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日期:2021-05-13 14:52 信息来源:大桥镇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

编码

11330402MB0T26362E4330116122001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8号发布,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级法律依据

一、《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前,业主应按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业主不得指令施工。

办理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申报材料

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办理部门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办理地点

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三楼

法定期限

7

承诺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经办电话

0573-82512119

监督电话

0573-82512168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投资管理条线)

编码

11330402MB0T26362E4331004068001

事项类型

其他

办理对象

法人

设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第十一条。

●省级法律依据

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十二条等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号)附表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

2、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的中长期规划;

3、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符合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

5、总投资额度超1000万元的,需通过区委、区政府、人大讨论通过。

申报材料

1、所需的资金来源支持文件

2、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

3申请文件

办理程序


办理部门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办理地点

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三楼

法定期限

20

承诺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经办电话


监督电话

0573-12345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新增)

编码

11330402MB0T26362E4330104085004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对象

法人

设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之“(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第六条“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办理条件

(一)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不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办理程序


办理部门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办理地点

网上自助申报

法定期限

20

承诺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经办电话


监督电话

0573-12345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编码

11330402MB0T26362E433101627900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省级法律依据

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登记或工程移交的依据之一”。

办理条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申报材料

1、申请代办情况

办理程序


办理部门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办理地点

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三楼

法定期限

20

承诺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经办电话


监督电话

0573-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