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50508/2021-161943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单位 大桥镇 发布日期 2021-07-14
文  号 嘉科管〔2021〕41号 关联类型
文件登记号 有 效 性

嘉兴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嘉兴科技城(大桥镇)农房集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4 09:40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嘉兴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嘉兴科技城(大桥镇)农房集聚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嘉兴科技城(大桥镇)农房集聚实施办法》现已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17日



嘉兴科技城(大桥镇)农房集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农房集聚,优化农村人居环境,盘活农村存量土地,促进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新市镇社区建设,结合嘉兴科技城(大桥镇)集聚小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引导自愿的原则。按照人口聚集、功能配套、居住环境改善、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采取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向城镇公寓房小区聚集,共享新农村建设的成果。

(二)坚持集约用地的原则。以开展整村全域土地整治为优先,以整治项目立项为基础,充分利用已建成的配套设施,鼓励整组连片搬迁,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镇域范围内农村危房予以优先集聚。

(四)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农房集聚工作实施过程阳光透明,按照政策公开、建设计划公开、集聚对象公开、操作程序公开推进实施。

(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以工作可持续的要求,推进农房集聚的各项步骤。

二、集聚对象

在本镇拥有合法农村住宅房屋,自愿永久放弃现有农村住宅房、非住宅房和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整治的农村住户。

三、旧房补助政策

旧房拆除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类型

结构登记

价格单位

标准(元)

备注

楼房

砖混

元/㎡

680

建筑面积

平房

砖混

元/㎡

390

同上

砖木

元/㎡

300

同上

围墙


元/㎡

70

同上

水泥场

水泥浇筑

元/㎡

50

同上

其他非审批房屋

楼房

元/㎡

340

同上

平房砖混

元/㎡

195

同上

平房砖木

元/㎡

150

简易房


元/㎡

60

同上

上述楼房、平房补偿面积指宅基地证上的合法建筑面积(含保留面积)。

四、安置政策

公寓房安置和货币安置计算的宅基地合法面积是指宅基证上审批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包含保留面积)。

(一)公寓房安置

1.房型:高层公寓房、小高层公寓房。

2.集聚户安置标准面积及安置房价格:

(1)人口面积(每人30㎡)按420元/㎡安置(当人口安置总面积超出宅基地合法面积的,超出宅基地合法面积的部分按照1600元/㎡安置);

(2)人口面积之外的宅基地合法面积按1600元/㎡安置;

(3)超出宅基地合法面积的调剂面积20㎡(含20㎡),按4000元/㎡购置;

(4)因户型组合原因超20㎡以上至60㎡内(含60㎡),按6000元/㎡购置;

(5)集聚户可安置两套及以上安置房,选择安置一套及以上,其余面积放弃安置的,安置结余面积按6000元/㎡进行补偿(结余面积指宅基地合法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减公寓房安置实际面积);

(6)自行车车库按300元/㎡安置;

(7)公寓房层次差价:

小高层房源安置面积计算:按照测绘单位实测面积计算安置面积,考虑到部分小高层安置小区公摊面积较大,在结算时对100㎡以下的每套赠送3㎡,100㎡以上的每套赠送5㎡。

高层房源安置面积计算:按照测绘单位实测面积计算安置面积,考虑到部分高层安置小区双电梯设计、公摊面积较大,在结算时对100㎡以下的每套赠送5㎡,100㎡以上的每套赠送7㎡。

注:赠送面积的价格按照1600元/ ㎡结算。

(二)货币安置

集聚户自愿放弃以上公寓房安置的,且自愿永久性放弃农村宅基地的,可以选择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户主及其家人必须出具已购商品房证明,并承诺永久放弃宅基地。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按宅基地合法面积6000元/ ㎡补偿。

五、提前搬迁奖励政策

按照“引导公寓房和货币补偿安置、鼓励连户成片搬迁”的奖励原则,对积极参与新市镇新社区建设、拥有合法批准住宅的本镇农户,按下列政策进行奖励:

集聚户签约之后二十日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每户宅基地合法面积100元/ ㎡的奖励。二十日后至三十日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不予奖励。签约三十日之后未腾空房屋交钥匙的视为放弃集聚资格。

