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资助政策指南

发布日期:2022-07-05 15:43 信息来源:区教育体育局

目前,我省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资助政策主要包括:

一、学前教育阶段

项目名称:保育费资助

1.资助对象: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简称“五类生”)

2.资助标准:按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保育费。

3.鼓励政策:在做好“五类生”资助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大资助对象、增加资助内容、提高资助标准。对资助政策超出“五类生”资助要求的市、县(市),省财政根据扩面因素给予奖补。

4.文件依据:

(1)《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2014学前教育资助省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4〕30号)

二、义务教育阶段

(一)项目名称:爱心营养餐

1.资助对象:全省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收入(新扶贫标准以下)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

2.资助标准:各学校每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5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餐费基准标准为每生每餐5元,全学年每生1000元。

营养餐补助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冷饮的方式替代,不得采用对被资助学生构成歧视的供餐方式。

3.鼓励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财政补助,适当提高营养餐标准;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扩大经费来源,提高资助水平。

4.文件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改善营养餐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扶困助学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号)

(二)项目名称:寄宿学生生活补助

1.资助对象:对在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的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

2.资助标准:小学生每人1000元/年,初中生每人1250元/年。

补助资金打入学生就餐卡或银行存折(卡),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

3.文件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教〔2016〕79号)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一)项目名称:免学费和代收费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2.资助标准:五类学生免除在校期间学费和代收费。其他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

在各类民办学校或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学生,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3.文件依据: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实行免费入学通知》(浙教计〔2003〕164号)

(二)项目名称: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将资助标准分为2-3档。

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普高学生资助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3.鼓励政策: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且举办者按照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4.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浙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 号)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5年普通高中扶困助学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0号)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一)项目名称:免学费

1.资助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非民族地区非戏曲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资助标准: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民办中职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高出部分,民办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文件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

(二)项目名称: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3.文件依据:

(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5年中等职业教育生活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