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065/2020-122312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南湖区委 发布日期 2020-08-04
文  号 主题词

中共南湖区委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0-08-04 10:32 信息来源:南湖区浏览次数:

 中共南湖区委工作规则

(2012年7月13日中共南湖区委八届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区委的工作职责和组织原则,完善和规范区委的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1.中国共产党嘉兴市南湖区委员会是党的地方组织,是全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它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指示,实施区党代会各项决议,对全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的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2.区委的领导主要是:对全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依法推荐、任免区管干部;组织、协调、支持和保障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坚持党管武装;加强对群众团体的领导。

  3.区委对全区工作实行领导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成本区的决定、规定和工作部署;动员、组织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全区人民努力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区委提出的各项任务。

  4.区委对全区工作的领导,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本区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二、工作职责

  5.区委全委会职责:

  (1)区委全委会由区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区的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向区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2)听取区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重大措施,经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对外开放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决策;审议党的自身建设和全区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决定;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3)选举区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4)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或区党代表会议。

  (5)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6.区委常委会职责:

  (1)区委常委会由区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在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执行全委会的决议,向区委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2)组织实施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区委全委会的决议。组织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区实际,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

  (3)研究确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战略、发展规划和指导方针,凡涉及本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主要有:

  ①有关全区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

  ②对全局有影响的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

  ③涉及全区性的重要民生问题,如就业、就医、就学政策以及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等;

  ④涉及社会稳定的事项,如听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汇报并作出决定等;

  ⑤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和区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动和奖惩;

  ⑥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⑦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织请示的问题;

  ⑧定期听取和审议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加强全区党风廉政建设;

  ⑨以区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区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⑩其他重要问题。

  (4)负责召集区委全委会。

  7.区委专题办公会议职责:

  (1)根据分工或受书记委托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并检查执行情况。

  (2)对需要区委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事先进行酝酿,准备意见。

  (3)研究分工范围内有关工作。

  (4)研究处置分工范围内的某些突发性事件。

  三、组织原则

  8.区委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9.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严格工作报告制度。区委按照要求每年向市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中央和上级的某项重要决定,要进行专题汇报。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10.区委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区委在对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情况下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通报。

  11.区委实行集体领导和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需由区委全委会或区委常委会会议展开充分讨论,然后通过表决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常委会委员要明确分工,分别负责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工作,对分管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12.区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区委全委会成员必须执行。如果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而难以执行集体决定时,可以请求区委常委会或区委全委会复议。

  13.健全常委会工作协调机制。区委书记负责常委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副书记和其他常委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也可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工作和事宜。分管区委办公室的区委常委负责区委机关具体工作运转的协调。常委会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常委会委员之间应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14.加强常委会内部经常性沟通。通过召开常委会、区委专题办公会议、常委定期向常委会和书记汇报分管工作及常委述职等方式,交流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通报有关重要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进度及其他情况。认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经常性开展常委之间思想交流和谈心谈话活动,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促进沟通。书记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采取通气、通报以及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等方面的沟通。

  15.区委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区委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区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过常委会讨论。

  16.区委常委、区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同时,要增加党务活动的透明度,区别不同情况,将区委全委会或区委常委会所作出的决定在党内传达或运用大众传媒告诉人民群众。

  四、决策程序

  17.区委全委会和区委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议题或方案,必要时可提出两个以上的比较方案。

  (2)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应听取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人民团体的意见,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也可召开民主恳谈会和民主听证会,作出评估。

  (3)召开区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18.区委全委会和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向市委报告,请求裁决。

  19.对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由区委全委会议或常委会会议采取票决制方式决定。

  20.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在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该决策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

  五、会议制度

  21.区委全委会:

  (1)区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区委全委会由区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区委常委会确定。

  会议召开前先由区委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参加会议人员、新闻报道等。会议方案经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委书记审定。按照区委书记审定的会议方案,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由区委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出席、列席和其他与会人员,特殊情况可电话通知。

  (3)区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区委全委会。区委办公室要在会前将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及其原因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根据工作需要,区委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也可以举行区委全体(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区委常委会确定。

