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073/2021-163563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8-26
文  号 主题词

2021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重点消费品(第二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发布日期:2021-08-26 09:38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2021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儿童餐饮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内儿童餐饮具(密胺餐具、奶嘴、奶瓶、储奶袋、儿童塑料水壶等)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2.1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各类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详见表1。

2.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2.3现场抽样时,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提供产品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预期使用条件(温度、时间、是否重复使用)等信息及产品说明书或标签,并在抽样单中注明签章确认。

2.4所抽样品应采用防潮材料包装,并用塑料袋或膜密封,运输中应防潮、防止机械碰撞或接触锐利物件,保证包装完好及样品不受污染。

2.5所抽样品应留存样品标签标识及照片,应拍摄多张照片完整展示产品标签标识的全部信息,照片应清晰、真实。即使无标签标识内容,也需对样品进行拍照并保存。

三、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QB/T 1999-1994    密胺塑料餐具

GB 28482-2012 婴幼儿安抚奶嘴安全要求

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奶嘴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1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291503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340-2021《浙江省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292701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工具)188-2020《浙江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292704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容器)188-2020《浙江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抽查产品

样品类别

抽样数量

1

密胺餐具

密胺餐具

密胺塑料餐具: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13个,其中10个作为检样,3个作为备样。

3

奶嘴

硅橡胶奶嘴

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中抽取12个,其中8个检验样品,另4个备用样品。

4

奶瓶

塑料奶瓶

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中抽取6个,其中4个检验样品,另2个备用样品。


儿童塑料水壶

塑料饮水口杯

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6个,其中4个作为检样,2个作为备样。

5

储奶袋

塑料储奶袋

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10个,其中8个作为检样,2个作为备样。

3.检测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表2密胺塑料餐具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

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外观

QB/T 1999-1994 4.1

A

主要项目

备样

/

2     

耐干热性

QB/T 1999-1994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3     

耐低温性

QB/T 1999-1994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4     

耐湿热性

QB/T 1999-1994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5     

耐污染性

QB/T   1999-1994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6     

甲醛特定迁移量

GB 4806.7-2016 4.3.2

GB   4806.6-2016附录A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

7     

三聚氰胺特定迁移量

GB 4806.7-2016 4.3.2

GB 4806.6-2016附录A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表3 奶嘴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

类别

项目

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感官

要求

外观

GB 4806.2-2015 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2

浸泡液

GB 4806.2-2015 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6

理化

指标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2-2015 3.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7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2-2015 3.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3

挥发性物质

GB 4806.2-2015 3.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硅橡胶奶嘴

表4 塑料奶瓶、储奶袋、塑料饮水口杯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

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根据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

2、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2

总迁移量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4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5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2判定规则

依据GZ291503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340-2021《浙江省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292701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工具)188-202《浙江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292704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容器)188-2020《浙江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进行判定。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复检在备样上进行。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七、承检单位

本次抽查任务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

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内婴幼儿服装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2.1.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2.2注意事项

1)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2)现场抽样时被抽样销售者对其安全技术类别(GB31701婴幼儿用品、GB31701A类、GB31701B类和GB31701C类),年龄段、纤维含量进行确认。

3)抽样过程中,检样和备样不足情况下,可购买不同规格的相同原料、相同质量等级、相同款式(货/款号)、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相同功能、相同安全类别、同年龄段的样品。

4)产品明示的产品质量等级与执行标准规定的等级不一致或等级缺项时,按执行标准的最低等级。

三、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1.机织类

GB/T 31900-2015     机织儿童服装

FZ/T 81001-2016     睡衣套

FZ/T 81014-2008     婴幼儿服装

2.针织类

GB/T 8878-2014      棉针织内衣

FZ/T 73017-2014     针织家居服

FZ/T 73025-2019     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 73045-2013     针织儿童服装

3.通用标准

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181901婴幼儿及儿童服装113-2020《浙江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儿童服装: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相同原料、相同质量等级、相同款式(货/款号)、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相同安全类别、同年龄段的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4件(条/套),其中2件(条/套)为检样,另2件(条/套)为备样。

3.检测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表1 机织婴幼儿服装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

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面料耐唾液色牢度

GB/T 33271-2016    4.13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强制性条款。本色及漂白产品不适用。

2

面料耐汗渍色牢度

GB/T 33271-2016    4.13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强制性条款。本色及漂白产品不适用。

3

面料耐水色牢度

GB/T 33271-2016    4.13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强制性条款。本色及漂白产品不适用。

4

纤维含量

GB/T 33271-2016    4.13   GB/T 29862-2013

A

主要项目

原样

/

5

甲醛含量

GB/T 33271-2016    4.13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6

pH值

GB/T 33271-2016    4.13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采用KCl溶液作萃取液

7

异味

GB/T 33271-2016    4.13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8

附件锐利性

GB 31701-2015 4.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9

金属针

GB 31701-2015    4.5.1

GB 31701-2015    4.5.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10

绳带

GB 31701-2015    4.4.3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表2 睡衣套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

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金属针

FZ/T 81001-2016    4.12

A

主要项目

原样

/

2

面料耐汗渍(酸、碱)色牢度

FZ/T 81001-2016    4.12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本色及漂白产品不适用。

3

面料耐水色牢度

FZ/T 81001-2016    4.12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本色及漂白产品不适用。

4

纤维含量

FZ/T 81001-2016    4.12

GB/T 29862-2013

A

主要项目

原样

/

5

甲醛含量

FZ/T 81001-2016    4.12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6

pH值

FZ/T 81001-2016    4.12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采用KCl溶液作萃取液

7

异味

FZ/T 81001-2016    4.12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8

附件锐利性

GB 31701-2015    4.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9

绳带

GB 31701-2015    4.4.3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10

金属针

GB 31701-2015    4.5.1

GB 31701-2015    4.5.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表3 婴幼儿服装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

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耐汗渍色牢度

FZ/T 81014-2008 4.11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本色及漂白产品不适用。

2

耐水色牢度

FZ/T 81014-2008 4.11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本色及漂白产品不适用。

3

耐唾液色牢度

FZ/T 81014-2008 4.11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本色及漂白产品不适用。

4

钮扣等不可拆卸附件拉力

FZ/T 81014-2008 4.11

A

主要项目

备样

/

5

纤维含量

FZ/T 81014-2008 4.11

GB/T 29862-2013

A

主要项目

原样

/

6

甲醛含量

FZ/T 81014-2008 4.11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7

pH值

FZ/T 81014-2008 4.11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采用KCl溶液作萃取液

8

异味

FZ/T 81014-2008 4.11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9

附件抗拉强力

GB 31701-2015 4.4.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0

附件锐利性

GB 31701-2015    4.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11

绳带

GB 31701-2015 4.4.3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12

金属针

GB 31701-2015 4.5.1

GB 31701-2015 4.5.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表4 婴幼儿针织服饰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附件锐利性

