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065/2022-170020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南湖区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2-05-26 |
文 号 | 南政办发〔2022〕36号 | 主题词 |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十届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政策衔接、保障适度、自愿供养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强化政策落实,形成托底保障有力、统筹衔接有序、管理服务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之首善之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区政府统筹协调全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和管理机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条件
具有南湖区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嘉兴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嘉兴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嘉兴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嘉兴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嘉兴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嘉兴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嘉兴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情形。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困境儿童认定条件,已纳入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
(一)基本生活保障。通过现金或实物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嘉兴市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南湖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嘉兴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作同步调整。
(二)照料护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包括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机构,其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嘉兴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照料护理费用支付方式和金额由镇(街道)与受托供养机构确定。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南湖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办法》执行(详见附件1)。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区民政局核准,并根据区民政局的核准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三)疾病治疗。财政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就医原则,合理安排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
(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与设施。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五)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合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政策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六)丧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照料服务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丧葬费用除去惠民殡葬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后,其余从救助供养经费中统筹列支。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原则上1年内不得随意变更。对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对有意愿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优先安排床位保障。
(一)集中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供养服务。未成年人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对重度残疾的,可以安置到专门的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和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经费不足部分由所在地财政承担。供养服务机构按不低于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0%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
(二)分散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提供照料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采取亲情照护、邻里助养、社会托养等形式,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月通过“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用根据不同程度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救助帮扶需求,按照救助供养协议,按月发放到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如有余额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用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院治疗及陪护费用。经费不足部分,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三)救助供养协议签订。区民政局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者、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格式化协议文本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
(四)财产处置。特困人员的动产、房产等私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处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救助供养协议的约定处理。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
申请特困人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
(二)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南湖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救助供养政策。对无能力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审核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报审核材料时将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评定结果一同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审批程序
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终止程序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所在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核准,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有异议的,区民政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区民政局应当每年对特困人员的家庭状况进行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进行入户调查和复核,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六、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要求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全区统筹,可以采取毗邻镇(街道)协商共享服务的方式,也可以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
(一)明确服务内容。供养服务机构按照救助供养协议,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供整洁、有序的场院生活环境,丰富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和精神生活。供养服务机构可就近利用空闲土地和场所,因地制宜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组织特困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对特困人员非公益性劳动给予相应的报酬。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满足多样化服务需求。
(二)加强规范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强化兜底保障职责,重点接收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参照特困人员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中的失能失智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同时还可为社会老人提供有偿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卫生、食品、药品、财务、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确保机构安全、规范运行。
