主体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绿色食品到期续证、重新认定的,减半补助;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认定多个农产品的,第二个起减半补助。对新获得无公害产地整体认定,区域面积2000亩以上,并获得产地证书的,每一项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一)积极拓展农业市场。对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区统一组织或经备案同意的农产品(含农家乐)专项推介、评比、展示展销等活动给予参展补助,其中全国性农展会给予0.5万元补助,省内和上海农展会给予0.2万元补助。对在涉农展会(评比)中获得金奖的单位给予奖励,其中市级5000元、省级及以上2万元;获得省农博会优质奖的单位给予5000元奖励,同类别奖项参照执行。

四、加快农旅融合发展

(十二)支持“美丽农业”创建。对全区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基地进行综合改造提升,开展美丽果园、美丽菜园等创建,实现田园环境整洁化、农业生产标准化、农产品销售品牌化,对被评为区级A、AA、AAA级“美丽农业基地”的,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逐级获得评定的,按差额部分奖励。对已取得区级美丽农业基地认定的主体,被列为市级美丽农场示范创建的,视为同类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十三)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对成功创建农业部、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点)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重点项目

(十四)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要项目和重大项目,以及重大农业投资、重要人才引进项目,对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作用的,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议”由区政府研究决定。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其他扶持条款。

六、其他事项

(十五)本意见实施期间,若取得新设立的荣誉(奖项)或者示范创建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参照同类补助。

(十六)强化支农项目准入。各类农业主体必须按标准化要求做好农产品生产台账记录。凡上一年度以来发生项目虚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检测出违禁农业投入品、被查处存在秸秆焚烧、列入“ 信用中国”(浙江嘉兴)网站严重失信名单、土地违法与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被查出2次以上或其他经认定不得享受补助政策的行为的项目单位,取消其当年财政补助申报资格。

(十七)中央、省、市财政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市以上财政文件明确要求区配套的除外),可就高标准享受,同一项目如区扶持标准高于市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区补足。

(十八)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各项目实施单位对所申报的项目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十九)本政策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南政办发〔2018〕11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城投集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印发


 


附件:南政办发〔2020〕16号 (编号)关于印发南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