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投资管理条线) | 编码 | 11330402MB0T26362E4330104075001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国家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省级法律依据 (一)《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 ||||
办理条件 | 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 ||||
申报材料 |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 ||||
办理部门 | 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
办理地点 | 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三楼 | ||||
法定期限 | 12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 | 收费 | 收费依据 |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 | ||
经办电话 | 15705737001 | 监督电话 | 0573-8251216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