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073/2022-170176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5-30
文  号 主题词

关于印发《南湖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30 16:08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加快推动南湖区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之首善之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授予在南湖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设“区长质量奖” 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3个,“区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7个。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发改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经信商务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农水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评审办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担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制订“区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区长质量奖”申请;

(三)按评审需要,从上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中选聘评审员,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申报材料与现场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提出建议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交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得分表和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湖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3年以上;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较好的管理绩效,主要经济、质量和技术指标在区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有较大影响。

(四)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  结合评审标准、行业特点和南湖区的实际,制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根据变化情况和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所有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

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若当年所有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区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区长质量奖”申请。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南湖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二十一条  初选公示。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及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金。对获得 “区长质量奖提名奖” 的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并颁发奖杯、证书。

第二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区财政给予保障。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由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审议并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促进南湖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七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3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审议并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被撤销称号的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继续宣传获奖荣誉: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四)产品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九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义务配合评审办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开展经验交流。

第三十条  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重复评定“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不再重复发放奖金。

第三十二条  被撤销“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 3年内不予受理“区长质量奖”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开始施行,原《南湖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南政发〔2019〕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