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020-150982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文 号 | 主题词 |
房屋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嘉兴市凌公塘路1733号
法定代表人:施寒祥,职务:局长
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县南街46号
法定代表人:周炎,职务:主任
被征收房屋地址:嘉兴市大年堂后90号
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人:
杨福元
杨福庭
俞秀珠
杨 芳
杨 伟
杨建军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南政发〔2019〕81号),于2019年10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东至环城东路、南至大年堂前、西至秀州路、北至大年堂后与东大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因机构改革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已将房屋征收部门变更为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中规定的住宅房屋安置房源为凌波苑。签约期限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60天内。2019年11月2日,本项目通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评估机构为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投票过程经嘉兴市誉天公证处现场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9)浙嘉誉证民内字第14231号)。
嘉兴市大年堂后90号房屋位于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单位在征收决定前,对该未经登记建筑进行了调查。该建筑最初由杨合明建造使用,因其属于回族,有两个配偶,第二个配偶为丁素珍,尚健在,后该建筑进行多次变动,目前由杨福元、杨福全、杨福荣、杨福庭家庭在实际使用或主张权利,杨福全和杨福荣已去世,实际使用人俞秀珠系杨福全的配偶,实际使用人杨芳和杨伟系杨福全的子女,实际使用人杨建军系杨福荣的儿子。根据调查情况,无法确定所有权人, 2019年10月25日,房屋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因机构改革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已将房屋征收部门变更为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工人日报》上刊登了《大年堂地块部分拟征收房屋权属征询公告》,要求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及时办理继承等法律手续,确定权利人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未能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其系该房屋的权利人,也无其他人提供有效权利证明,该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
由于该房屋属于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了调查、认定,认定结果为:合法建筑(用途为住宅)面积为212.62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约95.66平方米。经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第2019—年—000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认,被征收房屋、装修和附属物共价值为人民币2670601元。
由于该房屋实际使用人未能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其系该房屋的权利人,也无其他人提供有效权利证明,未能在公告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0年6月4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公告》(征补告﹝2020﹞9号),在征收现场、南湖区政府网站公告,并分别于2020年6月10日和6月11日送达几位该房屋实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未作出选择。
为确保大年堂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大年堂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机关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嘉兴市大年堂后90号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1.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下列房屋作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1)嘉兴市凌波苑小区19幢307室,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自行车库:5.74平方米,用途:住宅,结构:混合;
(2)嘉兴市凌波苑小区19幢407室,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自行车库:5.74平方米,用途:住宅,结构:混合;
(3)嘉兴市凌波苑小区19幢507室,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自行车库:6.33平方米,用途:住宅,结构:混合;
(4)嘉兴市凌波苑小区19幢607室,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自行车库:17.85平方米,用途:住宅,结构:混合。
上述肆套安置房屋均为多层建筑,建筑面积合计:236.16平方米,自行车库建筑面积合计:35.66平方米。
经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征收安置房价格评估报告》确认,上述肆套安置房屋评估总价为 2745714元。
2.房屋产权调换差价: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为2478052元,被征收房屋的装修、附属物补偿价格为192549元,与上述安置用房进行产权调换后, 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需支付给征收部门产权调换差价75113元。
3.搬迁补偿1500元,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
二、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搬迁至上述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内,并将嘉兴市大年堂后90号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征收部门拆除。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明确后十日内,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将产权调换结算的差价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