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应急管理干部队伍监督管理,弘扬忠诚担当,勤政务实作风,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谈话诫勉的含义
谈话诫勉是指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或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干部,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谈话诫勉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谈话诫勉的适用范围和内容
全体机关(队、中心)工作人员(含岗位合同工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群众评价低,年终考核“不称职”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害他人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4、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党的干部形象和损人利己行为的;
5、在廉洁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工作作风造成不应有的工作失误或矛盾激化的;
7、有其他不良表现应予诫勉的。
三、谈话诫勉的期限
谈话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
四、实施诫勉的程序和要求
1、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议过程中或群众反映干部存在的问题,经区纪检组核实,由局党委讨论决定。
2、局党委会议作出诫勉决定后,发出《干部诫勉通知书》,通知干部本人,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3、干部对组织作出的诫勉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复议未作出结论前行动上必须服从。
4、干部在诫勉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
5、诫勉期间,干部的职责和待遇不变,但不能评为年度先进或提拔任用。
6、诫勉期满,干部本人写出自我思想总结报局党组,在局党委、纪检组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解除诫勉的意见,报局党委会议审定。对确已改正缺点错误的干部,给予解除诫勉;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缺点错误的,给予调整、降职或免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