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11/2022-175262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南湖区委 发布日期 2022-09-01
文  号 主题词

2022年中共南湖区委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2-09-01 11:06 信息来源:区委办公室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嘉兴市南湖区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8月26日中共嘉兴市南湖区第十届委员会

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区委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嘉兴市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区委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红船精神,在全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高站位守护红色根脉,系统性构筑发展新优势,全方位提升发展新势能,努力把党的梦想启航地建设成为政治有定力、经济有实力、创新有活力、城乡有品位、文脉有传承、法治有保障、社会有大爱、人民有福祉的共同富裕示范区之首善之区,对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区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区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一章  区委全会

第一条  区委在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区的工作。

区委应当通过召开区委全体会议(简称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的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或者区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区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区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民主推荐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换届人选和重要干部。对提名镇、街道党政正职拟任和推荐的人选进行审议。全会闭会期间,急需任免的由常委会做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会成员的意见。

(九)研究讨论本区行政区划调整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十)讨论审议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十一)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二条 区委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全会召开的时间、议题等,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区委委员、候补委员。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区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三条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区委委员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未到会区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区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市委批准。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会扩大会议。全会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可由常委会确定。全会扩大会议不得代替全会作出决策。

第二章  区委常委会

第五条 区委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区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区委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组织实施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区委全会决议、决定,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审议以区委名义上报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制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审议区委向区党代表大会的报告、常委会向全会的报告,审议区纪委向区党代表大会的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有关召开区党代表大会、区党代表会议和全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

(六)审议通过相关党的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重大管理体制调整及副科级以上机构设置、领导职数管理等重要事项。

(八)听取区纪委、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区人民法院党组、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区委相关部门以及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工作汇报。视情听取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和区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重大专项工作汇报。

(九)听取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草案情况的汇报;听取全区和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及草案情况的汇报;听取全区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听取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听取全区社会稳定形势分析情况的汇报。

(十)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巡察工作、党管武装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十一)讨论和决定区本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济文化社会等组织中党委(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区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十三)听取常委会委员通报情况和有关专项工作;听取各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和人才工作、意识形态工作述职。

(十四)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区委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区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区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应当作好充分准备,未经协调一致不上会讨论。规范性文件未经区委办公室进行合法合规性前置审核的,原则上不得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七条 区委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其中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后应向未参加会议的常委会委员通报研究结果。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区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区委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由区委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特殊情况可电话通知。

第八条 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区委常委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如涉及常委会委员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常委会委员本人应当回避。

第九条  区委常委会会议由区委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如实记录,所有记录专门保管,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委常委会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区委常委会会议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常委会扩大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三章  区委其他议事协调机构及相关会议

第十一条  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区委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区委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区委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区委专题会议是常委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议事协调或常委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事项时召开的会议。常委在会议召开前可视情与其他有关领导就相关工作进行沟通。区委专题会议由有关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区委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原则上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区委通报会议是按照有关规定,就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重要指示精神,区委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安排,向担任过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老同志通报,可视情扩大参加人员范围。会议由区委书记或区委副书记主持召开,也可委托有关区委常委主持召开。

第十四条  民主协商会议是根据工作需要,就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和重要人事安排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方面进行协商通报,会议由区委书记或区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区委武装工作会议是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每年召开1次区委武装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重大事项。会议由区委书记或区委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十六条  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区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区委财经委员会、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区委JMRH发展委员会、区委审计委员会、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等重要议事协调机构按其职责和议事规则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七条 委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使命,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争当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忠实践行“两个维护”的表率。

区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每年向市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作专题报告。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市委批准的重要人事安排、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等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区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到党内生活全过程。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市委报告。

区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区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区委决策的贯彻落实。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区委集体决定精神。

区委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由下级党组织处理。区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区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九条 区委应当加强对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每年至少听取1次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区人民法院党组、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二十条  区委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五章  文件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区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区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二条  经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任免和提名推荐干部的文件,由区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三条  无需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一般文件,需要以区委名义或以区委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可由区委副书记或区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章  学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常委会委员组成,吸收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纪委副书记参加,也可以举行中心组学习(扩大)会,扩大范围视学习内容而定。为提高学习质量,要安排好中心发言,也可组织一些专题讲座。

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学习制度,结合各个时期的形势任务,年度集中学习研讨不少于1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12天。

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区委书记、宣传部长担任,区委宣传部分管理论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学习秘书。

第二十五条  每年应安排一次区委读书会,由区委书记主持,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第二十六条 坚持区委常委会会议“第一议题”制度,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学习常态化制度化。区委常委会建立经常性学习制度,学习传达中央和省委、市委党内法规、重要文件精神,增强依法决策能力。

第七章  主体责任和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七条 区委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区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区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一岗双责”。常委会每半年至少1次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每年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区委应当加强对区纪委区监委和全区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区纪委区监委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反对腐败,持续深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全面深化清廉南湖建设。区委应当认真接受省委巡视,并切实抓好省委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区委应当认真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巡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和区委全会报告内容,纳入每半年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区委常委会会议应当每年专题听取巡察综合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和年度工作汇报,书记专题会议应当及时充分听取每轮巡察情况汇报,并将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年度述职报告内容,将推进巡察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区委全会和市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对全区党的建设工作的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和人才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工作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区委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常委会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向市委专题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常委会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常委会委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常委会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评议和监督。

区委应当全面深化法治建设,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区委及其成员应当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区委常委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会前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按照要求对个人有关事项进行内部公开;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及时向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区委常委会委员应当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带头为党员干部讲党课。

区委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八章  作风表率

第三十条  区委及其成员应当带头尊崇党章、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带头学习宣传、严格执行各类党内法规,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确保中央关于依规治党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不断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锤炼忠诚干净担当政治品格。

区委及其成员应当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在集体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坚决执行,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坚决防止和反对分散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

区委及其成员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28条办法”“六个严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

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围绕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全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用脚步丈量民情,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要保证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蹲点调研。

第九章  落实和督查

第三十一条  区委要组织、领导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南湖落地生根。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区委应当及时进行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并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对中央、省委、市委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区委书记及副书记作出批示后,有关常委会委员应及时牵头研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并按程序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区委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区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区委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委会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区委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党工委)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区委组织部门牵头,区纪委、区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三十四条  区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委会应当听取涉及全局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三十五条 区委向区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市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市纪委和区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党员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区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区委应当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完善以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为重点的党内监督体系,对常委会委员、区委委员,区纪委、区委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和监督谈话。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每年按要求述责述廉,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区委应当健全完善巡察制度,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察监督。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巡视巡察、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向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区委应当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下级党组织及其成员积极改革、锐意进取,健全纠错机制,打造勇立潮头的南湖铁军。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且涉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中共嘉兴市南湖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商区委有关部门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26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嘉兴市南湖区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