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德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四明):
申请人曹海根于2022年9月13日向我局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号:33041119********17)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为连云港德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5月23日下午在嘉兴南湖区远洋嘉兴南湖物流园上班巡逻时受伤。我局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延长申请人的申请时限并依法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2022年11月10日,我局将曹海根受伤一事认定为工伤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南人社工伤认定〔2022〕1250号)。
2022年11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注册地连云港市灌云县小伊乡董集村健康路46号邮寄《认定工伤决定书》(南人社工伤认定〔2022〕1250号),该文书于2022年11月28日退回我局(原址查无此单位)。
因我局无法向你(单位)有效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程序行政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南人社工伤认定〔2022〕1250号)。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附件:《认定工伤决定书》(南人社工伤认定〔2022〕1250号).pdf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