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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50065/2022-17337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7-18 |
文 号 | 南政办发〔2022〕50号 | 关联类型 | |
文件登记号 | FNHD01-2022-0006 | 有 效 性 | 失效 |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南湖区2021年度深化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实施方案》已经十届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2021年度深化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加快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2〕2号)、《嘉兴市深化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加快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实施方案》(嘉政办发〔2021〕5号)、《嘉兴市2022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嘉亩均办〔2022〕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政办发〔2019〕49号、嘉政办发〔2021〕5号、嘉政办发〔2021〕7号和嘉政办发〔2021〕15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1)企业:全区范围内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含配套危废处置)、污水处理领域等公用企业和以农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外,所有占用土地、租用厂房的工业企业和实际占用工业用地的经营性主体。
(2)主体: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各镇(街道、园区)。
(二)评价指标
1.工业企业
(1)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碳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
2.主体
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各镇(街道、园区):规上工业发展水平和同比增幅。
3.计算方法
(1)规上工业企业
①化工、化纤行业:亩均税收(权数25%)、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20%)、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权数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数25%)、单位碳排放工业增加值(权数5%)、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权数1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5%)。
②特钢、包装行业:亩均税收(权数25%)、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20%)、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权数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数25%)、单位碳排放工业增加值(权数3%)、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权数12%)、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5%)。
③纺织、服装服饰、皮革、家具行业:亩均税收(权数3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25%)、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权数1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数15%)、单位碳排放工业增加值(权数1%)、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权数4%)、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10%)。
④其他行业:亩均税收(权数3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20%)、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权数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数20%)、单位碳排放工业增加值(权数2%)、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权数8%)、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10%)。
(2)规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数90%)、亩均销售收入(权数10%)。
(3)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各镇(街道、园区):六项评价指标按规上工业企业计算方法中的第④点确定权数:发展水平(权重60%),同比增幅(权重40%)。
4.指标基准值
(1)对企业评价。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2021年执行标准为: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46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22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2.5万元、单位碳排放工业增加值1.22万元、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4%、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700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40万元/人·年。规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20万元、亩均销售收入300万元。
(2)对主体评价。对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各镇(街道、园区)指标基准值取全区当年数据平均值。
(3)计算公式。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分,其中确无排放的企业,排污权指标得基本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总得分。
5.数据采集
(1)当年度规上工业企业能耗、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经费、营业收入等数据由区统计局负责核对;当年度用地数据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提供、各镇(街道、园区)核实;当年度排污、碳排放相关数据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当年度税收、规下工业企业销售收入数据由区税务局负责提供。综合得分由区经信商务局负责汇总核算。
(2)对规上工业企业,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全部单独实行评价;对承租规上工业企业土地(厂房)的规下工业企业,按其所承租的土地(厂房)捆绑评价并共享评价结果。对宗地规下工业企业,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评价,宗地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共享评价结果,若宗地上存在承租的规上工业企业,其承租部分涉及土地面积应予扣除。若承租企业因高耗低效列入“腾笼换鸟”专项行动关停淘汰对象的,则该承租企业相应数据不能合并到出租方进行评价。宗地企业为非工业企业经营性主体但用地属工业性质的,视同宗地规下工业企业进行评价。以上情况,由各镇(街道、园区)核实。
(3)按“腾笼换鸟”专项行动要求,已启动并实施闲置土地改造提升的,经镇(街道、园区)核实,则该企业在本次评价中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相应扣除改造提升的占地面积。
(三)加减分
对涉及税收贡献、人才引育、有效投入、外贸出口、示范评选、科技创新、生态安全等相关指标,在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中实行加减分。
1.加分指标
