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495/2021-162800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新丰镇 发布日期 2021-08-05
文  号 主题词

新丰镇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08-05 10:03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镇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我镇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依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维护工作秩序,坚守工作岗位,准时上下班,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请假内容包括: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病事假、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

第二章  婚  假

第四条  婚假假期

1、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经主要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假。

2、双方符合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酌情增加晚婚假12天。

3、再婚者酌情给假1至3天,无晚婚假。

4、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五条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六条  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当年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自动取消。

第七条  婚假期间待遇

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和福利照发。往返路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第三章  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

第八条  产假假期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女机关工作人员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机关工作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九条  哺乳假假期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机关工作人员,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机关工作人员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机关工作人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机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

第十条  计划生育假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

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6、意外妊娠实施人流手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第十一条  护理假假期

1、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

2、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可以给予7天的假期。

第十二条  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

1、女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和各类奖金照发。

2、女机关工作人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机关工作人员产假上年度实发工资的月平均额的三倍由镇政府支付。

3、女机关工作人员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顺产2000元,剖腹产4000元,由镇政府支付。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和各类奖金不低于80%计发。

第十三条  女性机关工作人员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病事假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待遇: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工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五条  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护理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四章  病  假

第十六条  病假条件: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凭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养者,经批准后给予假期(急诊可在事后补交证明)。

第十七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当年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各类奖金照发。

2、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各类奖金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各类奖金照发。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各类奖金(不含年终津贴补贴)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各类奖金(不含年终津贴补贴)的80%计发。

第十八条  当年请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各类奖金中的年终津贴补贴不予发放。

第十九条  病假期间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年休假章节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事  假

第二十条  事假条件: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经批准,可请事假。

第二十一条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各类奖金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各类奖金的50%。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各类奖金。

4、当年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

第六章  年  休  假

第二十二条  年休假条件: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二十三条  年休假假期: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和机关工作人员本人意愿,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安排由各部门统筹安排,一般应由本人提前2周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报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各类奖金。

无特殊原因,应安排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探  亲  假

第二十八条  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探亲假假期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原则上一次用完)。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未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原则上一次用完)。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原则上一次用完)。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如分期探亲,限准1次路程假。

第三十一条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三十二条  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

1、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各类奖金照发。

2、出国探望公派出国攻读研究生配偶的,前3个月基本工资、各类奖金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各类奖金。

3、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八章  丧  假

第三十三条  丧假假期:

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

2、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四条  丧假期间待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各类奖金照发,往返路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第九章  请销假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凡需请假的,必须事前填写《新丰镇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申请表》,病假附医院病假证明,报经批准并报党政办备案后方可休假。如有突发事情或急病,确实无法提前办理审批手续的,必须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请假期满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并及时通知党政办做好销假记录。不及时销假的,视为无故继续延续,按旷工处理。

第十章  批假权限

第三十七条  请销假实行分层管理和审批。

党政主要领导请假,履行请假手续后报党政办备案。

其他班子领导请假,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党政办备案。

各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党政办备案。

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至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党政办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病假、事假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取整。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每天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出、缺勤和请假情况进行考勤。

第四十条  各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遇公休假顺延)汇总上一个月考勤情况,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党政办备案。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列入部门年度考核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凡因公外出(指离开嘉兴市的,下同)招商、学习、培训等1天以上的,均需提前3天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审批表》,一般工作人员、中层干部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党政办备案,超过3天需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班子成员经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交党政办备案;党政主要领导直接至党政办备案。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不上班或无故超假的,视为旷工。旷工3天以下的,扣除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和奖金,旷工3天及以上的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和奖金,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按上级规定进行处理,镇(条线)聘按规定辞退。

第四十三条  镇纪委、监察室对各部门考勤、请销假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未如实进行考勤、请销假的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机关事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