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065/2022-170103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南湖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5-30
文  号 主题词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30 09:08 信息来源:南湖区政府浏览次数: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2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读范围

(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单位自行制发或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二、解读内容

(一)制定背景,包括制定的意义、目的、依据等;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主要内容、目标任务、适用范围、执行标准、执行期限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

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三、解读形式

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官方网站上开辟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专栏,结合采用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解读,也可以充分运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创新解读方式。政策解读可以按解读内容要求逐条列明,也可以采用“一问一答”式、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新进行。

四、解读流程

(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流程:

1.单位报送。政策解读工作要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进行,起草单位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制定政策解读方案、撰写解读文本初稿,在提请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一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对是否认定为规范性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区政府法制办咨询。

2.修改审核。起草单位应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修改内容同步完成解读文本修改工作,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随同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并报区政府相关领导审签。

3.统一发布。起草单位应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日内将定稿的政策解读材料发送至区电子政务中心;区电子政务中心应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7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同日对外统一发布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文本。

(二)各单位自行制发或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流程:

由各单位参照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流程制定相应流程后执行。

各单位自行制发或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备案时,一并提交解读文本。

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五、有关要求

(一)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各起草单位在起草文件时,要落实专门人员,起草解读文本,规范解读流程,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解读内容要言简意赅,文字通俗易懂,真正让群众“看得懂、听得清、信得过”。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8年以来已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完成政策解读工作,请各单位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

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20180720定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