(1)当年度规上工业企业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区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万元加0.01分,最高加30分。当年度规下工业企业税收总额超2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区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200万元部分每增加1万元加0.01分,最高加10分。
(2)当年度工业企业新引进顶尖、国家级高端、省级高端、市级高端人才的(根据2020-2021嘉兴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标准,以嘉兴人才库入库名单为准),每引进1名,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成功自主培育以上层次人才的翻倍计分。
(3)当年度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转型升级再投资每完成投资额500万元的,加1分,低于500万元(不含)的不加分、其他按比例折算。
(4)当年度已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规上工业企业加1分,其中交易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当年度海关出口额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速超10%的企业,加3分。
(5)当年度被评选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加6分;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安全生产创新示范的企业,分别加6分、4分;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企业,每认定一项加1分;“浙江制造”标准立项成功每个加2分,标准制定发布每个加3分,“品字标”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每个加4分,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发布每个加5分;当年度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加6分;被评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加4分。“科技积分”前10%(含)的企业(不含前30名的企业),前10-20%(含)的企业,分别加2分、1分。
(6)当年度工业企业新建立省级院士工作站、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每个加4分;新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外国专家工作站、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每个加2分;工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分别加6分、4分、2分;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升格为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再加3分。
2.减分指标
(1)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证书的、未在证书到期前申请免审换证或复评的,减2分;当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被摘牌的企业,减3分。
(2)当年度规上工业企业未设立市级及以上研发、技术机构的,减2分;当年度规上工业企业未开展研发活动的,减5分。
(3)对列入“腾笼换鸟”专项行动改造提升后仍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减5分。
上述加减分项可累计加减,同一加分项中,按就高原则加分,累计加减后,加分最高上限为50分,减分不设限。
二、分析评价
(一)企业分析评价
根据区级相关部门核实上报的企业调查数据,计算出各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各项指标得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加上加减分指标得分后进行评价分类,然后根据升降指标进行最终定级,定为ABCD四类。
A类为优先发展类。总得分位列全区前25%(含)的规上工业企业和前5%(含)的规下工业企业。
B类为提升发展类。总得分位列全区25%~75%(含)的规上工业企业和5%~55%(含)的规下工业企业。
C类为调控转型类。总得分位列全区75%~95%(含)的规上工业企业和55%~90%(含)的规下工业企业。
D类为倒逼整治类。除A、B、C类外的所有纳入绩效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
(二)特殊情形规定
对下列情形,按特殊情形规定执行:
1.豁免情形
(1)以下三种情况暂不实施评价,参与评价的,暂不列为D类:①建设期内和投产不到两年的宗地工业企业(以项目综合验收通过为准),新注册、新搬迁一年内的租赁工业企业(以联审文件为准);②位于“2+2+X”大院名校等科创平台、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内的人才项目企业;③在“腾笼换鸟”专项行动整治过程中,因改造提升导致生产经营受较大影响的企业,经属地核实同意,在绩效评价中可按新建项目办理,在建设期内和投产两年内(以项目竣工备案表为准)可不参与评价。
(2)在三年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由宣传部门认定的文化类制造企业,取得军工资质的工业企业,不列为D类。
(3)土地使用权人为规下工业企业的,经属地核实,当年
度在承租企业中有B类及以上规上工业企业的,则该规下工业企业暂不列D类。
(4)对当年度仅因政策性减免退库税额和先征后退税额较大、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较多,导致亩均税收分别低于5万元(含)的规上工业企业、2万元(含)的规下工业企业不得评为C类及以上的,不列为D类。
(5)重点民生保障企业、重点应急保障企业、重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不列为 D 类。
2.提档情形
(1)当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达50万元及以上且工业增加值超过1000万元的,规下工业企业当年度亩均税收达50万元及以上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
(2)当年度年产值超10亿元且亩均工业增加值高于全区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
(3)对当年度新升规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含)且在下一年度仍是规上工业企业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
(4)当年度“科技积分”排名前30名(含)的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
3.降档情形
(1)当年度一年内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当年度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工业企业,经应急部门综合评定后按实际评价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且不得评定为AB类。
(2)当年度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因环境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二次及以上或受到累计30万元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3)当年度企业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超核定用能未实施市场化交易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4)占地面积10亩及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或未按属地要求盘活闲置土地的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5)对列入“腾笼换鸟”专项行动整治但未实施改造提升的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6)当年度对超过限定期限仍未补足固定资产投资额且亩均税收未达到全区平均水平的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4.不评为ABC类的情形
(1)不得评为A类:当年度规上企业亩均税收或亩均工业增加值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当年度规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全区水平的;当年度工业企业税收总额低于30万元的或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
