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567/2021-163299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
文 号 | 主题词 |
上海申发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J
法定代表人:王桂萍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顾高路*****号
2021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称在平湖市新埭镇泖河村教化浜2号桥垃圾堆场北150米处有固废倾倒。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有两堆固废露天堆放,每堆约20平方米,主要为玻璃纤维、废塑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包装袋内发现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公司)的标识标签。经调查,你单位与普利特公司签订了物资回收协议,负责收购普利特公司的塑料废品和其他废品,并在普利特公司内设置分拣点,你单位另与嘉兴市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洁环保)签订一般固废处置协议,委托其处置一般工业固废。2021年1月上旬,你单位擅自将从普利特公司回收的玻璃纤维、废塑料等一般工业固废交由张秀文处理,未按照处置协议交由众洁环保处置,而后张秀文驾驶号牌号码为浙FN1G91的轻型自卸货车将该工业固废倾倒于该处。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行为有:1、调查询问笔录三份;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3、现场检查照片十二张;4、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1〕71号}一份;5、一般固废处置协议复印件一份;6、物资回收协议书复印件一份;7、机动车行驶证(浙FN1G91)复印件和张秀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普利特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9、授权委托书一份;10、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2、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在2021年6月24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第二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1010400134440000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