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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228/2022-179861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2-12-19 |
文 号 | 主题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委托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余新镇、大桥镇、新丰镇、凤桥镇、东栅街道、南湖街道、新兴街道、新嘉街道、解放街道、建设街道和七星街道依法进行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委托,委托上述单位行使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1),现按规定程序将委托具体事项向社会予以公示。
附件:1.消防监督行政执法权委托处罚事项
2.各主体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委托书
嘉兴市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
消防监督行政执法权委托处罚事项
序号 | 消防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 处罚依据 |
1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2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3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4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6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7 |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等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8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9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10 |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行政拘留除外) |
11 |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行政拘留除外) |
12 |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行政拘留除外) |
13 | 过失引起火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行政拘留除外) |
14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15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16 |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 |
17 |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18 | 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19 | 物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20 |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21 | 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 |
22 | 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开展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
23 | 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
24 | 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
25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26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27 | 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28 |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29 | 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30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