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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022-18019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1-13 |
文 号 | 南政办发〔2022〕82号 | 关联类型 | |
文件登记号 | FNHD01-2022-0009 | 有 效 性 | 有效 |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的通知》(浙法联办〔2022〕6号)、《嘉兴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的通知》等规定,形成《南湖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南湖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共236项)
一、中央设定南湖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32项)
序号 | 中央序号 | 主管部门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1、729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48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不含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 |
2 | 2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能评审查权限委托市发展改革委 |
3 | 11 | 区教育体育局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 构筹设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工商前置许可 |
4 | 12 | 区教育体育局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工商前置许可 |
5 | 23 | 区教育体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区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 | |
6 | 19 | 区教育体育局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体育类由教体局审核,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旅局监管审核 |
7 | 24 | 区教育体育局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8 | 96 | 区公安分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南湖交警大队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审批 |
9 | 70 | 区公安分局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区公安分局(部分受省公安厅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省公安厅执行的配置5支以下猎枪的狩猎场审批委托县级公安机关 |
10 | 71 | 区公安分局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区公安分局(受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审批权限委托下辖县级公安机关 |
11 | 75 | 区公安分局 |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 区公安分局(受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审批权限委托下辖县级公安机关 |
12 | 77 | 区公安分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 区公安分局(受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审批权限委托下辖县级公安机关 |
13 | 78 | 区公安分局 |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 | 区公安分局(受省公安厅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配置彩弹枪、BB 枪的营业性射击场委托县级公安机关 |
14 | 79 | 区公安分局 | 弩的制造、销售、购置、进口、运输许可 | 区公安分局(受省公安厅委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进口、运输、使用委托县级公安机关 |
15 | 80 | 区公安分局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实施条例》 | |
16 | 81 | 区公安分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
17 | 82 | 区公安分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8 | 83 | 区公安分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9 | 85 | 区公安分局 | 保安员证核发 | 区公安分局(受市公安局委托)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20 | 87 | 区公安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区公安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21 | 88 | 区公安分局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 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22 | 89 | 区公安分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区公安分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 |
23 | 90 | 区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24 | 91 | 区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区公安分局(运达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25 | 92 | 区公安分局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区公安分局(受市公安局委托)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 GA990-2012)、《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26 | 93 | 区公安分局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区公安分局(受市公安局委托)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27 | 95 | 区公安分局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28 | 96 | 区公安分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南湖交警大队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审批 |
29 | 97 | 区公安分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区公安分局(部分受省公安厅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第二、三类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委托县级公安机关 |
30 | 98 | 区公安分局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区公安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1 | 99 | 区公安分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区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跨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由省公安厅审批,嘉兴辖区内需从省内(全省范围)购买的由嘉兴市公安局审批 |
32 | 100 | 区公安分局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跨省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嘉兴市公安局审批;省内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
33 | 101 | 区公安分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区公安分局(部分受省公安厅委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设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34 | 102 | 区公安分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区公安分局(受省公安厅委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设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35 | 105 | 区公安分局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36 | 106 | 区公安分局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37 | 109 | 区公安分局 | 非机动车登记 | 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
38 | 110 | 区公安分局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39 | 111 | 区公安分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区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40 | 112 | 区公安分局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区公安分局(委托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 |
41 | 114 | 区民政局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民政厅委托)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除全省性基金会设立以外的其他省级执行内容 |
42 | 115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区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43 | 116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 核准 | 区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44 | 118 | 区民政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 变更、注销登记 | 区行政审批局会同区民政局 | 《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划转部分权力事项的通知》(南编〔2020〕2号) | |
45 | 119 | 区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区民政局等部门划转部分权力事项的通知》(南编〔2019〕27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46 | 120 | 区民政局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区民政局等部门划转部分权力事项的通知》(南编〔2019〕27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47 | 121 | 区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区民政局 | 《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 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
48 | 138 | 区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49 | 147 | 区人力社保局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筹设审批受省人力社保厅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工商前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筹设审批受省人力社保厅委托 |
50 | 148 | 区人力社保局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受省人力社保厅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工商前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筹设审批受省人力社保厅委托 |
51 | 151 | 区人力社保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52 | 152 | 区人力社保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工商前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53 | 155 | 区人力社保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54 | 156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55 | 157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部分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56 | 161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地图审核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 | 《地图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和审核展示、登载主要表现在该区域内地图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
57 | 166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 |
58 | 170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 |
59 | 171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审核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部分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60 | 182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
61 | 183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62 | 184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63 | 185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64 | 186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65 | 187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66 | 188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省级执行内容中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部分授权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 |
67 | 190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68 | 192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排污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69 | 193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19〕26号)《关于区民政局等部门划转部分权力事项的通知》(南编〔2019〕27号) | |
70 | 197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71 | 202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只涉及医疗废物 |
72 | 207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73 | 220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辐射安全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改)》《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74 | 237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其中的子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 |
