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50508/2022-184723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单位 大桥镇 发布日期 2022-06-24
文  号 大政〔2022〕54号 关联类型
文件登记号 FNHD99A-2022-0002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南湖区化工集聚区承包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及准入、退出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4 16:49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村(社区):

《南湖区化工集聚区承包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及准入、退出管理制度》,已经大桥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湖区大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

南湖区化工集聚区承包商安全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湖区化工集聚区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规范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流程,预防、控制承包商事故的发生,保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湖区化工集聚区范围内各化工企业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承担改、扩建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维护、检修,物料转运、装卸服务等涉及外来人员在化工企业区域或业务范围内实施作业的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分包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

第二章 化工企业和承包商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 化工企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化工企业负有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订并严格执行本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二)化工企业应组织承包商安全资质、能力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列入本单位合格承包商名录。

(三)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四)如实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书面告知承包商。

(五)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承包商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定期召开承包商工作例会,让承包商及时了解化工企业的安全要求,为承包商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六)对承包商的工机具、设备等进行检查,审查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七)负责承包商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记录其安全表现, 对承包商的违幸违纪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八)定期对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建立承包商奖惩机制,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承包商作出处罚, 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商进行奖励,建立本单位的承包商“红黑名单”。

(九)为承包商提供特殊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企业的事故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承包商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遵守化工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做好各类安全检查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二)制定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范围、作业步骤、安全管理要求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确保进入现场的工机具设备达到安全标准的要求。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通用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备。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四)制定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化工企业的应急演练,及时向化工企业报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未 遂事故以及不安全的状况。

(五)依法为作业人员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主动向化工企 业提供投保有效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第六条 安全资质审查

第六条 安全资质审查

(一)化工企业应对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以往安全业绩表现等进行审查 。

(二)化工企业可寻求公安部门的帮助,对入厂的承包商员工进行身份鉴别,防范有违法及有禁忌的人员进入现场作业。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提出安全保证措施、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等要求。

第八条 签订工程合同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一)承包商施工人员只能在规定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活动, 作业过程中发现施工项目发生变更或临时追加施工项目时,需要补齐施工手续后进行施工。

(二)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的作业活动时,化工企业应组织各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三)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化工企业不得强令承包商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作 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四)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可代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支持、安全教育、应急救援培训等工作。

(五)鼓励化工企业在作业现场设立医疗点,为承包商人员提供应急医疗救助、健康诊疗及健康教育培训等各项医疗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条 特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一)特殊作业必须强化责任落实、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确认。

(二)实行化工企业和承包商“双监护”。作业过程中,作业审批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作业现场的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作业完成后,经现场检查确认,办理完工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事故管理

(一)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化工企业应立即向南湖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使用必要的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二)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化工企业应暂停该承包商所有作业,进行停工整顿。整顿完成后,化工企业对该承包商及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条件等重新进行检查确认,认为满足复工条件的,该承包商方可复工;认为不再符合进厂施工条件的,停用该承包商或将其拉入本单位的承包商“黑名单”。化工企业及承包商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  承包商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化工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台账,台账中应包括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合格承包商目录、承包商教育培训记录、日常对承包商的检查和奖惩记录、承包商年度安全业绩排名、优秀承包商名单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实行化工企业承包商信息报备。各化工企业应及时向南湖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备本单位承包商的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价,南湖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做好相关的检查督促等工作。

第十四条 南湖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内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化工企业的承包商管理进行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化工企业的承包商管理台账、承包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技术方案、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应急预案、作业人员的投保证明等。

(二)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项目票证办理情 况、作业人员依法依规作业情况等。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等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贵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贵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可恢复作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湖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

(一)化工企业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单位或者个人。

(二)化工企业未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未将承包商纳入日常安全监管,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职责,未对承包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三)化工企业未对提供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化工企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商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或发现承包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五)化工企业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六)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单位在同一作业 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作业时,化工企业未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七)承包商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按照规定制定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八)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九)承包商从业人员未参加工伤等社会保险,承包商未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承包商的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被南湖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上级监管部门查出存在严重违章违纪行为或多次被查出存在一般违章违纪行为。

