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小沈农产品经营部 ;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沈孝波(家庭住址: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界泾港村宋家湾17号;);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初级食用农产品零售;水产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0年03月18日;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真合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CYGET7W ;登记机关: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邮编:314000。 登记机关: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邮编:314000。
2021年7月8日,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沼虾,因监督抽检被查获。2021年9月24日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7日从嘉善购进沼虾6千克,进货价格为48元/kg,金额288元。然后放置在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小沈农产品经营部加价(64元/千克)对外销售。2021年8月7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的沼虾进行买样抽检,并送检至浙江方园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1年9月6日经浙江方园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沼虾检验报告 (No:2110920892)所列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9月24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沼虾销售(含抽检的样品)完毕,货值金额384元、违法所得96元。
另经现场测量,当事人经营场所(摊位)的相关面积为22.569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1年9月22日检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沼虾的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1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沈孝波的询问笔录一份,反映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沼虾的经过和结果,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沼虾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沈孝波签字的抽样单一份,证明当时现场抽样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沈孝波购进上述批次沼虾的进货凭证(进货记录)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沼虾的进货情况。
证据五、沈孝波的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沈孝波的个人身份及其个体工商户登记主体情况。
证据六、浙江方园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110916511)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沼虾进行抽样检验以及检验结论判定其沼虾不合格的事实情况。
证据七、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的情况。
证据八、2021年8月20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门头和现场面积测量所拍摄的照片4张及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以及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实际面积为22.569平方米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10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市场监告字〔2021〕1171号《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沼虾销售给顾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的情形,属于经营不合格沼虾的违法行为。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项: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陆元整(96)。
当事人应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页面(http://pay.zjawfw.gov.cn)或者扫描二维码直接跳转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页面进行缴纳。
当事人持有缴款单到南湖区辖区内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禾城农商银行柜台缴纳现金,缴纳后由各办案单位开具罚没款财物专用票据给当事人。
需要转账的当事人可以转账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账号:120406612900009757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东门支行。转账后当事人持有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和转账凭证,到南湖区辖区内任何一家工商银行柜台办理确认手续,确认后由各办案单位开具罚没款财物专用票据给当事人。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将于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当事人也应向社会进行公示。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