FZ/T    73025-2019 5.3  

GB 31701-2015    4.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2

附件抗拉强力

FZ/T73025-20195.3

GB 31701-2015    4.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3

衣带抗拉强力

FZ/T 73025-2019 5.3

A

主要项目

原样


4

面料耐汗渍色牢度

FZ/T 73025-2019 5.3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本色及漂白产品不适用。

5

面料耐水色牢度

FZ/T 73025-2019 5.3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本色及漂白产品不适用。

6

面料耐唾液色牢度

FZ/T 73025-2019 5.3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本色及漂白产品不适用。

7

纤维含量

FZ/T 73025-2019 5.3

GB/T 29862-2013

A

主要项目

原样

/

8

甲醛含量

FZ/T 73025-2019 5.3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9

pH值

FZ/T 73025-2019 5.3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采用KCl溶液作萃取液

10

异味

FZ/T 73025-2019 5.3  

GB 31701-2015 4.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11

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绳带要求

GB/T 22705-2008

GB 31701-2015 4.4.3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12

金属针

FZ/T 73025-2019 5.3  

GB 31701-2015 4.5.1

GB 31701-2015 4.5.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3.2判定规则

依据GZ181901婴幼儿及儿童服装113-2020《浙江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进行判定。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根据复检项目的不同在原样或者备样上复检。

原样复检时,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的,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数量不满足的情况说明。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七、承检单位

本次抽查任务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

儿童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内儿童家具(儿童床、儿童椅等)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三、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 28007-2011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QB 2453.1-1999   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

QB 2453.2-1999   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2部分:试验方法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21900401儿童家具111-2017《浙江省儿童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B 22793.1-2008 家具 儿童高椅 第1部分:安全要求

2.样品数量

随机抽取相同批次、相同规格型号的样品2件,其中1件为检验样品,另1件为备样。

3.检测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1.执行标准为GB 28007-2011应按表1检测:

表1:通用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

项目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警示

标识

适用年龄段

GB 28007-2011 6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

安装警示语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无需安装产品不考核

3

折叠或调整装置警示语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无折叠或调整装置不考核

4

升降气动杆警示语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无升降气动杆不考核

5

警示语字体字号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6

结构

安全

边缘及尖端

GB 28007-2011 5.1.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7

突出物

GB 28007-2011 5.1.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8

孔及间隙

GB 28007-2011 5.1.3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9

有害物质限量

木制件甲醛释放量

GB 28007-2011 5.2.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无木制件不考核

10

表面涂层可迁移元素

GB 28007-2011 5.2.3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无表面涂层不考核













2、执行标准为QB 2453.1-1999时,应按表2检测:

表2: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安全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材料

腐朽和虫蛀

QB 2453.1-1999 4.1.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无木材、以木材为基材的材料或植物材料不考核

2

防腐蚀处理

QB 2453.1-1999 4.1.3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无金属件不考核

3

结构

外露边棱和凸出部分

QB 2453.1-1999 4.2.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4

内侧凸出部件和凹孔

QB 2453.1-1999 4.2.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无内侧凸出部件或凹孔不考核

5

雕刻花纹

QB 2453.1-1999 4.2.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无雕刻花纹不考核

6

孔径及深度

QB 2453.1-1999 4.2.3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7

突出部件、空隙和凹孔的检查

QB 2453.1-1999 4.2.4

QB/T 2453.2-1999 5.3.3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8

脚轮

QB 2453.1-1999 4.2.5

QB/T 2453.2-1999 5.1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9

连接螺钉

QB 2453.1-1999 4.2.6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0

床铺面调节

QB 2453.1-1999 4.2.7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非可调节床铺面不考核

11

结构

侧翻旁板的机械装置

QB 2453.1-1999 4.2.8

QB/T 2453.2-1999 5.10.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无侧翻旁板机械装置不考核

12

折叠系统

QB 2453.1-1999 4.2.9

QB/T 2453.2-1999 5.10.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非折叠床不考核

13

其他锁定机械装置

QB 2453.1-1999 4.2.9

QB/T 2453.2-1999 5.10.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无其他锁定机械装置不考核

14

能拆开部件

QB 2453.1-1999 4.2.10

QB/T 2453.2-1999 5.4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无能拆开部件的产品不考核

15

床铺面

25mm间隙

QB 2453.1-1999 4.3.1

QB/T 2453.2-1999 5.3.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6

60mm间隙

QB 2453.1-1999 4.3.2

QB/T 2453.2-1999 5.3.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7

网状孔间隙

QB 2453.1-1999 4.3.3

QB/T 2453.2-1999 5.3.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床铺面非网状物不考核

18

童床铺面强度

QB 2453.1-1999 4.3.4

QB/T 2453.2-1999 5.5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9

旁板和床头

旁板和床头的内高

QB 2453.1-1999 4.4.1

QB/T 2453.2-1999 5.8.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0-3周岁产品考核

20

间隙

QB 2453.1-1999 4.4.2

QB/T 2453.2-1999 5.3.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1

导杆和床柱间距离

QB 2453.1-1999 4.4.3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非侧翻旁板不考核

22

旁板和旁板板条强度

QB 2453.1-1999 4.4.4

QB/T 2453.2-1999 5.6、5.7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23

垂直静载荷试验

QB 2453.1-1999 4.4.5

QB/T 2453.2-1999 5.8.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4

床铺面的最高位置

QB 2453.1-1999 4.4.6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5

网状孔间隙

QB 2453.1-1999 4.4.7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旁板或床头非网状物不考核

26

框架

QB 2453.1-1999 4.5

QB/T 2453.2-1999

5.8.1、5.8.2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27

稳定性

QB 2453.1-1999 4.6

QB/T 2453.2-1999 5.9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3、执行标准为GB 22793.1-2008时,应按表3检测:

表3:儿童高脚椅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

类别

主要项目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结构

危险开口、突出

GB 22793.1-2008 5.2.2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2

木螺钉

GB 22793.1-2008 5.2.3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3

剪切、夹扎伤害

GB 22793.1-2008 5.2.4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4

机械部件连接强度

GB 22793.1-2008 5.2.5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5

束缚系统

GB 22793.1-2008 5.2.6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6

胯带

GB 22793.1-2008 5.2.7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7

稳定性

GB 22793.1-2008 5.2.8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8

一般强度

GB 22793.1-2008 5.2.9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9

可折叠高椅的锁定机构

GB 22793.1-2008 5.2.10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0

脚轮

GB 22793.1-2008 5.2.11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1

靠背调节机构

GB 22793.1-2008 5.2.2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3.2判定规则

