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镇、街道、区级机关部门(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总则

发布日期:2021-06-11 09:48 信息来源:区委编办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镇、街道、区级机关部门(单位)中层干部(以下简称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唯实惟先、善作善成的南湖好干部队伍,为打造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中最精彩板块之“首善之区”提供坚强组织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干部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南湖区各镇、街道、区级机关部门、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股级)的选拔任用工作。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成校)、卫生系统基层医疗单位正副职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工作,可由主管部门依据上级规定和本办法,另行制定专门办法后实施。区级国资公司选拔任用相当职务层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

有关园区选拔任用相当职务层次干部,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成为常态。

第五条  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科室,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