(三)提升服务能力。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置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应配备不少于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为特困人员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在特困人员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将其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具体负责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协助开展对供养服务机构工作的监管,明确对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职责, 并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经费纳入当地财政保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中安排资金用于改善特困人员的生活。区民政局要切实负起主管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区财政局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区卫健、教育、住建、人社、医保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政策统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以及有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政策制度的统筹衔接。特困供养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障待遇,但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提升日常管理水平。依托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加强特困救助供养工作管理,实施供养对象网上审核审批,实行“一人一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者进行登记管理,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者信息。供养服务机构和受委托的照料服务者,应当如实记录供养服务和照料护理情况。
(四)严格绩效管理和监督。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的绩效管理。对已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复核。对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区民政局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审批程序、救助供养标准、救助供养对象名单进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对拟批准或拟终止的救助供养对象及时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7月1日开始施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19〕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湖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办法
2.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集中供养示范
文本)
3.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示范
文本)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附件1
南湖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办法
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规定,提出南湖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办法如下:
一、评估对象
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申请人员。
二、评估指标
南湖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1-2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三、评估实施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参照《嘉兴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嘉政民老〔2022〕25号)的程序开展,具体评估指标按本文件规定执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附件2
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
(集中供养示范文本)
甲方(供养服务机构):
乙方(特困人员):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份证号:
监护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丁方(村居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订立如下供养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权力】
(一)按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教育和丧葬等服务。组织乙方参与文体娱乐活动以及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乙方日常管理服务,包括合理安排膳食,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对乙方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及时处理。
(三)严格经费使用管理,专款专用。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由甲方按规定使用;甲方每月 日前按照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10%向乙方发放 元的零用钱。
(四)按照自理能力评估等级,落实照料护理服务。若乙方生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甲方应协助及时送医,并于第一时间通知监护人、丙方和丁方,指定落实人员照料陪护。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和陪护费用由甲方在乙方供养经费中支出,由丙方按有关规定解决。若乙方及其亲友有其他要求的,费用自理。对需要抢救的,先行抢救,相关费用由丙方协调解决。
(五)本着丧事简办的原则,办理丧葬事宜。如丁方或乙方亲友有其他要求的,费用自理。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权力】
(一)乙方自愿入住甲方,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文明待人,注意安全。当与其他供养对象或工作人员发生矛盾时,要及时向甲方负责人反映进行调解,并有权向丙方和丁方提出对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乙方应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条件下,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文体娱乐活动以及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三)乙方对个人财产依法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乙方确认名下现拥有财产为(需经丙方、丁方共同核对):
1.宅基地: 坐落面积 。
2.房屋: 间数,建筑面积 ,房屋性质 (居住类、非居住类、自有、租赁、其他)。
3.土地: 亩。
4.山林: 亩。
5.股权:
6.其他:
若乙方在救助供养期间去世,生前财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分,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置;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归丙方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宅基地和承包土地、山林等归乙方生前集体所有。
乙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后,如需将其名下的宅基地和房屋财产赠予(包括遗赠)给第三方,乙方应通知第三人到场,并在丙方监督下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继承人或受益人应当履行乙方的供养义务,并退还乙方在供养期间由政府承担的特困供养费用中超出低保对象应享受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用及医疗支出费用,但第三人放弃赠予或遗赠的除外。通过买卖等形式转移给第三方的,由乙方自行退还供养期间由政府承担的特困供养费用中超出低保对象应享受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用及医疗支出费用。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全面落实相关政策,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乙方做好财产处置。当发现乙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二)及时掌握乙方生活状况、身体状况等,重大节日或乙方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应组织探访慰问乙方。
(三)联系县级民政部门,落实乙方救助供养经费,按规定标准及时支付给甲方(对公账户: ,账号: ),定期审查甲方的收支情况。
(四)督促甲方健全和落实各项制度,对发现管理服务不到位或存在歧视虐待乙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介入调查或向相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乙方相关资料的健全和规范,并将资料移交给甲方管理。
(二)协助做好对乙方的教育管理。如乙方不服从管理、不遵章守纪,经多次教育不改,由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由丙方负责接回,交由丁方代管,代管期间供养经费参照分散供养政策规定执行。
(三)受乙方委托经营承包的土地、林地等,按规定给予乙方相关收益和集体分红。
(四)丁方应当定期探望乙方,指定乙方联系人(亲属、邻居、村干部、网格员或其他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在春节、重阳等重要节假日给予探望和陪伴关爱。乙方送医后,丁方应委托联系人经常探访关爱,并配合做好住院治疗相关工作。
(五)丁方应当按照当地有关政策和风俗习惯,协助办理好乙方的丧葬事宜。
五、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有以下情形的,由甲方通知乙丙丁三方后可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甲方应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由丙方作出妥善安置:
1.检查发现乙方患有传染性疾病。
2.检查确认乙方患有精神类疾病或精神不正常症状。
3.乙方有过度暴力、自残、自杀、盗窃、诈骗倾向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有多名供养对象或甲方工作人员投诉,经心理疏导及反复劝阻仍未有明显效果的。