(十一)特殊作业时,化工企业和承包商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指挥和监督。

(十二)化工企业或承包商拒绝、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十三)发生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化工企业或承包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或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问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十四)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有其他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南湖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对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承包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二)承包商发生火灾、爆炸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三)承包商被南湖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上级监管部门查出存在重复性问题,且不严肃认其整改的。

(四)承包商被上级部门列为负面典型的。

(五)存在其他违章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承包商作业有新规定的,执行其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具有专门规定的,执行其相应条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南湖区大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湖区化工集聚区承包商准入、退出

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南湖区化工集聚区承包商的管理,确保南湖区化工集聚区承包 商满足安全生产和施工的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应范围

适用于南湖区化工集聚区的安全生产和施工管理。

二、职责

大桥镇负责化工集中区承包商评价的组织工作。

三、工作程序

1.建立合格承包商评价小组

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主管部门为 成员,组成南湖区化工集聚区承包商评价小组。

2.承包商的准入

承包商需提交相关的资质资料,所有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保证其实有效。资质资料包括以下几项: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或委托授权人有效证件;承包商的专业资质、技术实力及其从业人员的履历和专业技能资料 ;其他能证明贵单位实力的资信文件。

以上资料审核通过后,由评估小组组织评选评定,经综合评分,合格的承包商进入南湖区化工集聚区承包商名单。园区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选择资金、技术实力强,能承担安全生产和施工的承包商,根据其能力及信誉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价。

3.承包商的评价

(1)评价承包商的资质水平。包括:国家质量认证证书、资质证明、企业简介等资料对承包商生产和施工质量、保证能力、运输能力、信誉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2)承包商在承包期间更名,需重新填写南湖区化工集聚区承包商评审表,注明更名的新名称,对其按新承包商重新评价。

4.对合格承包商的重新评价与管理

(1)评价内容

对承包商安全生产和施工能力进行评价;

对承包商资金、技术实力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实际情况,由各评价成员对以上方面评价。

(2)承包商的评定等级

根据承包商的生产和施工业绩,竞争力及供需双方的依赖程度,将集中区承包商分为:A级承包商、B级承包商、C级承包商。

A级承包商:能够长期稳定的提供安全生产和施工,对需求方的工作具有全局性或局部战略需求的影响,生产资源优势明显。

B级承包商:在生产和施工方面能够达到基本满足。

C级承包商:能够满足合同约定的 当前运作要求,在生产和施工方面偶尔会出现小的波动或不稳定的情况。

(3)管理控制

等级确定:评价小组对合格承包商的生产和施工情 况进行分类评价,实行A、B、C 三级分类管理,根据生产和施工 质量确定等级:生产和施工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为A级承包商;生产和施工达到85%以上确定为B级承包商;生产和施工质量在85%以下,确定为C级承包商。

动态管理:

a.对各级合格承包商,在分类评价中,根据生产和施工 质量确定级别。如果已确定级别的,对级别有变化的升、降级的合格承包商,要说明升、降级的原因,降级的还要求制定并落实相关的质量整改措施,以提高生产和施工质量。

b.如果承包商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由评价小组成员针对承包商出现的情况随时进行评价,由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5.对已确定的合格承包商,建立其生产和施工记录,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落实。

四、承包商退出

根据承包商ABC三级管理,凡出现以下情况考虑退出:

l.连续两年被评定为C级承包商的,评价小组要积极寻找更好的承包商逐一替代。对确因资源紧张不得不使用的C级承包商, 要通过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改进生产和施工质量。

2.凡生产和施工中出现问题,整改措施屡次得不到实施,且生产和施工质量得不到提高的,不能满足公司技术要求的。

3.凡发生欺诈、违约、背信等不法行为,造成影响恶劣,且行为得不到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