(2)不得评为B类及以上:当年度规上企业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含)或亩均工业增加值低于55万元(含)的;当年度规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含)的;当年度因高耗低效被列入“腾笼换鸟”专项行动关停淘汰名单的。
(3)不得评为C类及以上:当年度规上企业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含)的;当年度规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含)的。
当年度出口交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超过50%的企业、区级及以上龙头农业企业在评价时不受“因税收、工业增加值而不得评为ABC”的限制。
5.否决情形
(1)占地面积15亩及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直接列为D类。
(2)未经项目联审、擅自出租厂房或存在“厂中厂”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的工业企业或持证用地且连续两年及以上无营业收入、无实缴税金的“僵尸”企业,直接列为D类。
(3)列入南湖区化工(危险化学品)行业专项整治,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直接列为D类。
(4)当年度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符合“豁免情形”的工业企业,若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事故”的,则按“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事故”相应特殊情形执行。
三、结果运用
在科学合理开展绩效综合评价及切实保障企业降本减负的基础上,根据企业A、B、C、D分类结果,推行以差别化要素价格为手段、多元化综合措施并举的结果运用政策体系,深入实施用能、用电、用地、排污、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减免等差别化资源要素供给,加大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力度。同时,评价结果将作为对镇(街道、园区)年度目标责任制企业转型发展水平指标考核的依据,鼓励各镇(街道、园区)实施区域性“亩均效益”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相关职能部门深化“亩均论英雄”工作情况视为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助推企业转型升级指标考核的依据。
(一)分类定策
1.A类企业
(1)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及区级产业发展资金。
(2)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备案,保障用地需要和申报省重点产业项目。
(3)优先安排A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4)优先保障用电需求和新增用能指标。
(5)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
(6)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7)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和建设各类开放创新创业平台等方面给予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8)优先申报国家、省项目,市长质量奖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9)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优先组织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等活动。
2.B类企业
(1)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实施“零增地”技改,对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在申报国家、省、市以及区级产业发展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3)在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4)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5)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和建设各类开放创新创业平台等方面给予支持。
(6)适当支持申报国家、省项目,市长质量奖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7)适当支持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组织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等活动。
3.C类企业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用地项目。
(2)除技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
(3)符合条件的,可适当享受产业发展补助资金。
(4)一般不优先推荐国家、省项目,市长质量奖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5)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4.D类企业
(1)不予享受产业发展资金补助,但产业政策文件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2)不予核准和审批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投资项目,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3)实施差别用能、天然气、蒸汽、排污政策。
(4)不得通过申购、租赁等途径新增用能。
(5)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一律不予减免。
(6)不支持申报国家、省项目,市长质量奖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7)企业负责人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二)综合施策
1.执行差别化用地机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A、B类企业的用地需求。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为A类企业等优先发展且节约集约用地的项目,在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可采取地价修正系数,具体标准参照现行相关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发改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经信商务局)
2.执行差别化用能机制。优先保障企业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新增能耗。对超额用能的企业,实施用能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有序用电时,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电需求。严格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要求,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钢铁、水泥等“八大”高耗能行业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执行相应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根据产业结构调整需求,扩大差别化电价实施行业范围,对一年被评为D类、连续两年及以上被评为D类的企业分别执行加价0.3元/千瓦时、0.4元/千瓦时的用电加价政策。经信部门会同供电部门加强规上制造业企业未实行用电“一户一表”情况排摸,按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的关系,坚持“分类施策、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用户“一户一表”改造,对不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D类企业,按其用电量比例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经信商务局、区财政局、南湖供电分公司)
