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28/2022-179861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日期 2022-12-19
文  号 主题词

关于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委托事项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12-19 09:07 信息来源:区消防救援大队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委托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余新镇、大桥镇、新丰镇、凤桥镇、东栅街道、南湖街道、新兴街道、新嘉街道、解放街道、建设街道和七星街道依法进行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委托,委托上述单位行使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1),现按规定程序将委托具体事项向社会予以公示。

 

附件:1.消防监督行政执法权委托处罚事项

            2.各主体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委托书

 

  


                                                                             嘉兴市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12月19


附件

消防监督行政执法权委托处罚事项

序号

消防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处罚依据

1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5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6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7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8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9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10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行政拘留除外)

11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行政拘留除外)

12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行政拘留除外)

13

过失引起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行政拘留除外)

14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15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16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

17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8

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19

物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20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21

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

22

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开展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23

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24

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25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6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7

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28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29

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30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委托书.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