六、搬家费、过渡费政策

(一)搬家费

按每户2000元标准给予搬家费补助。

(二)过渡费

安置房未交付前,集聚户需自行过渡的,由搬迁人给予过渡期房租补贴标准:涉及安置期房的集聚户,在期房未竣工交付使用前采用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间由搬迁人给予集聚户过渡补偿。小户(1-3人)每户每月700元,中户(4-6人)每户每月900元,大户(7人以上)每户每月1100元,结算期限从签订搬迁协议、交出旧房交钥匙之日起至接到交付安置房通知之日止。安置房从交付之日开始,过渡费按剩余期房套数的比例计算。

七、其他安置政策

(一)关于有住房无户籍户

曾经单独立户、现整户户口已迁出,在本镇有合法批准住宅的住户,实行货币安置或公寓房安置,按原宅基地合法面积按1600元/㎡安置,超出合法面积的调剂面积按4000元/㎡购置,不超过20㎡(含20㎡)。

(二)关于子女和父母均有宅基证户

子女已有宅基地证,父母同时又有宅基地证的,需子女和父母同时申请搬迁。

(三)关于离异家庭户

夫妻双方离婚3年以上或另一方已再婚的,可安置80㎡以内公寓房一套,安置房价格按在册实际人口面积(每人30㎡) 1600元/㎡安置,超出人口面积的建筑面积按(6000元/㎡ )安置。

(四)关于政府救济户

原有住宅为民政、残联等政府部门补助建造的困难家庭,视实际情况作一户一策安置。

(五)关于婚迁户问题

凡女(男)方出嫁后户口仍在原家庭未迁出的,可计算入原家庭人口,但不可单独立户安置。

八、实施程序

(一)集聚对象的确认

由镇集聚办根据公寓房安置小区房源情况和土地整治方案,以村为单位组织搬迁工作报名的批次、数量、预选对象的范围。

由各村(社区)排摸符合集聚对象要求的农户,按照搬迁计划,组织报名,按以下程序确认:

1.整组连片搬迁:对有意愿整组搬迁的村民小组,由村民委召开户主会议,发放书面告知书,告知相关集聚政策,填写好搬迁意愿申请书

(1)若同意搬迁的整组或自然村农户连片比例达到95%及以上的,可申请实施整体搬迁;

(2)若同意搬迁的农房达到十联户及以上的,可申请实施整体搬迁。

2.零星搬迁:原已实施农房集聚(搬迁)自然村的零星农户同意搬迁且符合土地整治要求的,可申请零星农户搬迁;D级危房户且不具备翻建要求的可申请零星农户搬迁。

以上集聚对象由镇农房集聚办根据搬迁计划和报名情况,按整组连片95%及以上、十联户及以上、零星户依次推进的原则,分批确定集聚对象,并张榜公示。

(二)补助确认

对列入批次集聚对象的农户,由镇农房集聚办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实地丈量,评估作价,张榜公示,由农户签字确认。

补助确认按照集聚对象确认最终需达到报名要求的比例和数量,方可进入安置程序,不达比例和数量的视为报名对象放弃。

(三)公寓房安置程序

1.对已签订补偿协议并符合安置要求的集聚户组织摸取安置选房顺序号,按顺序号组织选房,选房完成的集聚户签订农房置换公寓房安置协议、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协议。

2.对已签订安置协议的集聚户组织腾房,拆除旧房,由村、镇农房集聚办出具旧房拆除相关证明,现有宅基地权证进行注销。

3.安置房竣工验收后,办理交房手续,集聚户在收房前办理相关结算。所得旧房补偿、安置奖励和公寓房价款进行货币超额结算,多还少补。集聚户自行办理房屋相关权证。

(四)货币安置程序

1.对选择货币安置且完成腾房的集聚户,签订农房置换货币安置协议、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协议。

2.对已签订安置协议的集聚户组织腾房,拆除旧房,由村、镇农房集聚办出具旧房拆除相关证明,现有宅基地权证进行注销。

3.在集聚户旧房拆除后,凭农房集聚办出具的旧房拆除相关证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九、其他

1.农户房前屋后非承包地及地上农作物、树木,在农房置换时一并予以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大政〔2018〕19号《大桥镇征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土地收归村集体,鼓励承包地自愿流转。

2.本办法不适用于农户进新农村居民点自建房集聚、美丽乡村保留点翻建集聚。

3.黎明村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十、实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镇农房集聚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