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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嘉兴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健全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建设,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养老服务补贴是对特定对象老年人进行生活能力评估后,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给予财政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第二条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是具有嘉兴市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
第三条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简称“一类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简称“二类对象”);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简称“三类对象”)。
第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对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进行生活能力评估。
第五条养老服务补贴服务项目清单(附件1,简称“项目清单”)由市民政部门会商财政、医保等部门确定,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补贴发放与标准
第六条养老服务补贴市域范围采用通兑互认的电子消费券方式发放,依托养老服务补贴信息管理平台(简称信息管理平台)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个人账户。信息管理平台投入使用之前,各县(市、区)按原有方式发放。补贴申请、发放和使用纳入全省“浙里养”平台等政务数据系统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补贴对象可以将电子消费券用于购买项目清单的服务,也可用于支付入住养老机构的床位费和护理费,但不能用于抵扣伙食费。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消费券最长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当月补贴金额的在次月最后1日零时自动清零。
第八条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或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经本人或监护人书面同意,补贴资金可以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九条一类对象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本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高龄老年人按部分不能自理标准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时,同步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第十条一类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本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分别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确定,高龄老年人按部分不能自理标准执行。本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可,补贴对象建立家庭养老床位且纳入本县(市、区)养老机构管理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按照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50%确定。未纳入养老机构床位管理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按照居家养老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二类对象补贴标准按一类对象补贴标准的50%确定,三类对象补贴标准按一类对象补贴标准的40%确定。
第三章
补贴政策衔接
第十三条补贴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其他救助帮扶政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四条补贴对象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补贴申请审核通过或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按居家和机构分类享受养老服务补贴。选择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资金可以用于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个人自负部分和项目清单内的其他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的,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按实际应交床位费和护理费给予补贴,但最高不超过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信息管理平台投入使用之前,居家养老补贴对象就高选择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或养老服务补贴。选择养老服务补贴的,补贴对象在项目清单范围内,按补贴服务包(附件2)选择相应服务。
第四章
补贴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通过“浙里养”平台在线办理或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镇(街道)要广泛宣传养老服务补贴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镇(街道)、村(社区)经办人员应当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基本状况,根据申请人生活能力评估结果,初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补贴以及标准档次。必要时应当上门复核,有关单位、个人应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初审结果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政务服务网上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经批准符合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条件的,批准当月起享受。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补贴对象实行“应享尽享、应退尽退”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核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情况,自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调整补贴标准或停止享受补贴。原则上每年复核不少于1次。
第五章
资金保障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按照属地原则,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3家及以上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也可以由镇(街道)按照上述方法,选择2家及以上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对象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服务供应商,必要时由镇(街道)指定。
第二十三条养老服务补贴实行跨县(市、区)市域一体化服务,补贴信息共享互认。信息管理平台投入使用前,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超过6个月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在本市域内可以凭实际居住村(社区)证明、入住养老机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附件3),向户籍地所在镇(街道)提出市域服务申请,并报实际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备案。相关镇(街道)分别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上报市域服务补贴人员名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经备案选择市域服务的补贴对象,视同居住地户籍老年人,按户籍地补贴标准享受居住地养老服务资源。补贴对象选定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后,应当及时向户籍地所在镇(街道)备案,补贴资金可以由镇(街道)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镇(街道)对第三方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补贴对象享受服务的满意度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服务质量评估,并向县(市、区)民政部门反馈。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监管,建立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渠道。签订的政府采购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对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动态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服务机构、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浙里养”智慧平台注册账户,纳入当地智慧养老服务监管。有关服务机构应当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意外保险和第三方意外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文件骗取资金,经办人员有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原则上全市统筹确定。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确定更高补贴标准,报省、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养老服务补贴文件同时作废。各县(市、区)要做好新旧政策制度的衔接,本细则规定之外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或补贴标准高于本细则的可以按照原政策继续享受。