依据GZ21900401儿童家具111-2017《浙江省儿童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和GB 22793.1-2008《童高脚椅》进行判定。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复检在复检用样品上进行。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七、承检单位

本次抽查任务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

儿童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儿童玩具(磁力玩具、弹射玩具、电玩具、玩具车、儿童滑板车、滑行车、儿童推车、儿童爬行垫等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三、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 6675.1-2014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 6675.2-2014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 6675.3-2014    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

GB 6675.4-201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 19865-2005     电玩具的安全

GB 6675.12-2014   玩具安全 第12部分:玩具滑板车

GB/T 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

GB/T 22048-2015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245101玩具188-2020《浙江省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没有功能需要使用电的玩具产品: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2个,其中1个作为检样,另1个作为备样。

至少有一项功能需要使用电的玩具产品: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3个,其中2个作为检样,另1个作为备样。

3.检测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3.1.1玩具类检验项目

表1 磁力玩具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

设定

样品号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磁体和磁性部件

GB   6675.2-2014 4.29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表2 弹射玩具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

设定

样品号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4

小零件

GB 6675.2-2014 4.4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5

弹射玩具

GB 6675.2-2014 4.18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6

产品名称

GB/T 5296.5-2006 5.1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7

产品标准编号

GB/T 5296.5-2006 5.3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8

安全警示

GB/T 5296.5-2006 5.5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9

安全使用期限

GB/T 5296.5-2006 5.9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0

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GB/T 5296.5-2006 5.10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表3 解压玩具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

设定

样品号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正常使用

GB   6675.2-2014 4.1

A

强制性

条款

1#

备样

/

2

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GB   6675.2-2014 4.2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3

材料

GB   6675.2-2014 4.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4

小零件

GB   6675.2-2014 4.4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5

某些特定玩具的形状、尺寸及强度

GB   6675.2-2014 4.5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6

边缘

GB   6675.2-2014 4.6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7

尖端

GB   6675.2-2014 4.7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8

突出部件

GB   6675.2-2014 4.8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9

金属丝和杆件

GB   6675.2-2014 4.9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0

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

GB   6675.2-2014 4.10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1

绳索和弹性绳

GB   6675.2-2014 4.11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2

折叠机构

GB   6675.2-2014 4.12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3

孔、间隙、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

GB   6675.2-2014 4.1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4

弹簧

GB   6675.2-2014 4.14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5

稳定性及超载要求

GB   6675.2-2014 4.15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6

封闭式玩具

GB   6675.2-2014 4.16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7

仿制防护玩具(头盔、帽子、护目镜)

GB   6675.2-2014 4.17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8

弹射玩具

GB   6675.2-2014 4.18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9

水上玩具

GB   6675.2-2014 4.19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0

热源玩具

GB   6675.2-2014 4.2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1

液体填充玩具

GB   6675.2-2014 4.24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2

口动玩具

GB   6675.2-2014 4.25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3

玩具滚轴溜冰鞋、单排滚轴溜冰鞋及玩具滑板

GB   6675.2-2014 4.26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4

玩具火药帽

GB   6675.2-2014 4.27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5

声响要求

GB   6675.2-2014 4.28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6

磁体和磁性部件

GB   6675.2-2014 4.29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7

类似仿真武器玩具

GB   6675.1-2014 5.1.12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8

玩具销售时采用的包装

GB   6675.1-2014 5.1.4 e)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9

易燃性能(一般要求)

GB   6675.3-2014 4.1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30

易燃性能(头戴玩具)

GB   6675.3-2014 4.2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31

易燃性能(化妆服饰)

GB   6675.3-2014 4.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32

易燃性能(供儿童进入的玩具)

GB   6675.3-2014 4.4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33

易燃性能(具有毛绒或纺织表面的软体填充玩具)

GB   6675.3-2014 4.5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34

可迁移元素

GB   6675.1-2014 5.3.3/5.3.5

GB   6675.4-2014 4.1

A

强制性条款

2#

备样

仅做主要材质或高风险部位一组

35

增塑剂

GB   6675.1-2014 5.3.7

测试方法:

GB/T   22048-2015

A

强制性条款

2#

备样

仅做主要材质或高风险部位一组

36

标识和说明

GB   19865-2005 7

A

强制性条款

3#

原样

仅适用于具备电功能的玩具产品

37

输入功率

GB   19865-2005 8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38

发热和非正常工作

GB   19865-2005 9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39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

GB   19865-2005 10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40

耐潮湿

GB   19865-2005 11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41

室温下的电气强度

GB   19865-2005 12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42

机械强度

GB   19865-2005 13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43

结构

GB   19865-2005 14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44

软线和电线的保护

GB   19865-2005 15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45

元件

GB   19865-2005 16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46

螺钉和连接

GB   19865-2005 17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47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GB   19865-2005 18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48

耐热和耐燃

GB   19865-2005 19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表4 明示执行标准为GB 6675系列标准的玩具滑板车、滑行车、儿童推车、儿童爬行垫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样品号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正常使用

GB 6675.2-2014 4.1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

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GB 6675.2-2014 4.2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3

材料

GB 6675.2-2014 4.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4

小零件

GB 6675.2-2014 4.4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5

某些特定玩具的形状、尺寸及强度

GB 6675.2-2014 4.5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6

边缘

GB 6675.2-2014 4.6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7

尖端

GB 6675.2-2014 4.7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8

突出部件

GB 6675.2-2014 4.8

GB 6675.12-2014 4.7.2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GB   6675.12条款仅适用于玩具滑板车产品

9

金属丝和杆件

GB 6675.2-2014 4.9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0

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

GB 6675.2-2014 4.10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1

绳索和弹性绳

GB 6675.2-2014 4.11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2

折叠机构

GB 6675.2-2014 4.12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3

孔、间隙、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

GB 6675.2-2014 4.1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4

弹簧

GB 6675.2-2014 4.14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5

稳定性及超载要求

GB 6675.2-2014 4.15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6

封闭式玩具

GB 6675.2-2014 4.16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7

仿制防护玩具(头盔、帽子、护目镜)

GB 6675.2-2014 4.17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8

弹射玩具

GB 6675.2-2014 4.18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9

水上玩具

GB 6675.2-2014 4.19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0

制动装置

GB 6675.2-2014 4.20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1

玩具自行车

GB 6675.2-2014 4.21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2

电动童车速度要求

GB 6675.2-2014 4.22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3

热源玩具

GB 6675.2-2014 4.2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4

液体填充玩具

GB 6675.2-2014 4.24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5

口动玩具

GB 6675.2-2014 4.25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6

玩具滚轴溜冰鞋、单排滚轴溜冰鞋及玩具滑板

GB 6675.2-2014 4.26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7

玩具火药帽

GB 6675.2-2014 4.27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8

声响要求

GB 6675.2-2014 4.28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9

磁体和磁性部件

GB 6675.2-2014 4.29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30

类似仿真武器玩具

GB 6675.1-2014 5.1.12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31

玩具销售时采用的包装

GB 6675.1-2014 5.1.4 e)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32

强度

GB 6675.12-2014 4.11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仅适用于玩具滑板车产品

