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199846/2020-144063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政务数据局(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2020-09-23
文  号 主题词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制度汇编

发布日期:2020-09-23 15:17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全面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切实加强和规范县行政审批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市南湖区、绍兴市柯桥区、天台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浙政办函〔2016〕4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区行政审批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负责行使划转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责,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按照“依法改革,审管分离”原则,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坚持“阳光、便民、高效、简约”的原则,打造“互联网+政务”一站式服务平台,着力强化标准化管理,实行“一窗受理、后台运转、限时办结”的审批服务,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提升行政效能。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

(一)将区发改局、区经信商务局、区教文体局等19个区属部门的全部行政许可事项和部分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服务事项、内部审批事项等)划转到区行政审批局,以及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国税局、市地税局一分局、区消防大队等在我区的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该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科室,并整体进驻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业务纳入“一窗受理”的审批内部流程,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工作人员编制隶属不变,接受区行政审批局管理,由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职责。

(二)负责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创新和审批流程优化工作。

(三)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进驻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对进驻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职能部门行政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负责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机构综合服务网络应用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的信息化建设、网上审批和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电子监察系统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章 行政审批管理

第六条 区行政审批局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等工作制度,规范审批行为,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条 区行政审批局按照法定程序负责对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形式要件审核、技术论证、社会听证、现场勘查等工作,按照承诺时限要求办理完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进行批注、签章、发文或发件。

第八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根据新的运行机制,对事项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减少办理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第九条 区行政审批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区行政审批局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对审批事项办结的后续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将相关的监管信息及时通报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要将此信息作为年检或变更等各种审批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区行政审批局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与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的文件或工作安排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区档案局协助区行政审批局做好行政审批档案的管理和行政审批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管理,与相关职能部门实现审管分离后的行政审批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再受理划转给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文件或工作安排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抄告区行政审批局。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全力支持行政审批新机制的运行,要在业务培训与指导以及同上级部门的协调沟通等方面,大力支持和配合区行政审批局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上级部门下达的临时或阶段性的任务,按照涉及行政审批的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涉及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的原则确定。难以界定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后方监管部门同步建立监管目录清单和追责清单,建立监管结果抄告制度,强化部门联动监管,研究制定监管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章 机构编制及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由区编办核定区行政审批局编制,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组建新的行政审批工作队伍。

第十八条 实行绩效考核,由区行政审批局对工作人员按照《南湖区行政审批局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对划转区行政审批局人员实行员额制管理和动态管理机制,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优先作为后备干部培养。

第五章 监督和问责管理

第二十条 区行政审批局效能监察科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和责任追究工作;接受公众的投诉和举报,经核实无误的,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区行政审批局实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内部通报批评等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行政不作为,推诿、延缓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吃请、或收受审批对象钱物的;

(四)向审批对象索要钱物的;

(五)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本局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促进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第三条 局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分为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两种形式。党建、干部人事等重大事项由党组会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由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二、议事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创新和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确定、年度工作目标计划、阶段性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

(三)党的建设、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的相关问题,包括:

1.党员的发展;

2.党员的处分;

3.党组织的建立;

4.、党的基层组织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分析评定。

(四)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包括:

1.干部的提名推荐和调整;

2.干部的表彰、奖惩和处分;

3.工作人员的录用和调动;

4.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评和奖惩;

(五)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包括:

1.本局和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2.国有资产变卖、划拨等;

3.固定资产购置;

4.职工奖金福利;

5.外出进修培训经费;

6.大中型会议开支;

7.年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

8.预算外资金使用及专项资金使用;

9.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社会活动。

(七)出台重要政策性文件和工作意见。

(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前,要注意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作广泛的调查研究,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做到有备而议,慎重决策。

第七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应在班子成员之间事先沟通,由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会议准备。会议提前1~2天通知班子成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班子成员会前要熟悉材料,认真酝酿。

(三)充分讨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班子成员听取议题情况介绍后,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班子个别成员因故难以与会的,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意见。

(四)作出决定。局党组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的方法作出决定,赞成数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的方可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在集中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后决定。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表决或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调整应实行党委会票决制。

第八条 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容,出席和缺席的班子成员及列席人员姓名,班子成员对每个议题的意见、态度以及表决、决定等情况,必须如实记录,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负责纪录。

三、责任和监督

第九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议事决策,带头执行本规则,并对本规则执行情况负总责。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应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和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廉的必述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对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要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除特殊事项外,经过集体议事决策的重大事项结果,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增强决策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 对涉及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班子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可以提出质疑或向上级反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决策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未经集体议事,班子成员擅自决定的,或因决策失误、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区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公文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文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公文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收文办理

