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2020-09-28 09:45 信息来源:南湖区政府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县级

乡、村级

1

城镇燃气管理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理指南: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自作出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

区政务数据局

■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




2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办理指南: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自作出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

区政务数据局




3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办理指南: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自作出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

区政务数据局

■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




4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办理指南: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自作出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

区政务数据局




5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办理指南: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自作出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

区政务数据局




6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

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等审批事项办理指南: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自作出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

区政务数据局

■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




7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对违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等城市绿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处罚流程和实施机关。对城市绿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绿化条例》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




8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基本信息

线下办事点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区住建局

■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




9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办理指南: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自作出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

区政务数据局

■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




10

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审批

办理指南: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自作出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

区政务数据局

■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