4.乙方涉及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或本协议约定,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或有其他危险性。
(二)乙方如需更换甲方,应提前30日向丙方提出申请,方可变更甲方,并重新签订协议。
(三)当乙方供养意愿发生变化,不愿在供养服务机构居住生活时,乙方需提前30日向甲方和丙方提出变更供养形式的申请,经丙方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7日内签订分散供养协议,本集中供养协议方可解除。
(四)乙方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协议终止。
(五)当甲方因特殊原因不再具备收养乙方条件时,可提前30日向乙丙丁三方提出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丙方负责对乙方作出妥善安排。
(六)紧急情况需解除协议的,由丙方负责对乙方作出应急处置。
六、协议的执行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本着公平公正和最大范围内保障乙方利益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共同协商解决。
(二)四方应当共同遵守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当共同协商解决;如因履行协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甲方所在县级民政部门对本协议的履行有解释、指导和监督、检查权。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在协议落款处签字、盖章(指模)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其中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监护人(签章):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
签订日期:
附件3
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
(分散供养示范文本)
甲方(照料服务者):
乙方(特困人员):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份证号:
监护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丁方(村居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订立如下供养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每月不少于 次定期上门探访照料,重点协助其打扫居所卫生、保持个人清洁;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按明确的照护等级提供服务。对乙方提出意见建议及时改进。
(二)若乙方生病需送医治疗的,甲方应将其及时就近就便送定点医疗机构,并第一时间通知丙方和丁方。由丙方落实人员负责乙方住院期间的照料陪护,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和陪护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支付,乙方无能力支付的,由丁方先行垫付,并由丙方负责解决;若乙方及其亲友有其它要求的,费用自理。
(三)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歧视、侮辱、虐待、谩骂、殴打和遗弃等行为。一经发现,终止协议,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甲方应接受丙方安排的家庭照护培训,应熟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和照护技能,每年接受丙方考核评估。因故不能继续作为照料服务者的,应提前30日向丙方、丁方提出。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自愿选择分散供养形式,并同意甲方提供日常照料服务。有权向丙方提出对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意见建议。
(二)乙方应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村(居)规民约,遵守救助供养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文体娱乐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三)乙方需要购买生活物资的,可委托甲方代为购买,费用由乙方自理。
(四)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介绍自己身体、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情况。离开住所超过24小时的,应当提前告知甲方和丁方自己的去向、目的、联系方式及大致返回时间。对乙方隐瞒行为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五)乙方对个人财产依法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乙方名下现拥有财产为(需经丙方、丁方共同核对):
1.宅基地: 坐落面积 。
2.房屋: 间数,建筑面积 ,房屋性质 (居住类、非居住类、自有、租赁等)。
3.土地: 亩。
4.山林: 亩。
5.股权:
6.其他:
若乙方在救助供养期间去世,其生前财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置;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归丙方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宅基地和承包土地、山林等归乙方生前所在集体所有。
乙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后,如需将其名下的宅基地和房屋财产赠予(包括遗赠)给第三方,乙方应通知第三人到场,并在丙方监督下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继承人或受益人应当履行乙方的供养义务,并退还乙方在供养期间由政府承担的特困供养费用中超出低保对象应享受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用及医疗支出费用,但第三人放弃赠予或遗赠的除外。通过买卖等形式转移给第三方的,由乙方自行退还供养期间由政府承担的特困供养费用中超出低保对象应享受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用及医疗支出费用。
(六)乙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全面落实相关政策,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乙方做好财产处置。如发现乙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二)丙方应及时掌握乙方生活状况,为乙方每年安排一次体检活动,对其自理能力进行评估。重大节日或乙方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应组织探访慰问。
(三)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财政专账,落实经费保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丙方每月将特困基本生活费 元,发放给乙方(账号)。
乙方委托丙方支付给甲方(账号 )每月 元照料护理费,用于支付甲方照料护理报酬。
(四)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加强对甲方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对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丙方可终止照料护理费的发放,另行委托照料服务者提供照料服务;对管理服务不到位或发现存在歧视虐待乙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介入调查或向相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若乙方去世,本着丧事简办的原则,会同丁方办理丧葬事宜。如丁方或乙方亲友有其他要求的,费用自理。
四、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协助做好照料服务和对乙方的教育管理,监督甲方按照本协议内容落实照料护理服务。
(二)甲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处理乙方的紧急事务时,由丁方代为处理。
(三)受委托经营乙方承包的土地、林地等,按规定给予乙方相关收益和集体分红。
(四)应当定期探望乙方,指定乙方联系人(亲属、邻居、村干部、网格员或其他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在春节、重阳等重要节假日给予慰问和陪伴关爱。乙方送医后,丁方应通知联系人经常探访关爱,并配合做好住院治疗相关工作。
(五)应按照当地有关政策和风俗习惯,办理好乙方的丧葬事宜。
五、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有以下情形的,由甲方通知乙丙丁三方后可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甲方应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由丙方作出妥善安置:
1.检查发现乙方患有传染性疾病;
2.乙方有过度暴力、自残、自杀、盗窃、诈骗倾向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有多名群众投诉,经心理疏导及反复劝阻未有明显效果的;
3.乙方涉及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乙方屡次伤害甲方人身权益,经多次劝告无效的;或者不遵守本协议约定,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或有其他危险性;
5.乙方的护理服务需求超出甲方能力范围的。
(二)乙方如需更换甲方,应提前30日向丙方提出申请,方可变更甲方,并重新签订协议。
(三)当乙方供养意愿发生变化,想要入住机构进行集中供养的,需提前30日向丙方提出变更供养形式的申请,经丙方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7日内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本分散供养协议方可解除。
(四)乙方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协议终止。
(五)紧急情况需解除协议的,由丙方负责对乙方作出应急处置。
六、协议的执行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本着公平公正和最大范围内保障乙方利益的原则,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二)四方应当共同遵守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当共同协商解决;如因履行协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所在县级民政部门对本协议的履行有解释、指导和监督、检查权。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在协议落款处签字、盖章(指模)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其中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监护人(签章):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
签订日期:
抄送:市民政局,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集团。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