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21/2021-155741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纪委区监委 发布日期 2021-04-06
文  号 主题词

南湖区纪委区监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宣传指南

发布日期:2021-04-06 14:59 信息来源:区纪委区监委 浏览次数:

信访举报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问题线索的重要渠道。从近年来我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情况看,群众举报数量一直在高位运行,纪检监察业务外信访举报占比较高;部分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信访举报,年代久远、内容模糊、要素不全,可查性不强;为数不少的群众在信访件办理期限内重复,甚至越级上访。为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如实、有序、有效进行举报,切实发挥好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主渠道”作用,现对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受理范围、检举控告人权利义务以及举报方式程序等相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权限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党和国家实现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主要有三项职能: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一)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1.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4.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保障党员的权利。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4.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5.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6.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哪些信访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四、诬告陷害行为如何认定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五、对诬告陷害行为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一)经调查确属诬告陷害的,应当对行为人予以严肃处理

1.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2.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二)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1.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信访举报办理流程

1.信访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1)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2)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3)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4)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5)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2.分类办理: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根据信访举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纪依规进行办理。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办理;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3.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答复反馈:对实名举报件,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承办部门在办结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八、举报方式方法

检举控告人可通过来访、来信、电话或网络举报等方式向南湖区纪委区监委进行检举举报。

1.举报电话:0573-12388;

2.举报网站:http://zhejiang.12388.gov.cn/jiaxing/nanhu/

3.来信请寄:南湖区纪委区监委信访室/邮编314051

4.来访地址1:嘉兴市中环东路南湖区行政中心A楼1133室南湖区纪委区监委检举举报接待室;

来访地址2:南湖区庆丰路1305号南湖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信访超市。

九、温馨提示

1.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2.如实举报。检举控告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诽谤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逐级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受举报。为提高办理效率,请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