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浙江正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和智能化提升技术改造项目)

发布日期:2022-11-01 08:42 信息来源:区政务数据局(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污染防治措施

1

浙江正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和智能化提升技术改造项目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明新路228号(现有厂区内)

浙江正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14100万元,淘汰拆除原年产1.3万吨酸酐固化剂、年产4000吨高档有机颜料中间体、年产3000吨电子密封胶和粘接剂等生产设备和装置,利用现有土地,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集散控制(DCS)、在线监测分析、连续化、密闭化等智能制造新技术,改造为年产4.5万吨高性能电子封装材料生产装置、年产4000吨高档有机颜料中间体、年产3000吨电子密封胶和粘接剂、年产1467吨多聚酸酐、副产16780吨工业碳五(回收碳五)等新型、智能化生产装置,配套相应的公用工程、安全、环保设施等。

 

建设单位于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农建村、焦山门村、花园村、江南社区、由桥村、中华村、大桥镇步云小学、大桥镇、新丰镇公开栏张贴了公告,并且同步在自身网站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反馈(包括赞成和反对)意见。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污染物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在工业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前,循环冷却系统定期排污单独收集、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中直接排放标准后再与其他废水一并纳管;其他污水纳入现有污水处理设施(700m³/d)处理达标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要求做好废水预处理和污水处理站进水的调质配水工作,确保污水处理站的稳定运行和出口的稳定达标。厂区内做好雨污分流、污污分流,严禁废水直接排入总排放口。清污管线必须明确标志,并设有明显标志。初期雨水收集后汇入废水处理站处理。生产区域的污水沟渠必须有防腐措施,采用高架铺设污水管。

2、废气污染物:①各生产车间废气经多级冷凝(包括泵后冷凝)后不凝废气进行分质分类收集。②废水处理站酸水池、中和、集水池、污泥浓缩池等收集后经一级碱水喷淋后,与固废堆场废气(在进行固废转移或入场前进行间歇抽气)一并排入RTO处理装置。③本项目有机物料储罐,要求设置平衡管、氮封装置和呼吸阀,其中碳五、顺酐储罐废气经收集后排入RTO废气集中处理装置;2B油储罐废气经收集后送中间体车间一级碱液喷淋+大孔树脂吸附装置处理。无机挥发性物料储罐建议设置平衡管,减少呼吸废气产生。④提高包装工序的设备自动化水平,包装桶口设置密封盖和抽风装置,呼吸废气可与产品槽或废气处理装置相连,以减少呼吸废气的产生。其中甲基四氢苯酐和甲基六氢苯酐产品涉及VOCs的灌装废气均排入厂区废气总管,经焚烧处理后高空排放;电子车间灌装设置独立隔间,废气经收集后排入车间废气总管,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生产过程中取样采用全密闭取样系统,减少无组织废气产生。

3、固体污染物: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固废主要为废过滤网、废催化剂、废活性炭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②废水在处理过程中会产生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③未沾有化学物质的包装物可作为一般固废,由当地环卫站进行清运或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另外如包装发生破损,必须将沾有化学物质的包装材料作为危险固废委托处置;④废导热油、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水处理产生的废树脂、质检室产生的废试剂瓶(沾染危化品)和分析废液属于危险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⑤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⑥危险固废均要求建立固废台账,执行转移联单制度;⑦危险固废堆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执行分类收集和暂存,暂存场地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建设。

4、噪声:在设备选型上选择低噪声设备,优化平面布置。采取一定的隔声降噪措施,对风机类设备的进出口管道设消声器,大型高噪声设备加装防振垫片,加强生产管理,及时维护,加强操作规范,以减小噪声。加强绿化,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噪声源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112日至202211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9993027            

通讯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二楼审批一科,邮编31405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