33

三轮滑板车的稳定性

GB 6675.12-2014 4.12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34

可调节、可折叠的把立管和把横管

GB 6675.12-2014 4.1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35

刹车

GB 6675.12-2014 4.14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36

车轮尺寸

GB 6675.12-2014 4.15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37

易燃性能(一般要求)

GB 6675.3-2014 4.1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38

易燃性能(头戴玩具)

GB 6675.3-2014 4.2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39

易燃性能(化妆服饰)

GB 6675.3-2014 4.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40

易燃性能(供儿童进入的玩具)

GB 6675.3-2014 4.4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41

易燃性能(具有毛绒或纺织表面的软体填充玩具)

GB 6675.3-2014 4.5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42

可迁移元素

GB 6675.1-2014 5.3.3/5.3.5

GB 6675.4-2014 4.1

A

强制性条款

2#

备样

仅做主要材质或高风险部位一组

43

增塑剂

GB 6675.1-2014 5.3.7

测试方法:GB/T 22048-2015

A

强制性条款

2#

备样

仅做主要材质或高风险部位一组

44

产品名称

GB/T 5296.5-2006 5.1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45

产品标准编号

GB/T 5296.5-2006 5.3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46

安全警示

GB/T 5296.5-2006 5.5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47

安全使用期限

GB/T 5296.5-2006 5.9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48

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GB/T 5296.5-2006 5.10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49

玩具滑板车标识和警告

GB 6675.12-2014 4.17.1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仅适用于玩具滑板车产品

50

标识和说明

GB 19865-2005 7

A

强制性条款

3#

原样

仅适用于具备电功能的童车产品

51

输入功率

GB 19865-2005 8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52

发热和非正常工作

GB 19865-2005 9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53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

GB 19865-2005 10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54

耐潮湿

GB 19865-2005 11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55

室温下的电气强度

GB 19865-2005 12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56

机械强度

GB 19865-2005 13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57

结构

GB 19865-2005 14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58

软线和电线的保护

GB 19865-2005 15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59

元件

GB 19865-2005 16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60

螺钉和连接

GB 19865-2005 17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61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GB 19865-2005 18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62

耐热和耐燃

GB 19865-2005 19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3.2判定规则

依据GZ245101玩具188-2020《浙江省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进行判定。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复检在复检用样品上进行。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七、承检单位

本次抽查任务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

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塑料购物袋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2.注意事项:

(1)受检企业对样品的有效性、内装物质量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或自我公开声明)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所抽样品应用塑料袋或膜密封。运输中防止机械碰撞、接触锐利物件及日晒雨淋,保证包装完好及样品不受污染。

(4)标称生产日期为4月19日及之后的直接接触或预期接触食品的塑料购物袋产品,抽样过程中应对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预期使用条件(温度、时间、是否重复使用)等信息进行确认。

(5)执行市场反溯任务时,每批次样品买样数量为符合检验所需的最小样本量,不购买备样。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GB/T 21661-2008塑料购物袋

GB/T 21660-2008 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 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GZ30300102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包装袋188-2017浙江省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包装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塑料购物袋:抽取同型号同规格的样品100个且抽取样品最小长度或最小宽度(以两者中较小者计)≥160mm,其中60个为检样,40个为备样。

3.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样本号

判别组数

Ac  Re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标识

GB/T   21661-2008 4.1

GB/T   21660-2008

4.2、5.2、6

A

1#-8#

0  1

备样


2

最小厚度

GB/T   21661-2008 4.2.1

GB/T   21660-2008 4.1

A

1#-8#

/

备样


3

厚度极限偏差

GB/T   21661-2008 4.2.1

B

9#-18#

/

备样


4

厚度平均偏差

GB/T   21661-2008 4.2.1

B

9#-18#

/

备样


5

宽度偏差

GB/T   21661-2008 4.2.2

B

9#-18#

/

备样


6

长度偏差

GB/T   21661-2008 4.2.3

B

9#-18#

/

备样


7

感官

颜色

GB/T   21661-2008 4.3.1

B

1#-8#

/

备样


异嗅

GB/T   21661-2008 4.3.2

B

1#-8#

/

备样


外观

GB/T   21661-2008 4.3.3

B

1#-8#

/

备样


8

印刷质量

GB/T   21661-2008 4.3.4

B

1#-3#

/

备样


9

提吊试验

GB/T   21661-2008 4.4

B

19#-21#

0  1

备样


10

跌落试验

GB/T   21661-2008 4.4

B

22#-24#

0  1

备样


11

漏水性

GB/T   21661-2008 4.4

B

25#-27#

0  1

备样


12

封合强度

GB/T   21661-2008 4.4

B

28#-37#

/

备样


13

落镖冲击

GB/T   21661-2008 4.4

B

38#-47#

/

备样


14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中4.2

GB 9683-1988中1

A

/

48#-60#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5

﹡总迁移量/(乙酸)

GB 4806.7-2016中4.3.1

A

/

48#-60#

/

备样

1.强制性条款

2.根据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

16

﹡总迁移量(乙醇或水)

GB 4806.7-2016中4.3.1

A

/

48#-60#

/

备样

17

﹡总迁移量

(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

GB 4806.7-2016中4.3.1

A

/

48#-60#

/

备样

18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中4.3.1

A

/

48#-60#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9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中4.3.1

A

/

48#-60#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20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中4.3.1

A

/

48#-60#

/

备样

1.强制性条款

2.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21

﹡树脂名称

GB 4806.6-2016中5.2

B

/

/

备样

检验样本为产品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

22

﹡蒸发残渣(4%乙酸)

GB 9683-1988中2

A

/

48#-60#

/

备样

1.强制性条款

2.仅适用于复合塑料购物袋

3.蒸发残渣(乙醇)项目仅适用于以PE为内层的复合塑料购物袋

23

﹡蒸发残渣(乙醇)

GB 9683-1988中2

A

/

48#-60#

/

备样

24

﹡蒸发残渣(正己烷)

GB 9683-1988中2

A

/

48#-60#

/

备样

25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9683-1988中2

A

/

48#-60#

/

备样

26

﹡重金属(以Pb计)

GB 9683-1988中2

A

/

48#-60#

/

备样

27

﹡甲苯二胺

GB 9683-1988中2

A

/

48#-60#

/

备样

注:1.适用于生产日期4月19日及之后的塑料购物袋产品

2.   序号14~27对应的检测项目仅考核直接接触或预期接触食品的塑料购物袋产品

3.“树脂名称”项目检验要求:应按照GB 4806.6-2016附录A在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中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混物应标示所有树脂的名称(能溯源至GB 4806.6-2016附录A中对应的编号,如(编号+通用类别名/中文简称)、中文名称、CAS号等);