75 | 245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76 | 247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77 | 248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78 | 249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79 | 250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80 | 251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81 | 252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区行政审批局 | 《城市供水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82 | 253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区行政审批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83 | 254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城市供水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84 | 255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85 | 256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86 | 257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87 | 258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88 | 259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89 | 264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51号) | |
90 | 260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 树木审批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绿化条例》 | |
91 | 265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
92 | 266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93 | 267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94 | 268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95 | 269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96 | 271 | 区交通运输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分类管理,经评估的低风险项目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
97 | 272 | 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98 | 275 | 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浙江省公路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省内跨设区的市以及市内跨县级运输审批;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运输审批 |
99 | 276 | 区交通运输局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乡道审批 |
100 | 278 | 区交通运输局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乡道审批 |
101 | 337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02 | 338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取水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03 | 339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04 | 340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105 | 342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06 | 352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07 | 353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08 | 363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部分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 《农药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
109 | 364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农药广告审查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10 | 369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饲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
111 | 373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兽药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部分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 《兽药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 品类)实行告知承诺制。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 品类)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
112 | 376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兽药广告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部分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113 | 378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部分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农作物种子生产(B证)经营许可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农作物种子生产(A证)经营许可审核转报省农业农村厅 |
114 | 379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包括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 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15 | 383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116 | 385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117 | 386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审批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118 | 387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 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 农村厅核发,原种场、祖代场、 一级良种繁育场、一级供精站的 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农村部 门核发,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 |
119 | 388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20 | 390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区行政审批局 | 《植物检疫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21 | 391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
122 | 393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采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 |
123 | 397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部分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2号修正)、《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部分委托县级渔业部 门 |
124 | 398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局(部分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省级执行内容(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委托嘉兴市农业农村局下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其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小区)、屠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核发(变更)实行告知承诺制 |
125 | 400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动物诊疗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08 年第 19 号公布,农业部令 2017 年 8 号修正)、《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26 | 404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27 | 405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28 | 406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督查管理条例》 | |
129 | 407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督查管理条例》 | |
130 | 409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
131 | 410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132 | 418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33 | 419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部分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省级执行的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县级渔业部门 |
134 | 420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35 | 446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36 | 449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 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37 | 451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部分受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其中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
138 | 452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39 | 453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40 | 468 | 区卫生健康局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41 | 469 | 区卫生健康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42 | 470 | 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沐浴场所、3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店)和书店无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143 | 472 | 区卫生健康局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决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44 | 474 | 区卫生健康局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45 | 476 | 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 事项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决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X射线)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146 | 477 | 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 事项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决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X射线)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147 | 478 | 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含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 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其中营利性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不含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148 | 479 | 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49 | 481 | 区卫生健康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不含产前诊断技术执业许可 |
150 | 483 | 区卫生健康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部分受市卫生健康委委托)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介入放射诊疗许可”受市卫生健康委委托 |
151 | 486 | 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受市卫生健康委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52 | 491 | 区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 令第 13 号) | 医护人员执业许可 |
153 | 492 | 区卫生健康局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
154 | 494 | 区卫生健康局 | 职业病诊断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 区卫生健康局门(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
155 | 495 | 区卫生健康局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7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不含产前诊断技术执业许可 |
156 | 497 | 区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护士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医护人员执业许可 |
157 | 498 | 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广告审查 | 区卫生健康局(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 16 号公布,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 26 号修正)、《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158 | 501 | 区应急管理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关于区民政局等部门划转部分权力事项的通知》(南编〔2019〕27号) | |
159 | 503 | 区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行政审批局(部分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60 | 506 | 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部分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不带储存经营),其中申请批发无仓储经营方式的在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实行告知承诺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不带储存经营),其中申请批发无仓储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等特殊类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除外)实行告知承诺制 |