(一)外单位所有来文及各科室接到的文件、通知等,应统一办理收文手续。

(二)收文办理的程序一般包括:签收、编号、登记、分送、阅示、分办、催办、保管、归档、销毁等。

(三)接到来文后,要认真清点,核对并逐件编号,粘贴文件处理单,并登记收文登记簿。

(四)按照文件的内容和性质进行分送;局领导阅示后,按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分办。

(五)传阅文件应于两天内阅毕;有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时限办结。

(六)办理完毕的来文应由办公室进行归档。

(七)各科室在办理来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八)保密件应单独编号,并于收到当日送局领导阅示,阅完后单独保管,并做好保密件的清退工作。

二、发文办理

(一)凡需统一编制局文号的公文,纳入发文范围。

(二)发文文号。区行政审批局制发的上行文,机关代字为“南行审”,发文字号编为“南行审发〔××××〕×号”;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机关代字和发文字号见下表:

文件主办部门

机关代字

发文字号

办公室

南行审办

南行审办函

南行审办〔××××〕×号

南行审办函〔××××〕×号

审批一科(

投资项目科)

南行审投

南行审投备

南行审投研

南行审投初

南行审投能备

南行审投能

南行审投环备

南行审投环

南行审投〔××××〕×号

南行审投备〔××××〕×号

南行审投研〔××××〕×号

南行审投初〔××××〕×号

南行审投能备〔××××〕×号

南行审投能〔××××〕×号

南行审投环备〔××××〕×号

南行审投环〔××××〕×号

审批二科(企业注册登记科)

南行审注册

南行审食药

南行审质监

南行审经商

南行审安监

南行审注册〔××××〕×号

南行审食药〔××××〕×号

南行审质监〔××××〕×号

南行审经商〔××××〕×号

南行审安监〔××××〕×号

审批三科

南行审交通

南行审交通备

南行审住建

南行审住建备

南行审环保

南行审环保备

南行审交通〔××××〕×号

南行审交通备〔××××〕×号

南行审住建〔××××〕×号

南行审住建备〔××××〕×号

审批四科

南行审文广

南行审教育

南行审体育

南行审卫生

南行审计生

南行审文广〔××××〕×号

南行审教育〔××××〕×号

南行审体育〔××××〕×号

南行审卫生〔××××〕×号

南行审计生〔××××〕×号

审批五科

南行审档案

南行审人社

南行审民政

南行审财政

南行审水利

南行审农经

南行审档案〔××××〕×号

南行审人社〔××××〕×号

南行审民政〔××××〕×号

南行审财政〔××××〕×号

南行审水利〔××××〕×号

南行审农经〔××××〕×号

(三)区行政审批局党组制发的上行文,机关代字为“南行审党组”,发文字号编为“南行审党组〔××××〕×号”;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机关代字为“南行审党组发、南行审党组函”,发文字号编为“南行审党组发〔××××〕×号、南行审党组函〔××××〕×号”。

(四)发文办理的程序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印发、归档、销毁等。

(五)凡需制发的公文,需填制局发文稿纸,由拟稿人签字,不需会签的文件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需会签的文件经由有关科室会签后,由局领导审核签发。

(六)经签发的公文,局、党组和办公室统一由办公室编制文号、印刷并扫描,各科室的由本科室编制文号、印刷并扫描。

(七)签发后的公文,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改动。

(八)公文办完后,办公室应及时将局、党组和办公室的公文签发稿、正本、扫描件、电子稿和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各科室发文签发稿、正本、扫描件、电子稿和有关材料及时由本科室整理归档,且一年一移交给办公室统一存档。

三、其他

(一)其他对外报送的材料,由业务科室填写对外报送材料登记簿,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同意方可对外报送。

(二)收发文管理及材料对外报送纳入局日常考核。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参会管理办法

一、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组成,由局长召集或由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

(二)局长办公会议视情况可请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

(三)局长办公会议实行每月例会制,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四)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指示和会议精神,讨论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

2.交流分工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确定全局阶段性工作安排。

3.研究确定局内部人事调动、安排和表彰、奖惩及职工福利等问题。

4.讨论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5.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并记录存档。

二、局务会议

(一)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各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贯彻执行的措施。

2.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作出贯彻执行的安排。

3.审定本局上报或下达的业务工作、重要文件、规划、计划等。

4.研究需要本局作出决定或牵头处理的重要业务问题;研究处理区人代会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及重大信访事件;研究处理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

5.需要提交局务会议讨论解决的其他事项。

6.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

三、全局机关人员会议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

(二)会议内容:传达学习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本局重要决定;总结局机关阶段性工作或全年工作,布置阶段或年度工作计划;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开展政治理论和工作业务的交流;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