3.2判定准则

3.2.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2.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1)监督检查产品涉及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③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2)监督检查产品仅有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二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表1中序号2~8、12~27对应的检测项目、表2序号2~8、12~22对应的检测项目中的单项判定:检测结果以其对应的测试方法中规定的计算所得值表示,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值要求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为符合标准要求;

其余项目的单项判定:按相应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当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即判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1个或1个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

(2)有2个或2个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

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由承检单位退还被抽样销售者。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原则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七、承检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

学生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护眼灯具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三、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 7000.1-2015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4-2007    灯具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GB/T 9473-2017    读写作业台灯性能要求

GB/T 17743-2017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2012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判定依据:

GZ387201灯具188-2020《浙江省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只,其中1只为检验样品,另1只为备用样品。

3.检测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样品号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结构

GB 7000.4-2007 6

GB 7000.1-2015 4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GB 7000.4-2007 7

GB 7000.1-2015 11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3

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GB 7000.4-2007 10

GB 7000.1-2015 5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4

防触电保护

GB 7000.4-2007 11

GB 7000.1-2015 8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5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GB 7000.4-2007 14

GB 7000.1-2015 10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3.2判定规则

依据GZ387201灯具188-2020《浙江省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进行判定。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复检在备样上进行。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七、承检单位

本次抽查任务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

学生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学生文具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三、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QB/T 1961-2011  办公用胶水

QB/T 2857-2007  固体胶

QB/T 1437-2014   课业簿册

GB/T 26714-2019  油墨圆珠笔和笔芯

GB/T 37853-2019  中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

QB/T 2625-2011   中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

GB/T 32017-2019  水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

GB/T 26717-2011  自来水笔及其笔尖

QB/T 2993-2015   可擦性圆珠笔和笔芯

QB/T 2777-2015   记号笔

QB/T 2778-2015   荧光笔

QB/T 2859-2018   白板笔

QB/T 1587-2006  塑料文具盒

GB 21027-2007  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

判定依据:

GZ241101胶粘类文具340-2020《浙江省胶粘类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231201簿册113-2021《浙江省簿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241202笔类340-2021《浙江省笔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241103收纳类340-2020《浙江省收纳类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中抽取。

序号

产品名称

检测样品量

检测用样品量

备份用样品量

1

办公用胶水

12支(以20克/支及以上计)

6支

6支

2

固体胶

12支(以20克/支及以上计)

6支

6支

3

课业簿册

14本

7本

7本

4

油墨圆珠笔

20支

10支

10支

5

中性墨水圆珠笔

20支

10支

10支

6

中性墨水圆珠笔

20支

10支

10支

7

水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

20支

10支

10支

8

自来水笔

20支

10支

10支

9

可擦性圆珠笔和笔芯

20支

10支

10支

10

记号笔

20支

10支

10支

11

荧光笔

20支

10支

10支

12

白板笔

20支

10支

10支

13

塑料文具盒

8个

5个

3个

3.检测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表1办公用胶水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样本号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游离甲醛

GB 21027-2007 3.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不适用于:标注有“不适用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办公”类似字样的产品。

QB/T 1961-2011    3.1

A

主要项目


2

GB 21027-2007 3.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不适用于:标注有“不适用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办公”类似字样的产品。

3

甲苯+二甲苯

GB 21027-2007 3.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不适用于:标注有“不适用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办公”类似字样的产品。

4

总挥发性

有机物

GB 21027-2007 3.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不适用于:标注有“不适用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办公”类似字样的产品。

表2固体胶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样本号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游离甲醛限量

GB 21027-2007 3.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不适用于:标注有“不适用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办公”类似字样的产品。

QB/T 2857-2007 3.2

A

主要项目


2

GB 21027-2007 3.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不适用于:标注有“不适用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办公”类似字样的产品。

3

甲苯+二甲苯

GB 21027-2007 3.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不适用于:标注有“不适用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办公”类似字样的产品。

4

总挥发性有机物

GB 21027-2007 3.3

A

强制性条款

2#~4#

备样

不适用于:标注有“不适用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办公”类似字样的产品。

表3 课业簿册(QB/T 1437-2014、GB 21027-2007)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

设定

样品号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标志

产品名称

QB/T 1437-2014 8.1.1

a

A

主要项目

1#

备样

/

商标

b

无注册商标则不考核

制造厂名

a

/

企业地址

a

/

规格尺寸

b

/

内芯张数

b

/

采用标准编号

b

/

2

破页

QB/T 1437-2014 5.3

B

非主要项目

1#~3#

备样

/

3

危险锐利尖端

QB/T 1437-2014 5.4.1

A

主要

项目

1#~3#

备样

/

4

亮度(白度)

QB/T 1437-2014 5.4.4

GB 21027-2007 3.6

A

强制性条款

3#

备样

/

5

纸张定量

QB/T 1437-2014 5.2

B

非主要项目

1#~5#

备样

/

6

内芯纸张施胶度

QB/T 1437-2014 5.3

A

主要项目

4#~6#

备样

/

7

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

QB/T 1437-2014 5.4.2

GB 21027-2007 3.1

A

强制性条款

7#

备样

/

表4油墨圆珠笔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笔套安全

GB 21027-2007 3.7

GB/T 26714-2019 5.4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2

标识和使用说明

GB 21027-2007 6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仅适用于学生用品,对样品包装进行该项目检验。

表5中性墨水圆珠笔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样品号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笔套安全

GB 21027-2007 3.7

GB/T 37853-2019 5.4

A

强制性条款

1#-10#

原样

/

2

标识和使用说明

GB 21027-2007 6

A

强制性条款

/

原样

仅适用于学生用品,对样品包装进行该项目检验。

表6中性墨水圆珠笔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

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笔套安全

GB 21027-2007 3.7

QB/T 2625-2011 5.3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2

标识和使用说明

GB 21027-2007 6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仅适用于学生用品,对样品包装进行该项目检验。

表7水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笔套安全

GB 21027-2007 3.7

GB/T 32017-2019 5.4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2

标识和使用说明

GB 21027-2007 6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仅适用于学生用品,对样品包装进行该项目检验。

表8自来水笔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

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笔套安全

GB 21027-2007 3.7

GB/T 26717 2011 4.3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2

标识和使用说明

GB 21027-2007 6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仅适用于学生用品,对样品包装进行该项目检验。

表9可擦性圆珠笔和笔芯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笔套安全

GB 21027-2007 3.7

QB/T 2993-2015 4.4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2

标识和使用说明

GB 21027-2007 6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仅适用于学生用品,对样品包装进行该项目检验。

