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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022-14559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文 号 | 南政办发〔2022〕3号 | 关联类型 | |
文件登记号 | FNHD01-2022-0002 | 有 效 性 | 失效 |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南湖有关单位:
《南湖区关于加强新就业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关于加强新就业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通知
根据《嘉兴市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通知》(嘉建〔2020〕8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大新就业职工住房保障力度,解决好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现就推进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简称“南湖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全职在注册纳税地所属在南湖区的企业或民办非等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南湖区用人单位”)工作,高校毕业未满3年(含),且未享受过购房补贴等人才安居和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保障对象(不包括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保障方式与标准
以发放租房补贴为保障方式,对南湖区所有符合条件申请人员提供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月,补贴时间为1年;鼓励企业落实住房补贴配套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本单位新就业大学生无房职工提供住房补贴。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与南湖区用人单位累计签订2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企业社会保险。
(二)申请人已婚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房补贴,其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若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租房补贴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公租房保障。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本级无自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并备案的期房、现房),均未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及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请时,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需一致。
(五)申请人需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审核程序
新就业职工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常态化受理,按照以下方式与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人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平台,选择“南湖区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事项按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完成个人申请。
(二)资格审核。各审核单位收到申请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在15个工作日完成并联初审,根据初审的结果反馈,由区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
(三)公示。申请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建局对拟补贴人员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补贴发放。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建局按照规定标准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一年发放一次)。
五、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资格审核,确保保障对象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一)区财政局负责租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租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承担;同时负责对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注册纳税地所属是否在南湖区进行核查。
(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学历、劳动合同(个人申报承诺)、社保缴纳、有无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等情况。
(三)区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市本级有无签订合同并备案的期房、现房和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信息,以及公示、租房补贴发放。
(四)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查询和审核申请人住房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附则
(一)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创新举措,既要严格审核,又要积极深化公租房保障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领补贴情况的,取消享受资格,由区人力社保局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相关征信机构。
(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7月29日。自2021年11月16日来符合本通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抄送:市住建局。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印发 |
附件:南政办发〔2022〕3号 (编号)印发《南湖区关于加强新就业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通知》的通知(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