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2020-09-27 15:38 信息来源:南湖区政府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县级

乡、村级

1

政策

法规

文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民政局

■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



2

监督

检查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民政局

■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



3

最低

生活

保障

政策

法规

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 57号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58号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民政局

■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



4

办事

指南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地点

●联系方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58号 )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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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批

信息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58号 )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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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特困

人员

救助供养

政策

法规

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南湖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19〕86号)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民政局

■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



7

办事

指南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救助供养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地点

●联系方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南湖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19〕86号)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民政局)

■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



8

审批

信息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南湖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19〕86号)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民政局

■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



9

政策

法规

文件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嘉兴市本级临时救助办法》(嘉政发[2016]48号)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民政局

■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



10

办事

指南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救助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地点

●联系方式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嘉兴市本级临时救助办法》(嘉政发[2016]48号)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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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审核

审批

信息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

●救助金额

●救助事由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嘉兴市本级临时救助办法》(嘉政发[2016]48号)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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