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冉闭锁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案

发布日期:2022-04-25 11:12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应急罚[2022]第200001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时冉

执法部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南湖区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2-2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1月10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德正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时冉作为嘉兴德正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员将一楼生产车间西侧安全出口锁闭。执法人员当场对嘉兴德正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现记〔2022〕余新- 1号),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2〕余新- 1号),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时限。 2022年1月14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就时冉涉嫌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查明,时冉作为嘉兴德正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员将一楼生产车间西侧安全出口锁闭。

时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时冉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