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储存非法出版物案,于2022年8月16日被嘉兴市南湖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查获。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8月16日嘉兴市南湖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二十四史后汉书》等407本出版物送嘉兴市南湖区新闻出版局鉴定。2022年8月17日,经嘉兴市南湖区新闻出版局鉴定,送审的《二十四史后汉书》等407本出版物属非法出版物。2022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浙江平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哲铭和现场负责人黄嘉豪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两位当事人陈述了违法事实。2022年8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浙江平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储存的《二十四史后汉书》等407本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之规定,已构成储存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2)出版物申请鉴定委托书、鉴定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储存的教材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3)法定代表人张哲铭和现场负责人黄嘉豪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储存非法出版物的经过和事实;(5)法定代表人张哲铭和现场负责人张哲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张哲铭、黄嘉豪的个人身份信息;(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7)现场检查拍摄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正处于营业状态及执法人员查获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经过。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当事人疏忽大意,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导致了客观方面储存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发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鉴于当事人将非法出版物作为储存物品无违法所得,案发被查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配合上缴涉案出版物减轻危害后果,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依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无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出版物407本;
2.处罚款人民币 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中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