(三)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筹办。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南湖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审批局(包括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五条  行政审批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为直接主管人员。

前款所称的审核人,是指行使审查职责的审批人员;批准人,是指行使最后核准权的审批人员,包括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行政审批局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只有受理、核准两道流程的,受理人同时视为审核人。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发生错误审批的,工作人员无过错的,不承担行政审批责任;现场勘查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错误审批的,由现场勘查人员承担行政审批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不当行政审批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应当经过审核、批准的行政审批行为,行政审批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审批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

(二)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和要求实施的,由承办人承担;

(三)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无法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

(四)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

(七)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直接导致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

(八)审核人作出的错误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九)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由批准人承担。

(十)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由批准人承担。

第九条  经领导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导致产生违法、不当行政审批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参与作出决定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视为审核人和批准人,按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种类

第十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规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效能督查科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设定或者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拒不撤销依法应当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四)以备案事项、服务事项或者其他事项的名义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设定或者调整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规受理和审查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效能督查科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当场受理而未当场受理或者受理后未按照规定出具书面凭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当场作出决定而未当场作出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予以批准而未批准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行政审批理由的;

(六)出具虚假行政审批审查意见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受理或者审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时限、告知、收费、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效能督查科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问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一次性告知的;

(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

(四)擅自收取或者未按照规定收取行政审批费用或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行政审批费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时限、告知、收费或者公开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实施和监督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效能督查科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一)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未按照行政审批标准或者超越权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购买、使用指定产品、设备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三)违反规定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等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者必要条件的;

(四)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或者行政审批岗位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五)违法实施监督检查,妨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实施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追究有关责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推诿扯皮,作风拖拉,办事不力,影响工作效能,给国家、集体和服务对象造成利益损失的;

3.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规定程序,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错误事实的;

4.应该受理而不受理、一次性告知不清、服务态度很差,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5.被服务对象在“服务质量评议表”中点名批评属实的;

6.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工作人员确有过错责任的;

7.被新闻单位或其他有关方面曝光、点名批评属实的;

8.其他严重违反内部管理制度、公开承诺制度和损害本局及有关部门良好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  问责的方式与适用

第十五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或解聘。

上述问责方式,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大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再次出现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挠对其责任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拒不执行本局依法作出的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第十八条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处理与考核奖挂钩。对存在第十至十四条所列行为而被责任追究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第一次被认定的扣除50%的月度考核奖,第二次被认定的扣除1个月的月度考核奖,三次及以上的相应扣除当季度考核奖。

第二十条  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责任的,第一次由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第三次及以上的,当年度考核等次一般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垂直部门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的,需将责任追究处理结果抄送或通报窗口单位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意见。区行政审批局对申诉人的意见进行复议,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由效能督查科负责实施。涉及分管领导责任的,由局党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研究时该分管领导不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追责,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办理管理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可参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窗口全能岗工作制度

一、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更好地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根据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全能岗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日内,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科室办理事项的所有流程,在必要时顶替他人岗位,并对自己所做业务承担责任的工作制度。

三、具有受理、审核2个主要流程的业务,必须由2人以不同权限独立操作主要流程;具有受理、审核、决定3个以上主要流程的业务,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以不同权限独立操作主要流程;禁止同一工作人员以不同权限操作主要流程。

四、业务流程中,工作人员的审核、批准权限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能授予。

五、同一科室在某项审批申请人较多,而其他项审批暂无人申请的情况下,科室负责人应分流部分申请到空闲岗位办理,科室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空闲岗位的人应主动分流、承担部分申请办理。

六、工作人员因故不在岗的,必须提前报请科室负责人做好工作的移交;科室负责人不在的,自行协调其他岗位的人顶岗,履行工作职责;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主动顶岗。

七、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安排、协调本科室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及时进行知识更新。培训不得妨碍正常工作。

八、实行全能岗工作成效突出的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成效差的予以批评。确实因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窗口受理人员定期轮岗,学习其他科室岗位业务,积极推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审批”工作机制。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局机关、窗口科室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负责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三、各窗口设立公示牌,公布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或服务承诺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四、首问负责制工作要求

(一)首问责任人应认真处理群众来访,主动热情的接待每位来访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文明用语规范”的要求,对来信、来电、来访的群众给予热情接待。并做到使用“欢迎您”、“请”、“请稍等”、“对不起”、“谢谢”、“不用客气”、“再见”等礼貌用语,严禁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生硬语气回绝;提倡推行普通话。

(三)对无法即时办理、答复、引导对接的事项实行登记制度,对办事人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五、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全部资料。若经办人不在,应先将办事人的材料收下,做好记录,及时移交经办人。

