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编码 | 11330402MB0T26362E4330104049001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设定依据 | 国家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省级法律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抄告单(浙办第25号)《关于我省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具体程序的函》:“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资金申请的投资项目,凡需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分别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或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6号令的规定,以省发改委名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凡需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但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资金补助的项目,在省级层面仍以省发改委名义上报”。 | |||||
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规定; 2、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3、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4、产品、设备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 5、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 | |||||
申报材料 | 1、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申请 2、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
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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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
办理地点 | 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三楼 | |||||
法定期限 | 1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经办电话 | 15705737001 | 监督电话 | 0573-12345/15705737006 |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 编码 | 11330402MB0T26362E4330104052001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设定依据 |
●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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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规划条件已取得,项目已批复 | ||||
申报材料 |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申请表 3、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 ||||
办理部门 |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
办理地点 | 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三楼 | ||||
法定期限 | 10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经办电话 | 15705737001 | 监督电话 | 0573-12345/15705737006 |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编码 | 11330402MB0T26362E4330104076003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 ||||
办理条件 |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详实,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 ||||
申报材料 |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申请—初审-受理—审查—审批 | ||||
办理部门 |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
办理地点 | 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三楼 | ||||
法定期限 | 60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经办电话 | 15705737001 | 监督电话 | 0573-12345/15705737006 |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除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外的排污许可(首次申请) | 编码 | 11330402MB0T26362E433010906800202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 ||||
办理条件 |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 ||||
申报材料 | 1、申请单位是否为污水集中设施经营单位 2、申请单位是否存在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 3、申请单位是否有环评文件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
办理部门 |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
办理地点 | 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三楼 | ||||
法定期限 | 30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经办电话 | 15705737001 | 监督电话 | 0573-12345/15705737006 |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 | 编码 | 11330402MB0T26362E433011612200101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国家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8号发布,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级法律依据 一、《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前,业主应按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业主不得指令施工。 | ||||
办理条件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
申报材料 | 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 ||||
办理部门 |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
办理地点 | 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三楼 | ||||
法定期限 | 7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经办电话 | 0573-82512119 | 监督电话 | 0573-82512168 |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投资管理条线) | 编码 | 11330402MB0T26362E4330104075001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国家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省级法律依据 (一)《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 ||||
办理条件 | 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 ||||
申报材料 |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 ||||
办理部门 |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
办理地点 | 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三楼 | ||||
法定期限 | 12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 | 收费 | 收费依据 |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 | ||
经办电话 | 15705737001 | 监督电话 | 0573-82512168 |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编码 | 11330402MB0T26362E4331004070000 | ||
事项类型 | 其他 |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设定依据 | ●国家法律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3.《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57号) | ||||
办理条件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申报材料 |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建议书报批文件 | ||||
办理程序 | |||||
办理部门 |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
办理地点 | 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三楼 | ||||
法定期限 | 20 | 承诺时限 | 2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经办电话 | 0573- 82512063 | 监督电话 | 0573-12345/15705737006 |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编码 | 00100800400102833100406900Y | ||
事项类型 | 其他 |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设定依据 | ●省级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 ||||
办理条件 | |||||
申报材料 | |||||
办理程序 | |||||
办理部门 |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
办理地点 | 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三楼 | ||||
法定期限 | 20 | 承诺时限 | 2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经办电话 | 15705737001 | 监督电话 | 0573-12345/15705737006 |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投资管理条线) | 编码 | 11330402MB0T26362E4331004068001 | ||
事项类型 | 其他 |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设定依据 | ●国家法律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第十一条。 ●省级法律依据 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十二条等.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号)附表 | ||||
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 2、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的中长期规划; 3、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符合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 5、总投资额度超1000万元的,需通过区委、区政府、人大讨论通过。 | ||||
申报材料 | 1、所需的资金来源支持文件 2、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 3、申请文件 | ||||
办理程序 | |||||
办理部门 |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
办理地点 | 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三楼 | ||||
法定期限 | 20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经办电话 | 15705737001 | 监督电话 | 0573-12345/15705737006 |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新增) | 编码 | 11330402MB0T26362E433100406500201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办理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国家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之“(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省级法律依据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二、牢固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之“(三)健全备案制。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运作程序和要求,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按要求向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
办理条件 | 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 | ||||
申报材料 | |||||
办理程序 | |||||
办理部门 |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
办理地点 | 网上自助申报 | ||||
法定期限 | 1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经办电话 | 15705737001 | 监督电话 | 0573-12345/15705737006 |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新增) | 编码 | 11330402MB0T26362E433010408500401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设定依据 | ●国家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之“(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第六条“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 ||||
办理条件 | (一)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不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 ||||
申报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 ||||
办理程序 | |||||
办理部门 |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
办理地点 | 网上自助申报 | ||||
法定期限 | 20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经办电话 | 15705737001 | 监督电话 | 0573-12345/15705737006 |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编码 | 11330402MB0T26362E4331016279001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办理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国家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省级法律依据 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登记或工程移交的依据之一”。 | ||||
办理条件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申报材料 | 1、申请代办情况 | ||||
办理程序 | |||||
办理部门 |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
办理地点 | 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三楼 | ||||
法定期限 | 20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经办电话 | 15705737001 | 监督电话 | 0573-12345/15705737006 |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编码 | 11330402MB0T26362E4331016279003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办理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国家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省级法律依据 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登记或工程移交的依据之一”。 | ||||
办理条件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申报材料 | 1、申请代办情况 2、环保验收情况 3、房屋建筑类别 | ||||
办理程序 | |||||
办理部门 |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
办理地点 | 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三楼 | ||||
法定期限 | 20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经办电话 | 15705737001 | 监督电话 | 0573-12345/157057370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