161 | 509 | 区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部分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托)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设区的市执行内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部分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162 | 513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63 | 545 | 区税务局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区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
164 | 547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其中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 助食品、食盐等食品 |
165 | 548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66 | 549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保健食品),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 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开办许可,申请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制 |
167 | 554 | 区市场监管局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其中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 |
168 | 555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授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169 | 558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70 | 560 | 区市场监管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不含部分省级执行内容(省级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171 | 561 | 区市场监管局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72 | 562 | 区市场监管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专项计量授权的新建、复查、扩项、变更等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含部分省级执行内容(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 |
173 | 566 | 区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修正)、《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74 | 572 | 区市场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 |
175 | 573 | 区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区行政审批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76 | 574 | 区市场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77 | 577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广电局委托)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78 | 599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广电局委托)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 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79 | 600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广电局委托)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80 | 605 | 区教育体育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
181 | 609 | 区教育体育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全民健身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82 | 626 | 区委宣传部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出版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83 | 634 | 区委宣传部 | 音像制品制作业务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84 | 635 | 区委宣传部 | 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85 | 652 | 区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区民宗局(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 | |
186 | 653 | 区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187 | 655 | 区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区民宗局(初审,部分为省民宗委事项和市民宗局事项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
188 | 656 | 区民宗局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区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189 | 662 | 区民宗局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区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 11号) | |
190 | 668 | 区侨办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区侨办(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 |
191 | 721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92 | 730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93 | 731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194 | 761 | 区公安分局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区公安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市公安局审批权限委托下辖县级公安机关 |
195 | 774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受省林业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普通草种、普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 |
196 | 775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植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受省林业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197 | 782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部分受省林业局委托) | 《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198 | 784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 分局(部分受省林业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占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农民建房占用林地的,委托县级林业部门审核 |
199 | 785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200 | 786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部分受省林业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市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一般林木采伐可委托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已经完全枯死或因自然灾害确已毁坏无法挽救并且影响人身财产和交通安全的古树名木(城市范围内除外)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除百年以上)的采伐,委托县级林业部门实施 |
201 | 789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管理条例》 | |
202 | 791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捕猎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203 | 794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受省林业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许可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林业部门 |
204 | 795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受省林业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林业部门 |
205 | 798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 |
206 | 799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查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 |
207 | 800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 |
208 | 862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209 | 863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部分受省文物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210 | 866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211 | 874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受省文物局委托),县级文物部门 (受省文物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决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212 | 888 | 区卫生健康局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15 号) | |
213 | 889 | 区卫生健康局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首次、变更注册;市卫生健康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变更注册 |
214 | 890 | 区卫生健康局 |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舟山群岛 新区建设发展的决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215 | 891 | 区卫生健康局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216 | 892 | 区卫生健康局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217 | 920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 人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
218 | 931 | 区市场监管局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219 | 935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 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2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220 | 936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 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221 | 940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222 | 941 | 区市场监管局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223 | 950 | 区市场监管局 | 执业药师注册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药监局委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职业资格 目录(2021 年版)》《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224 | 954 | 区市场监管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延续等(不含新开办)实行告知承诺制 |
225 | 964 | 区档案局 | 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档案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226 | 965 | 区档案局 | 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档案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227 | 966 | 区档案局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区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
228 | 974 | 区新闻出版局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受省电影局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229 | 975 | 区新闻出版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1号修正)《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230 | 982 |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事业单位登记 |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
231 | 995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
232 | 996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部分委托乡(镇)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 农民建房委托乡(镇)政府 |
二、省地方性法规设定在南湖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 省清单序号 | 主管部门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1 | 区民宗局 |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许可 | 区民宗局 |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 |
2 | 2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
3 | 3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湖区相关部门部分权力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58号) | |
4 | 8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省重点和省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注:*为部门审核、政府审批项目
抄送:区委改革办、区委编办,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属国有企业。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