(二)属于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应耐心认真地解释引导,告知办事人承办机构或咨询部门的联系方式。

六、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咨询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办事人不接待、置之不理,推诿扯皮。

(二)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

(三)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薄、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

(四)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办、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办事人员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损害办事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首问首办责任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由效能督查科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相对人)向本局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业务事项,本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时限,有承诺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以及对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要求限时办结的制度。

二、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审批事务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科室公布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承诺办理时限,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各科室负责人跟踪督办领导交办限时办结的事项,必要时由效能督查科加强督办。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结。

五、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时限从行政审批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六、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受理事项的单位(科室)要认真填写《南湖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同时还要请示有决定权的领导签字同意,并积极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行政审批相对人协调,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七、因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八、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追究责任。

九、对不执行本制度或不按制度办理的可向效能督查科投诉,投诉电话:0573 --     。对举报和投诉的,一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服务承诺制度

为规范许可审批行为,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快捷为管理相对人服务,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事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实际,特向社会作出如下承诺:

一、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二、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不缺位、不空位。

三、着装整齐、仪表端庄,用语规范文明。使用“您好”、“请稍等”、“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禁用“不知道”、“我不管”、“找别人去”、“再说吧”等禁语。

四、文明办事、态度诚恳,热情服务,做到“四心”:办理细心、解释耐心、听取意见虚心、让申请咨询者放心,不发生冷、硬、顶、推现象。对申请、咨询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企业大小,都应一视同仁,做到“四个一样”:生人熟人一样、干部群众一样、所在企业大小一样、城乡居民一样。

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以工作、职务之便谋私利,不准向申请者吃、拿、卡、要,恪守职业道德。

六、办事高效率、快捷。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咨询服务一口清,发放材料一手清,受理审查一次清。

七、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受理之日起,现场审查、踏勘符合要求的,15天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在承诺时限内,尽最快时间办理有关事项,尽可能提前办理完毕。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严守企业申报资料的秘密,不向外泄密,保护企业权益。

九、保证有关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十、不与申办企业(人)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申请者的顾问,不在申请单位兼职。

十一、遇有与申请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的许可审批时,主动回避不参与。

十二、按照“谁受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环节和全过程监管,对违反规定和服务承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体现便民、服务的原则,便于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二、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且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办理行政许可服务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前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暂不予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告知内容包括:申请事项、申请时间、联系方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等有关内容。

四、告知应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行政许可服务人员应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书),并由当事人签收。

五、办理行政许可服务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前的审查中,必须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不履行或错误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视情给予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其责任。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否定报备制度

为促进全体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积极创造优质高效和良好规范的办事环境,全局工作人员在办事过程中,如果承办人与办事对象产生分歧,或是本局岗位之间意见不同,必须将否定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备。

一、否定报备的范围

(一)办结对象因未能提供必需的文书、证明材料等,或所送的文书、材料等经办人审核后认为有误、不全而不能予以办理的;

(二)依照权限不予审批通过的;

(三)其他否定情况必须报备的。

二、否定报备的内容

(一)经办人姓名、岗位、职务;

(二)被否定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三)来访办事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三、否定报备的方法和要求

承办人员必须在做出否定通知后及时向领导报备,科室须将所有否定报备资料进行归档,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考勤制度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升机关效能,确保中心窗口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订如下考勤制度。

一、实行刷卡(指纹)考勤,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考勤结果由效能督查科汇总,每月公布1次。

二、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确需因公外出或请事(病)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在科室登记,并报局领导审批;

2.因私外出,半天以内的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请假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超过1天的,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均应填写请假单,由相关人员签字,并报效能督查科登记备案。

3.科室负责人因公外出,需经局领导审批;因事(病)假的经审批后,报效能督查科备案。

4.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请事(病)假期间,各科室要安排好顶岗人员。

5.严格实行督查制度。区行政审批局实行上班时定时和上班中不定时的督查。上班后定时督查和工作中对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

6.凡未预先请假和报告离岗的,每发现1次,记旷工0.5天;请事(病)假的如以公务外出登记的,每发现1次,记旷工0.5天。

未经请假报告,凡迟到、早退和上班中途私自外出的,每季累计5次以上的记旷工1天。

三、处理规定

1.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3天或病假累计超过15天的(住院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扣发当月考核奖。

2.当月旷工1天的,扣发50%的月考核奖;旷工2天的,扣发当月考核奖;旷工3天及以上的,扣发季度考核奖;旷工的均应通报批评。

四、公休假的工作人员要安排好顶岗人员,垂直部门的需经原单位领导同意,报局领导审批,并将有关休假手续送至效能督查科备案。

五、垂直部门工作人员的旷工情况需及时通报进驻单位。

六、其他请假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