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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
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节选)
三、促进重点人群稳定就业
(十四)实施困难家庭就业精准帮扶。建立困难家庭成员就业信息库,将零就业家庭成员、持证残疾人、嘉兴户籍困难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员建档入库,分类施策。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机制,提高就业援助的精准性,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十五)实行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补贴。城乡劳动者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和18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鼓励培训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企业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紧缺急需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
鼓励有条件企业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结合生产实践,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企业评价认定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企业新招用(从市外引进)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定,参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补助。
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获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每人500元的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600元。
上述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工种同一资格等级的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
(十六)实行稳定岗位补贴。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按规定给予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
(十七)实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定,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八)实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重点人群自主创业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十九)实行公益性岗位社保和岗位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安置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财政供给单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1-财政资金供给比例);非财政资金供给单位的,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二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年限。
农村劳务合作社吸纳农村闲置劳动力灵活就业,按照合作社吸纳社员人数,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合作社为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给予每年每人100元的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的,参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执行。
(二十一)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制度,确保所有市级党政机关、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放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残疾人的专业要求,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加快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二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