表10 记号笔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笔套安全

GB 21027-2007 3.7

QB/T 2777-2015 4.3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2

标识和使用说明

GB 21027-2007 6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仅适用于学生用品,对样品包装进行该项目检验。

表11荧光笔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样品号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笔套安全

GB 21027-2007 3.7

QB/T 2778-2015 4.3

A

强制性条款

1#-10#

原样

/

16

标识和使用说明

GB 21027-2007 6

A

强制性条款

/

原样

仅适用于学生用品,对样品包装进行该项目检验。

表12 白板笔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样品号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笔的上帽安全

GB 21027-2007 3.7

A

强制性条款

1#-10#

原样

/

2

标识和使用说明

GB21027-2007 6

A

强制性条款

/

原样

仅适用于学生用品,对样品包装进行该项目检验。

表13 塑料文具盒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

类别

项目设定

样本号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图案要求

QB/T 1587-2006 5.1

B

非主要项目

2#

原样

/

2

外观要求

QB/T 1587-2006 5.2

B

非主要项目

2#

原样

/

3

性能要求

热合

QB/T 1587-2006 5.3.1

B

非主要项目

2#

备样

/

4

粘合

QB/T 1587-2006 5.3.2

B

非主要项目

2#

备样

/

5

磁性

QB/T 1587-2006 5.3.3

B

非主要项目

2#

备样

/

6

耐折

QB/T 1587-2006 5.3.4

B

非主要项目

2#

备样

/

7

跌落强度

QB/T 1587-2006 5.3.5

B

非主要项目

3#

备样

/

8

耐温

QB/T 1587-2006 5.3.6

B

非主要项目

4#

备样

/

9

耐压

QB/T 1587-2006 5.3.7

B

非主要项目

5#

备样

/

10

安全要求

QB/T 1587-2006 5.4

A

主要项目

1#

备样

/

11

标志

QB/T 1587-2006 8.1

B

非主要项目

/

原样

/

3.2判定规则

依据GZ241101胶粘类文具340-2020《浙江省胶粘类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231201簿册113-2021《浙江省簿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241202笔类340-2021《浙江省笔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241103收纳类340-2020《浙江省收纳类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进行判定。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复检在复检用样品上进行。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七、承检单位

本次抽查任务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

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学生校服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检场所:嘉兴市南湖区经营校服的商场、超市、专卖店、小商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其他场所等流通领域作为抽样检验场所。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三、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18383-2007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22854-2009     针织学生服

GB/T 23328-2009     机织学生服

GB/T 28468-2012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

GB/T 31888-2015     中小学生校服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181903学生服(校服)113-2020《浙江省学生服(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从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中抽取3件(套),2件(套)为检验样品,1件(套)为备用样品。

3.检测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表1针织学生服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耐皂洗色牢度

GB/T 22854-2009   4.3

A

主要项目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2

耐汗渍色牢度

GB/T 22854-2009   4.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考核

3

耐水色牢度

GB/T 22854-2009   4.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4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T 22854-2009   4.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5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T 22854-2009   4.3

A

主要项目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6

纤维含量

GB/T 22854-2009   4.3

GB/T 29862-2013

A

主要项目

原样

/

7

甲醛含量

GB/T 22854-2009   4.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8

pH值

GB/T 22854-2009   4.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采用KCl溶液作萃取液

9

异味

GB/T 22854-2009 4.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表2机织学生服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耐汗渍色牢度

GB/T 23328-2009   3.12.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产品不适用

2

耐水色牢度

GB/T 23328-2009   3.12.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产品不适用

3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T 23328-2009   3.12.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考核

4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T 23328-2009 3.12.3

A

主要项目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5

纤维成分和含量

GB/T 23328-2009 3.12.8

GB/T 29862-2013

A

主要项目

原样

/

6

甲醛含量

GB/T 23328-2009 3.12.9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7

pH值

GB/T 23328-2009 3.12.9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采用KCl溶液作萃取液

8

异味

GB/T 23328-2009 3.12.9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表3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针织面料)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耐皂洗色牢度

GB/T 28468-2012 4.2

GB/T 22854-2009 4.3

A

主要项目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2

耐汗渍色牢度

GB/T 28468-2012 4.1

GB/T 22854-2009 4.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3

耐水色牢度

GB/T 28468-2012 4.1

GB/T 22854-2009 4.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4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T 28468-2012 4.1

GB/T 22854-2009 4.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5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T 28468-2012 4.2

GB/T 22854-2009 4.3

A

主要项目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6

纤维含量

GB/T 28468-2012 4.2

GB/T 22854-2009 4.3

GB/T 29862-2013

A

主要项目

原样

/

7

甲醛含量

GB/T 28468-2012 4.1

GB/T 22854-2009 4.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8

pH值

GB/T 28468-2012 4.1

GB/T 22854-2009 4.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9

异味

GB/T 28468-2012 4.1

GB/T 22854-2009 4.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表4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机织面料)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

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耐洗色牢度

GB/T 28468-2012 4.2

GB/T 23328-2009 3.12.3

A

主要

项目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2

耐汗渍色牢度

GB/T 28468-2012 4.2

GB/T 23328-2009 3.12.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考核

3

耐水色牢度

GB/T 28468-2012 4.2

GB/T 23328-2009 3.12.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4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T 28468-2012 4.2

GB/T 23328-2009 3.12.3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5

耐湿摩擦色牢度

FZ/T 81003-2003 3.12.5

GB/T 23328-2009 3.12.3

A

主要项目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考核

6

甲醛含量

GB/T 28468-2012 4.1 GB/T 23328-2009   3.12.9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7

pH值

GB/T 28468-2012 4.1 GB/T 23328-2009   3.12.9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采用KCl溶液作萃取液

8

异味

GB/T 28468-2012   4.1 GB/T 23328-2009 3.12.9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表5中小学生校服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

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耐皂洗色牢度

GB/T 31888-2015 4.2.1

A

主要

项目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产品不适用

2

耐汗渍色牢度

GB/T 31888-2015 4.2.1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产品不适用

3

耐水色牢度

GB/T 31888-2015 4.2.1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产品不考核

4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T 31888-2015 4.2.1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产品不适用

5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T 31888-2015 4.2.1

A

主要

项目

原样

未经染色加工产品不适用

6

纤维含量

GB/T 31888-2015 4.2.1

GB/T 29862-2013

A

主要

项目

原样

/

7

甲醛含量

GB/T 31888-2015 4.2.1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8

pH值

GB/T 31888-2015 4.2.1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采用KCl溶液作萃取液

9

异味

GB/T 31888-2015 4.2.1 GB 18401-2010 5.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3.2判定规则

