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50508/2022-184724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单位 | 大桥镇 | 发布日期 | 2022-06-24 |
文 号 | 大政〔2022〕56号 | 关联类型 | ![]() |
文件登记号 | FNHD99A-2022-0003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相关部门、各企业:
为了进一步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故的能力,保障生产安全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南湖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与《南湖区化工集聚区应急救援物资保管借用制度》,现予以印发,请各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1.南湖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2.南湖区化工集聚区应急救援物资保管借用制度
南湖区大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
附件1
南湖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
储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南湖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管理和使用,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南湖区集聚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以下简称应急物资),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用于实施抢险救援行动的工具、设备、器材等物资。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园区和生产经营单位二级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证在化工集聚区内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
第四条 园区根据行业领域和辖区内企业布局特点,按照有关规定,针对本辖区内常发的、影响大的事故种类,兼顾跨区域应急物资增援的需要,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并按照“企业有偿使用、企业负责”的原则实施集中管理。
第五条 依托企业和生产、销售救援设备、器材、物资单位建立的应急物资储备库,由依托单位与企业签订协议,被依托单位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储备场所、管理人员、物资设备。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负责对本系统、辖区内企业建立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实施监管管理。
(一)制定储备库管理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定期检查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和库存情况;
(三)负责解决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四)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应急物资储备、调用、补充和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储备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定储备库管理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应急物资使用后尽快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二)应急物资储备库要悬挂统一的标牌;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储备物资的检查更新、维护保养工作;
(四)加强储备仓库规范化建设,设置标准货物架(台),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台账,做到实物、标签、帐目相符;
(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负责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国家、省和行业规定,按照“内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有保障”和“政府调度外部增援有能力”的要求,依据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标准、数量,建立本单位应急物资库。
第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物资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调配。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从外部调用物资支援时,向大桥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出调度命令,临近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负责实施。
(二)需跨区域调用物资支援时,由镇人民政府向区级有关行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有关行业部门发出调度命令,临近区域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负责实施。
(三)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在应急储备物资不足的紧急情况下,征得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
(四)申请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单位要出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调用理由、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五)应急物资运送到位后由申请单位指定专人接收,做好发放记录。应急救援结束后,申请单位负责调用应急物资的收缴、登记、检查、整理、移交工作。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对返还物资进行清点验收,确定损耗并做好记录,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应急储备物资实行有偿使用,准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一)在救援行动中发生的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均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二)事故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抢险行动中应急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时由政府先行垫付,事后向责任单位追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违反本制度对应急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视其情节给予处罚,触犯法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
南湖区化工集聚区应急救援物资
保管借用制度
1、化工集聚区危化应急救援物资所有权归原购买单位,委托管理单位负有保管和借用管理责任,负责日常辖区内企业应急状况下使用借用登记和催还。
2、物资的保管要依据物资的类别、性质和要求安排适应的存放仓库、场地,以方便收发作业,安全整洁为主并做到分类存放,定点堆码、合理布局。
3、物资分区、分类堆码,按机型和规格型号系统归置,货架上的物资要上摆轻下摆重,顶上摆放的不常用,库内副货位存放的物资要下垫,并持牌标明品名、规格、数量。
4、企业需要借用应急救援物资的,请示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能借用,并由镇消防专职队做好借用手续和登记工作。
5、借用期限一般为5天,逾期最多可延期两次,每次延期原则上不超过5天,由镇消防专职队负责做好登记,每次延期均需取得镇分管领导的同意。
6、委托保管单位负责借用物资归还时查验登记,发生破损、故障、失效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无法维修的按市价或原物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