  (4)区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对区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并经市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5)全委会由区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审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会后以区委的名义上报和下发。

  (6)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全委会决定。

  22.区委常委会:

  (1)区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举行1~2次,如有必要可以临时召开。

  区委常委会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区政协主席列席会议;区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团区委党员书记可以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还可以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召开区委常委扩大会议。

  (2)区委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常委个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送区委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综合汇总后向书记提出区委常委会建议方案,报区委书记审定。确定后,由区委办公室通知议题承办部门、汇报人做好准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区委常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特殊情况可电话通知。会议有关材料应同时送达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事前要进行充分酝酿。可先由区委书记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区委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必要时要提供两个及两个以上可作比较的方案供会议讨论。

  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研究拟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议题,主汇报单位应附有区纪委(监察局)、综治、公安、计生等部门的意见。表彰奖励副科级以上干部还应附区委组织部意见;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区政府应先提出意见。

  涉及机构、编制方面的议题,一般由区委组织部、区编办提交;涉及财政、经费方面的议题,一般由区财政局提交。其他部门提交议题中,如涉及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内容,会前按程序与组织、人事、编办、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并附相关部门意见。

  拟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文件、重要讲话,一般先送区委办公室审定把关,报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后,再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

  (3)召开区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讨论干部人事任免工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事先请假。

  (4)区委常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议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5)区委常委会由区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讨论干部事项的会议应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记录,会后应编发会议纪要。区委常委会讨论的内容,经会议同意,可以在党内通报;会议通过的决定和文件,宜于公布的,按规定程序及时公布。

  (6)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23.区委专题办公会议:

  (1)区委专题办公会议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协调或常委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事项时也可召开区委专题办公会议。根据会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常委和有关区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区政协主席列席会议。

  (2)区委专题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区委办公室或由主持会议的常委所在部门办公室负责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可以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区委书记或由区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六、办文程序

  24.以区委名义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涉及全面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区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区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区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25.以区委名义下发的涉及单项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经区委专题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或经区委书记、副书记传阅同意,由区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区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26.有关日常工作的一般文件,根据需要,可用区委名义上报下发,也可用区委办公室的名义上报下发。文件由不在政府任职的副书记签发。

  27.经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任免和提名推荐干部的文件,由区委书记或不在政府任职的副书记签发。

  七、常委会及其成员监督制度

  28.坚持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常委个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党组织书面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29.重视常委会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每年结合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工作,开展一次常委会成员述职述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一季度。

  举行常委民主生活会,会前应广泛征集意见,会中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及时总结通报情况,并认真落实整改。

  区委常委除了参加常委会的民主生活会以外,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议,接受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

  30.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优化升级、岗位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等机制建设。书记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充分发挥第一责任人作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部署,对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落实,对下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亲自检查考核,对涉及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亲自解决。其他常委也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要亲自抓、负总责。

  31.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同级纪委、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作用,建立健全同级党代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评议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及舆论监督、反馈等制度,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32.探索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对区委有关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的,受理部门及询问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认真予以答复。

  33.推进和深化党务公开。在完善基层党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党务公开的形式和途径,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完善党代表列席区委全委会、区委常委会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会议的制度,加强党代表对区委工作的监督,扎实推进党务公开。

  八、学习制度

  34.区委委员必须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要从南湖区的发展目标任务和自身岗位出发,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做勤奋学习的表率,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35.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

  (1)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学习制度,年度集中学习研讨不少于1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12天。

  (2)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时,除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外,吸收区人大、区政协班子全体成员,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纪委副书记参加。可根据需要,确定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镇长(办事处主任),区级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中心组的列席人员。也可以举行中心组学习(扩大)会,扩大范围视学习内容而定。

  (3)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区委书记、宣传部长担任,区委宣传部分管理论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学习秘书。

  (4)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结合各个时期的形势任务,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科技知识等。

  (5)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解决我区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增强领导工作的原则性、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36.区委读书会: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每年举办一至二次专题读书会,对影响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问题进行调研。区委读书会由区委书记主持,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读书会可采取务虚会、研讨会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