依据GZ181903学生服(校服)113-2020《浙江省学生服(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进行判定。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复检在原样上进行。原样复检时,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的,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数量不满足的情况说明。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七、承检单位

本次抽查任务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为2个,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三、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 4706.18-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T/TCDZ 0001-2019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B 4706.18-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T/TCDZ 0001-2019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

2.样品数量

1个检样,1个备样。

3.检测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表1: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检验项目

(明示标准为GB 4706.18-2014)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1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 4706.18-2014/8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4706.18-2014/10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

发热

GB    4706.18-2014/1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4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18-2014/1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5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18-2014/16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6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    4706.18-2014/20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7

机械强度

GB 4706.18-2014/2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8

内部布线

GB    4706.18-2014/2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表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检验项目

(明示标准为T/TCDZ 0001-2019)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1

输入功率和电流

T/TCDZ    0001-2019/7.1

A

主要项目

备样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T/TCDZ    0001-2019/8.2

A

主要项目

备样

3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T/TCDZ    0001-2019/8.4

A

主要项目

备样

4

机械强度

T/TCDZ    0001-2019/8.6

A

主要项目

备样

5

结构

T/TCDZ    0001-2019/8.7

A

主要项目

备样

6

内部布线

T/TCDZ    0001-2019/8.8

A

主要项目

备样

7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

T/TCDZ    0001-2019/8.13

A

主要项目

备样

3.2判定规则

依据GB 4706.18-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T/TCDZ 0001-2019《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进行判定。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七、承检单位

本次抽查任务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

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为8块,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三、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T/ZJXDC 001-2020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T/ZJXDC 001-2020《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2.样品数量

4块检样,4块备样。

3.检测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1

外形尺寸

T/ZJXDC001-2020

A

主要项目

备样

2

2hr容量

T/ZJXDC001-2020

A

主要项目

备样

3

能量密度

T/ZJXDC001-2020

A

主要项目

备样

4

机械冲击

T/ZJXDC001-2020

A

主要项目

备样

5

快速充电能力

T/ZJXDC001-2020

A

主要项目

备样

6

大电流放电

T/ZJXDC001-2020

A

主要项目

备样

7

耐振动能力

T/ZJXDC001-2020

A

主要项目

备样

3.2判定规则

依据T/ZJXDC 001-2020《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进行判定。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七、承检单位

本次抽查任务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

儿童护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内的儿童护具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儿童头盔8个,一次性儿童口罩为60个(密封包装),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三、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 24429-2009 运动头盔 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头盔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38880-2020儿童口罩技术规范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292902运动头盔188-2020《浙江省运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178901日常防护型口罩188-2020《浙江省日常防护型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儿童头盔4个检样,4个备样;

一次性儿童口罩30个检样,30个备样。

3.检测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表1儿童头盔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3

头盔质量(含附件)

GB 24429-2009

5.2.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4

头盔视野

GB 24429-2009

5.2.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5

结构

壳体

GB 24429-2009

5.1.1 a)b)d)e)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缓冲层

GB 24429-2009

5.1.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舒适衬垫

GB 24429-2009

5.1.3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佩戴装置

GB 24429-2009

5.1.4 a)b)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保护范围

GB 24429-2009

5.1.5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6

头盔佩戴装置稳定性

GB 24429-2009

5.2.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7

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性能

GB 24429-2009

5.2.4;5.1.4 c)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8

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

低温

GB 24429-2009

5.2.5;5.1.1 c)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表2一次性儿童口罩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1

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

GB/T 38880-2020 5.3

A

主要项目

原样

2

颗粒物过滤效率(NaCl颗粒物)

GB/T 38880-2020 5.3

A

主要项目

备样

3

细菌过滤效率

GB/T 38880-2020 5.3

A

主要项目

原样

4

通气阻力

GB/T 38880-2020 5.3

A

主要项目

原样

5

呼气阻力

GB/T 38880-2020 5.3

A

主要项目

备样

6

吸气阻力

GB/T 38880-2020 5.3

A

主要项目

备样

7

防护效果

GB/T 38880-2020 5.3

A

主要项目

备样

3.2判定规则

依据GZ292902运动头盔188-2020《浙江省运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进行判定。

依据GZ178901日常防护型口罩188-2020 《浙江省日常防护型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进行判定。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启用复检用样品进行复检。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七、承检单位

本次抽查任务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

儿童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内的儿童鞋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为3双,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三、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QB/T 4546-2013儿童皮凉鞋

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

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

QB/T 4331-2012 儿童旅游鞋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195202儿童皮凉鞋188-2020《浙江省儿童皮凉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195401旅游鞋188-2020《浙江省旅游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QB/T 4331-2012《儿童旅游鞋》

2.样品数量

儿童皮凉鞋2双检样,1双备样;

运动鞋2双检样,1双备样。

3.检测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表1儿童皮凉鞋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

设定

复验用

样品

1

感官质量

QB/T 4546-2013

5.2

A

主要

项目

原样

2

鞋帮带总厚度

QB/T 4546-2013

5.4

A

主要

项目

原样

3

耐折性能

QB/T 4546-2013

5.5.1

A

主要

项目

备样

4

耐磨性能

QB/T 4546-2013

5.5.2

A

主要

项目

原样

5

帮底剥离强度

QB/T 4546-2013

5.5.3

A

主要

项目

备样

6

外底硬度

QB/T 4546-2013

5.5.4

A

主要

项目

原样

7

帮带拉出强度(或帮带拔出力)

QB/T 4546-2013

5.5.5

A

主要

项目

备样

8

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

QB/T 4546-2013

5.5.7

A

主要

项目

原样

9

异味

GB 30585-2014

5.2

A

强制性

条款

备样

表2运动鞋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

类别

项目

设定

复检用

样品

1

帮底剥离强度

QB/T   4331-2012

5.3.1

A

主要

项目

备样

2

底墙与帮面剥离强度

QB/T   4331-2012

5.3.1

A

主要

项目

备样

3

成鞋耐折性能

QB/T   4331-2012

5.3.2

A

主要

项目

备样

4

外底耐磨性能

QB/T   4331-2012

5.3.3

A

主要

项目

原样

5

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

QB/T   4331-2012

5.3.5

A

主要

项目

原样

6

外底硬度

QB/T   4331-2012

5.3.6

A

主要

项目

原样

7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

QB/T   4331-2012

5.3.7

A

主要

项目

原样

8

异味

GB 30585-2014

5.2

A

强制性

条款

备样

9

整体外观

QB/T   4331-2012

5.2

A

一般

项目

备样

3.2判定规则

依据GZ195202儿童皮凉鞋188-2020《浙江省儿童皮凉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195401旅游鞋188-2020《浙江省旅游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QB/T 4331-2012《儿童旅游鞋》进行判定。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启用复检用样品进行复检。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七、承检单位

