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065/2021-155138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南湖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3-15
文  号 南政办发〔2021〕17号 主题词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国有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发〔2021〕17号)

发布日期:2021-03-15 16:48 信息来源:南湖区政府浏览次数: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嘉兴市南湖区国有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南湖区国有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公司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明确国有公司在全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实施中的定位,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政府投资条例》《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嘉兴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公司是指南湖区政府授权南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公司及其所属独(全)资设立、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经营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非经营性项目”)。其中经营性项目是指国有公司利用自身经营结余资金或自身资信融资进行的投资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实现社会目标和环境目标,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项目,主要指国有公司利用除《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资金以外的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国有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业领域进行项目投资。其中经营性项目投资领域主要包括国有公司营业执照许可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更新改造类项目等)以及部分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类产业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领域主要包括社会公益类项目、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部分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法律要求国有公司需承担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关键领域投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公司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国有公司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在建工程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后续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国有公司决策后按相关规定核准或备案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安排和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国有公司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应当遵循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原则,厉行节约,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原则上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制度、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  成立项目审核组,规范项目决策和管理流程。项目审核组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商务局、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下同)、区财政局(区国资办,下同)、区审计局、区政务数据局(行政审批局,下同)、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单位专家组成。根据项目情况,可邀请社会中介机构、行业专家参与。项目审核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估算,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规划选址等内容作全面评估。

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其中,区发改局负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审核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工程结算审核监督,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抽查复核等工作;区政务数据局负责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核、工程方案及概算调整的审批或初审、转报等审批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国有公司对项目计划管理实行备案(核准)制,公司董事会审议项目年度计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项目审核组提交项目年度计划建议,经审议确认后,纳入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计划编制完成后,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同级人大监督。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依据、内容和规模;资金来源、用地保障、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前期工作计划及费用、预期目标等情况。

第十条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年度计划中需增减项目的、概算与估算差额10%或5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款调整,项目招投标前),按规定重新报批。

项目计划实施后,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当年度下属国有公司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及下年度拟建项目计划,并对未达到规定进度的项目汇总分析,按相应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完善项目年度计划与国有公司年度投融资计划安排协调机制,国有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安全合理或上级指令要求的标准内。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方案。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1000万元以上应当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当报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备案(核准)制。项目备案(核准)应根据经批准后的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备案(核准)。建设内容发生调整的,应通过相应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变更。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组织评审会按照项目情况分类进行评审,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可采取征询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变更及概算调整参照南湖区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可以实行委托代理建设和购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区所辖国有公司以外的主体代理建设和购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应当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如发生特殊情况的,现场签证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在增加工程内容、增加工程量联系单共同予以确认。逾期补签的需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否则无效。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经营性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非经营性项目在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完成后,由区项目办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非经营性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参照《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通过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由国有公司自行负责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定期组织抽查复核。

项目自工程结算审计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未经审计、审批的,不予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移交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国有公司运营实力,可采取安排部分资金向国有公司注入资本金以及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形式,提高国有公司运营实力,鼓励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的投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在工程最终结算前,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的80%,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或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一定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公司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其他出资人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应当停止支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纠正: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开工建设条件而开工建设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

(五)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直接负责项目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2019年11月16日印发的《嘉兴市南湖区国有公司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南政办发〔2019〕93号)同时废止。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印发


附件:南政办发〔2021〕17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国有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