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567/2022-170540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6-06
文  号 主题词

嘉环(南)罚字〔202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6-06 14:26 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嘉兴普诺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7

法定代表人:李小毅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海盐塘******

2022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模具、塑料零部件、五金零部件的制造及销售。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注塑废气正在排放,但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风机皮带未转动,光催化氧化仪器电压表指针指向零。执法人员发现问题10分钟后,风机开始运行,但光催化氧化仪器电压表指针仍指向零,经查,光催化氧化设备保险丝出现熔断。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行为有:1、调查询问笔录二份;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3、现场检查照片八张;4、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2〕24号}一份;5、授权委托书一份;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在2022年4月28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申辩意见,表示光催化氧化设备由于保险丝熔断导致光氧设备未能正常运行,由于管理疏忽所致,企业积极配合环保工作,落实环保治理措施。受疫情和国际大环境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及其困难,申请酌情降低处罚费用。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第二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该罚款金额已是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1010400134440000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