本次抽查任务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

含VOCs含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 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内的含VOCs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为2桶,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为2桶,胶粘剂为2管,油墨为2个,清洗剂2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三. 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T 9755-2014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JG/T 172-2014 弹性建筑涂料

GB/T 9757-2001溶剂型外墙涂料

GB 18582-2020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9750-1998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GB/T 9756-2018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JC/T 423-1991水溶性内墙涂料

GB 33372-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850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GB 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264103外墙涂料188-2020《浙江省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264102内墙涂料188-2020《浙江省内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B 33372-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850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GB 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2.样品数量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1桶检样,1桶备样;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1桶检样,1桶备样;

胶粘剂1管检样,1管备样;

油墨1个检样,1个备样;

清洗剂1瓶检样,1瓶备样。

3.检测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表1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1

VOC含量

GB 18582-2020 6.2.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表2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1

VOC含量

GB 18582-2020 6.2.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表3胶粘剂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1

VOC含量

GB 33372-2020 6.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表4油墨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1

溶剂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

GB/T 38608-2020 6.1

A

主要项目

备样

2

水性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

GB/T 38608-2020 6.2

A

主要项目

备样

3

胶印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

GB/T 38608-2020 6.3

A

主要项目

备样

4

能量固化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

GB/T 38608-2020 6.4

A

主要项目

备样

5

雕刻凹印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

GB/T 38608-2020 6.5

A

主要项目

备样

表5清洗剂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1

VOC含量

GB 38508-2020 6.3.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2判定规则

依据GZ264103外墙涂料188-2020《浙江省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264102内墙涂料188-2020《浙江省内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B 33372-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850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GB 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进行判定。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七、承检单位

本次抽查任务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内的化肥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为2kg,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三、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

HG/T 4215-2011控释肥料

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262401复肥122-2021《浙江省复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1kg检样,1kg备样;

掺混肥料(BB肥)1kg检样,1kg备样;

控释肥料1kg检样,1kg备样;

复合肥料1kg检样,1kg备样。

3.检测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表1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

设定

复检用

样品

1

总养分(N+P2O5+K2O)

GB/T 18877-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2

水分

GB/T 18877-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3

总氮含量

GB/T 18877-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4

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

GB/T 18877-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5

总氧化钾含量

GB/T 18877-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表2掺混肥料(BB肥)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

设定

复检用

样品

1

总养分

GB/T 21633-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2

总氮含量

GB/T 21633-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3

有效磷含量

GB/T 21633-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4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

GB/T 21633-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5

钾含量

GB/T 21633-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6

水分

GB/T 21633-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表3控释肥料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

设定

复检用

样品

1

总氮

HG/T   4215-2011 5.2

A

主要项目

备样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HG/T   4215-2011 5.2

A

主要项目

备样

3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

HG/T   4215-2011 5.2

A

主要项目

备样

4

氧化钾

HG/T   4215-2011 5.2

A

主要项目

备样

5

水分

HG/T   4215-2011 5.2

A

主要项目

备样

6

粒度

HG/T   4215-2011 5.2

A

主要项目

备样

表4复合肥料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

设定

复检用

样品

1

总氮

GB/T   15063-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   15063-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3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

GB/T   15063-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4

氧化钾

GB/T   15063-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5

粒度

GB/T   15063-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6

氯离子

GB/T   15063-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7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

GB/T   15063-2020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3.2判定规则

依据GZ262401复肥122-2021《浙江省复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进行判定。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七、承检单位

本次抽查任务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

塑胶跑道面层原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内的塑胶跑道面层原材料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为原材料取样:非固体原材料抽样250ml,多做分非固体原料按配比取样,配比最小的组分取样量应不小于50mL。

三、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 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

判定依据:

GB 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2.样品数量

原材料取样:

非固体原材料抽样250ml,多做分非固体原料按配比取样,配比最小的组分取样量应不小于50mL。

3.检测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1

可溶性铅

GB 36246-2018 5.6.2.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

可溶性镉

GB 36246-2018 5.6.2.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

可溶性铬

GB 36246-2018 5.6.2.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4

可溶性汞

GB 36246-2018 5.6.2.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5

甲醛

GB    36246-2018 5.6.2.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6

GB    36246-2018 5.6.2.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7

甲苯、二甲苯和乙苯总和

GB    36246-2018 5.6.2.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2判定规则

依据GB 36246-2018 《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进行判定。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七、承检单位

本次抽查任务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

车用汽、柴油、船用燃料油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车用汽、柴油、船用燃料油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1)车用汽、柴油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油罐、罐车、油船、油桶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GB/T 4756-201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条款规定抽取组合样。

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样、备样,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2)船用燃料油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码头加油站、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运输要求:样品运输贮藏时应避光,远离明火、高温,不得碰撞、曝晒、雨淋。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GB/T4756-201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GB17411-2015《船用燃料油》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251102车用汽油188-2020《浙江省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251101车用柴油188-2020《浙江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B17411-2015《船用燃料油》

2、样品数量

(1)成品油

随机抽取同一等级、牌号的样品6L,其中4L用作检样,2L留作备样。样品用清洁、密封、避光耐腐蚀的金属制容器封装。

(2)船用燃料油

随机抽取同一等级、牌号的样品6L,其中4L用作检样,2L留作备样。样品用清洁、密封、避光耐腐蚀的金属制容器封装。

3、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见表1,表2,表3)

表1车用汽油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1

研究法辛烷值(RON)

GB   17930-2016 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

馏程

GB   17930-2016 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

硫含量

GB   17930-2016 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4

机械杂质及水分

GB   17930-2016 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5

苯含量

GB   17930-2016 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6

氧含量

GB   17930-2016 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7

甲醇含量

GB   17930-2016 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8

密度

GB   17930-2016 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表2 车用柴油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1

硫含量

GB 19147-2016 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

多环芳烃含量

GB 19147-2016 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

运动黏度

GB 19147-2016 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4

闪点(闭口)

GB 19147-2016 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5

十六烷指数

GB 19147-2016 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6

十六烷值

GB 19147-2016 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7

密度

GB 19147-2016 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8

脂肪酸甲酯

GB 19147-2016 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表3 船用燃料油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1

硫含量

GB17411-2015

/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

十六烷指数

GB17411

/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

闪点(闭口)

GB17411

/

强制性条款

备样

4

氧化安定性

GB17411

/

强制性条款

备样

5

10%蒸余物残炭

GB17411

/

强制性条款

备样

6

运动黏度

GB17411

/

强制性条款

备样

7

密度

GB17411

/

强制性条款

备样

8

酸值

GB17411

/

强制性条款

备样

9

总沉积物

GB17411

/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2判定准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1.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由承检单位退还被抽样销售者。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原则

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数量不满足的情况说明。

七、承检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由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