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559/2022-171064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6-17
文  号 主题词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2-06-17 09:02 信息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030号

被处罚单位:嘉兴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清和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04月25日

现查明, 当事人嘉兴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2年前后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广益路北侧,亚中路西侧的厂区内陆续建造房屋和钢棚共33处,总建筑面积为14190.34平方米,竣工后投入使用至今。经调查,房屋1(南配电房)位于厂区的东南角,为地上1层的砖混结构房,建筑物面积230.57平方米;房屋2(南门卫)位于厂区南入口处,为地上1层砖瓦结构房,建筑面积21.13平方米;房屋3(南门卫生间)位于厂区南入口处西侧,为地上1层砖瓦结构房,建筑面积5.44平方米;房屋4(生活污水房)位于厂区的西南角,为地上1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37平方米;房屋5(河水净化房1)位于厂区西侧靠近河流处,为地上2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89.65平方米;房屋6(河水净化房2)位于厂区西侧靠近河流处,为地上1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37.85平方米;房屋7(河水净化房3)位于厂区西侧靠近河流处,为地上1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92.38平方米;房屋8(C3-西辅房)位于厂区西侧靠近河流处,为地上1层的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296.19平方米;房屋9(3#厂房-扩建1改善用房)紧挨着3#厂房北墙搭建,为地上1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96.12平方米;房屋10(3#厂房-扩建2仓库)紧挨着3#厂房北墙搭建,为地上1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109.63平方米;房屋11(3#厂房-扩建2仓库)紧挨着3#厂房北墙搭建,为地上1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14.10平方米;房屋12(5#厂房-扩建2检具放置房)紧挨着5#厂房北墙东侧搭建,为地上2层钢结构房,建筑面积2837.08平方米;房屋13(2#厂房-扩建1仓库)挨着2#厂房北墙搭建,为地上1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97.21平方米;房屋14(2#厂房-扩建2水处理)紧挨着2#厂房西墙搭建,为地上2层钢结构房,建筑面积428.89平方米;房屋15(C1-纯水房)位于厂区西侧靠近河流处,为地上1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556.48平方米;房屋16(C1-西辅房)位于厂区西侧靠近河流处,为地上2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1936.81平方米;房屋17(锅炉房)位于厂区西侧靠近河流处,为地上1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257.33平方米;房屋18(1#厂房扩建1设备放置房)紧挨着1#厂房南墙搭建,为地上1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301.10平方米;房屋19(1#厂房-扩建2)紧挨着1#厂房西墙搭建,为地上2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34.15平方米;房屋20(C1-容器维修房)位于厂区西南角,为地上1层钢结构房,建筑面积107.21平方米;房屋21(C1-卫生间)位于厂区北侧,为地上1层砖瓦结构房,建筑面积56.87平方米;房屋22(C1-容器仓库)位于厂区北侧,为地上1层钢结构房,建筑面积2075.11平方米;房屋23(C1-杂物间)位于厂区北侧,为地上1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100.10平方米;房屋24(C6-空压机房)位于6#厂房西北侧,为地上1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139.73平方米;房屋25(C6-水处理房)位于6#厂房北侧,为地上1层钢结构房,建筑面积149.45平方米;房屋26(6#厂房扩建1水处理房)紧挨着6#厂房北墙东北侧搭建,为地上1层钢结构房,建筑面积799.57平方米;房屋27(6#厂房扩建2纯水房)位于6#厂房北侧,为地上1层砖混机构房,建筑面积249.43平方米;房屋28(东门卫)位于厂区东门入口处南侧,为地上1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37.07平方米;房屋29(东门垃圾房)位于厂区东门入口处北侧,为地上1层钢结构房,建筑面积1193.71平方米;房屋30(钢棚1C3-南辅房)位于3#厂房南侧,为地上1层钢结构房,建筑面积145.69平方米;房屋31(钢棚2 河水净化房4)位于厂区西侧靠近河流处,为地上1层钢结构房,建筑面积85.59平方米;房屋32(钢棚3 C5仓库)位于厂区东侧靠近亚中路处,为地上1层钢结构房,建筑面积1029.59平方米;房屋33(钢棚4 5#厂房-扩建1)紧挨着5#厂房东墙搭建,为地上1层钢结构房,建筑面积542.11平方米。根据浙江信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咨询报告书(浙信工咨预(2022)Y003号)上显示嘉兴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违法建筑(C1-纯水房等三十三处)工程总造价为12844712元。上述33处建筑物的建设行为经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认定需要经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移交案卷、询问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南湖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面积申报表、工作联系函、浙江新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造价咨询报告书等。

2022年04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听告字〔2022〕第09-0030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佰零贰万柒仟伍佰柒拾陆圆玖角陆分(¥1027576.96),并限期十五日内补办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