3.执行差别化排污机制。政府储备排污权优先保障A、B类企业新增排污权需求,C、D类企业新增排污权需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取得(若二级市场指标不足,则由政府储备排污权予以保障)。对A、B类企业兼并重组同行业内其他企业开通排污权过户的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4.执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规定对A、B类企业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A类企业执行房产税减免。宗地企业根据绩效评价用地面积(但额外租用的面积除外)按比例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在宗地企业评价结果B类及以上的情况下:①宗地企业和租赁企业合并评价的或宗地企业和租赁企业虽未合并评价但两者评价结果同为A类或B类的,则按宗地面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②宗地企业和租赁企业未合并评价,出现评价结果不一致但均为B类及以上的,则该宗地企业按相应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③若租赁企业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则该宗地企业按本企业评价用地面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放水养鱼”培育企业,按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应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5.执行差别化创新要素机制。对A、B类企业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给予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科协)、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
(三)动态管理
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遗漏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镇(街道、园区)初审后上报,经区“亩均办”核实认定后,给予调整,并按规定向差别化政策执行单位协调调整差别化措施。
(四)资金使用
财政部门要对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配强工作力量,细化落实方案,确保省市“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区“亩均办”发挥统筹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强化共建共享。按照“共建、共享、共用”原则,整合各部门的数字资源,合力建设以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为核心的“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协同共享,优化数据归集,强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数据归集中的应用,提升归集数据质量,加快大数据平台的迭代升级,实现数据更新、功能升级、领域拓展、结果共享。
(三)确保公正公开。建立“谁提供、谁核对、谁负责”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各类数据的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实绩。建立纠偏与公示机制,定期在当地相关媒体上公示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等次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企业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经核实后确有误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四)加大宣传引导。绩效综合评价涉及企业切身利益,各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引导企业形成正确稳定的预期,推动企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加强绩效综合评价行业“领跑者”企业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优胜劣汰的发展氛围。
五、附则
1.本方案自2022年8月8日起实施。
2.本方案涉及“与全区平均水平比较”表述的条款,除明确内容外,均根据企业自身规模类型(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分别与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全区平均水平相比。
3.本方案所指的“当年度”指2021年。
附件: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和说明
附件
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和说明
一、用地面积:指年度统计报告期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一)规上工业企业
1.用地面积=已经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或其他方式使用的面积-出租或其他方式分割出去的面积-近三年新增土地面积。出租或承租的面积为多层的,用地面积(亩)=出租(承租)面积×平方米/(666.67×容积率)。
2.对“一地多企”的情况,应对该宗土地上所有承租企业进行调查,核算每个企业的实际用地面积。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面积,应减去所有承租企业的使用面积。对“一企多地”的情况,则把相应土地合并计算。
3.若工业企业占地中包括非工业性质用地,但实际作为工业用途使用的,则非工业性质用地部分应计入用地面积。
(二)规下工业企业
1.用地面积=已经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或其他方式使用的面积。
2.对“一地多企”的情况,扣除出租给规上企业的面积〔出租面积为多层的,用地面积(亩)=出租面积×平方米/(666.67×容积率)〕。对“一企多地”的情况,则把相应土地合并计算。
3.若工业企业占地中包括非工业性质用地,但实际作为工业用途使用的,则非工业性质用地部分应计入用地面积。
二、税收: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含执行财税部门调库计划的税收,具体名单由区税务局协同区财政局提供),具体包括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民政福利企业发生的先征后退增值税额,视同企业实际入库数。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
对纳税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0号公告缓缴,且将在2022年实际入库的税款,统一计入纳税人2021年的税收实际贡献,一并计算亩均税收,并在2022年净入库税款中予以扣除。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年度统计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化掉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以后的余额,是企业工业生产活动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现行调查方案工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四、企业总用能: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和非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应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企业用能总量按等价热值计算。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企业的工业增加值除以全部从业人员的平均人数。
六、排污权:指企业经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核定排放量,以四类(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核定排放量之和计。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属国有企业。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印发 |
南政办发〔2022〕50号关于印发《南湖区2021年度深化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